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4/24 09:19] – [條文探討]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
| 行 1: | 行 1: | ||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第41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 |
| - | ======居室之採光面積====== | + | ======41|居室之採光面積======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過去經常被忽略,但近年因為容積獎勵政策導致的高層化而受到重視。對於朝向鄰地或天井開窗、或單採光面縱深型的住宅單元,會產生很大限制。相當重要。||| | |★★ 過去經常被忽略,但近年因為容積獎勵政策導致的高層化而受到重視。對於朝向鄰地或天井開窗、或單採光面縱深型的住宅單元,會產生很大限制。相當重要。||| | ||
| 行 13: | 行 13: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本第二款的標準為1/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 | + | |
|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 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31: | 行 33: | ||
| * '' | * '' | ||
| - | * **隨著照明裝置普及而逐漸放寬**:早期由於照明設備不普及,日本法令對於居室採光的義務規定非常綿密。直到1971年才免除了店鋪、辦公室、工廠的採光義務,此後採用人工照明的大型商場開始增加。1980年規定教室等用途也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不足,放寬採光的標準到1/ | + | * **隨著照明裝置普及而逐漸放寬**:早期由於照明設備不普及,日本法令對於居室採光的義務規定非常綿密。直到1971年才免除了店鋪、辦公室、工廠的採光義務,此後採用人工照明的大型商場開始增加。1980年規定教室等用途也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不足,放寬採光的標準到1/ |
| * **有效採光的彈性化**:此外,早期對「有效採光面積」的計算規則較缺乏彈性, 2000年導入「採光補正係数」,計算上雖然比較複雜,但增加了一些彈性。 | * **有效採光的彈性化**:此外,早期對「有效採光面積」的計算規則較缺乏彈性, 2000年導入「採光補正係数」,計算上雖然比較複雜,但增加了一些彈性。 | ||
| * **因應社會需求的合理化及彈性化**:近年由於「待機兒童」問題嚴重,為了促進利用既有的辦公室或住宅建築物整備為保育設施,將保育所也納入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用途,此一修正方向稱為「因應實態的採光代替措施的合理化」。同時並增加其他放寬措施,包括「對應土地利用現況的採光補正係數」、「複數居室一體利用的有效採光面積計算的彈性化」。 | * **因應社會需求的合理化及彈性化**:近年由於「待機兒童」問題嚴重,為了促進利用既有的辦公室或住宅建築物整備為保育設施,將保育所也納入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彌補採光的用途,此一修正方向稱為「因應實態的採光代替措施的合理化」。同時並增加其他放寬措施,包括「對應土地利用現況的採光補正係數」、「複數居室一體利用的有效採光面積計算的彈性化」。 | ||
| 行 63: | 行 65: | ||
| ---- | ----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110) 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 | +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 | + | * [[42_有效採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 |
| ---- | ---- | ||
| 行 119: | 行 121: | ||
| ^ ^ ^2^Skylights are not required to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yard or court^|2. 天窗不必直接開向公共道路、庭院或中庭。| | ^ ^ ^2^Skylights are not required to open directly onto a public way yard or court^|2. 天窗不必直接開向公共道路、庭院或中庭。| | ||
| - | + | {{tag>[居室 採光 採光用窗 採光面積 樓地板面積 地板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ag> | + | |
|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1777022390.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