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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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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08 06:48] – [執行疑義]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41_居室之採光面積 [2026/06/20 17:1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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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第41條修正理由,李滄涵編。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在設計實務上,1/7的比例偏高,有些住宅案幾乎得把所有能採光的外牆都挖掉設為窗戶,因此將第二款的標準降為1/8((《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第41條修正理由,李滄涵編。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序文中的「有效採光面積」刪去「有效」兩字。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  * **民國106年**修正,依研究結果((《建築技術規則之採光相關規定研究》,周家鵬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民81))認為70cm以下的開窗採光效果不佳,可視為無效開窗;80cm以上則有助於採光。考量一般作業面高度為76cm,故將第三項的採光高度由50cm提高到75c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17418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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