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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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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08 05:37]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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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第41條修正理由,李滄涵編。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第41條修正理由,李滄涵編。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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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110) 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  * **玻璃磚**:「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第3.2.5點所列舉的「容許光線與日射直接穿透之部位構造」將玻璃磚和壓克力包含在內,所以營建署認為玻璃開口得計入本條的採光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5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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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42_有效採光面積|{{:page.png|}}]]+  * [[42_有效採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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