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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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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4/24 09:18] – [國外相關法規]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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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第41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 
-======居室之採光面積======+======41|居室之採光面積======
 |  1974-02-15初訂  |  2017-12-21修正  |  2017-12-2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17-12-21修正  |  2017-12-21施行  |
 |★★ 過去經常被忽略,但近年因為容積獎勵政策導致的高層化而受到重視。對於朝向鄰地或天井開窗、或單採光面縱深型的住宅單元,會產生很大限制。相當重要。||| |★★ 過去經常被忽略,但近年因為容積獎勵政策導致的高層化而受到重視。對於朝向鄰地或天井開窗、或單採光面縱深型的住宅單元,會產生很大限制。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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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本第二款的標準為1/7。第三款來源不明,原標準與日本對學校的規定雷同。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本第二款的標準為1/7。第三款來源不明,原標準與日本對學校的規定雷同。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 ;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 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第41條修正理由,李滄涵編。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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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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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 ''#日本法令'' 
-    * **隨著照明裝置普及而逐漸放寬**:早期由於照明設備不普及,日本法令對於居室採光的義務規定非常綿密。直到1971年才免除了店鋪、辦公室、工廠的採光義務,此後採用人工照明的大型商場開始增加。1980年規定教室等用途也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不足,放寬採光的標準到1/7 。+    * **隨著照明裝置普及而逐漸放寬**:早期由於照明設備不普及,日本法令對於居室採光的義務規定非常綿密。直到1971年才免除了店鋪、辦公室、工廠的採光義務,此後採用人工照明的大型商場開始增加。1980年規定教室等用途也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不足,放寬採光的標準到1/7((昭和55年建設省告示第1800号))。
     * **有效採光的彈性化**:此外,早期對「有效採光面積」的計算規則較缺乏彈性, 2000年導入「採光補正係数」,計算上雖然比較複雜,但增加了一些彈性。     * **有效採光的彈性化**:此外,早期對「有效採光面積」的計算規則較缺乏彈性, 2000年導入「採光補正係数」,計算上雖然比較複雜,但增加了一些彈性。
     * **因應社會需求的合理化及彈性化**:近年由於「待機兒童」問題嚴重,為了促進利用既有的辦公室或住宅建築物整備為保育設施,將保育所也納入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用途,此一修正方向稱為「因應實態的採光代替措施的合理化」。同時並增加其他放寬措施,包括「對應土地利用現況的採光補正係數」、「複數居室一體利用的有效採光面積計算的彈性化」。     * **因應社會需求的合理化及彈性化**:近年由於「待機兒童」問題嚴重,為了促進利用既有的辦公室或住宅建築物整備為保育設施,將保育所也納入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用途,此一修正方向稱為「因應實態的採光代替措施的合理化」。同時並增加其他放寬措施,包括「對應土地利用現況的採光補正係數」、「複數居室一體利用的有效採光面積計算的彈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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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71年因原標準1/7過於嚴格,而調整為1/8。但106年將最低開窗高度由50cm改為75cm,使得採光標準變得更嚴格,對於面寬較窄的長型單元可能會造成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民國71年因原標準1/7過於嚴格,而調整為1/8。但106年將最低開窗高度由50cm改為75cm,使得採光標準變得更嚴格,對於面寬較窄的長型單元可能會造成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原規定個別居室應分別檢討。但因應上述「待機兒童」課題,對「供一体的利用」的複數居室放寬為可以合併檢討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原規定個別居室應分別檢討。但因應上述「待機兒童」課題,對「供一体的利用」的複數居室放寬為可以合併檢討((平成15年国土交通省告示第303号))。
  
 ^三、位於地板面以上75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三、位於地板面以上75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  * 原規定為地板面以上50cm範圍。但有關研究 以一般作業面的76cm作為「照度的基準面」,低於此高度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視為無效開窗。修法時取接近的數值75cm作為計算的規則。+  * 原規定為地板面以上50cm範圍。但有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以一般作業面的76cm作為「照度的基準面」,低於此高度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視為無效開窗。修法時取接近的數值75cm作為計算的規則。
  
   * ''#同樂會觀點'' 不同的用途未必都適合以76cm作為「照度基準面」。一般居住或保育用途的使用行為其實都跟桌面的高度無關,有過度限制之虞。   * ''#同樂會觀點'' 不同的用途未必都適合以76cm作為「照度基準面」。一般居住或保育用途的使用行為其實都跟桌面的高度無關,有過度限制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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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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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page.png|}}+  * [[42_有效採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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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02: 行 104:
   * **平成7年建設省住指発第153号**(採光のための開口部を設けることを要しない居室について)   * **平成7年建設省住指発第153号**(採光のための開口部を設けることを要しない居室について)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APTER 12 INTERIOR ENVIRONMENT> SECTION 1204 LIGHTING|||||+|**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APTER 12 INTERIOR ENVIRONMENT> SECTION 1204 LIGHTING||||||
 ^**1204.1 General.**^^^^|1204.1 通則| ^**1204.1 General.**^^^^|1204.1 通則|
 ^Every space intended for human occupancy shall be provided with natural light by means of exterior glazed opening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4.2 or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rtificial ligh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4.3. Exterior glazed openings shall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or onto a yard or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5.^^^^|每一個供人使用的空間均應提供符合1204.2節規定之自然採光或符合1204.3節規定之人工照明。自然採光窗應直接開向公共道路、或符合1205節規定之庭園或中庭。| ^Every space intended for human occupancy shall be provided with natural light by means of exterior glazed opening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4.2 or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rtificial ligh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4.3. Exterior glazed openings shall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or onto a yard or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05.^^^^|每一個供人使用的空間均應提供符合1204.2節規定之自然採光或符合1204.3節規定之人工照明。自然採光窗應直接開向公共道路、或符合1205節規定之庭園或中庭。|
行 119: 行 121:
 ^ ^ ^2^Skylights are not required to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yard or court^|2. 天窗不必直接開向公共道路、庭院或中庭。| ^ ^ ^2^Skylights are not required to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yard or court^|2. 天窗不必直接開向公共道路、庭院或中庭。|
  
- +{{tag>[居室 採光 採光用窗 採光面積 樓地板面積 地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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