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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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08 05:37]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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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 | ||
|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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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110) 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 | +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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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42_有效採光面積|{{: | + | * [[42_有效採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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