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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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08 06:48]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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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7: | 行 17: | ||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 | ||
|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 +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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