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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3_居室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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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3_居室之通風 [2026/04/26 12:38] – [其他相關法規] 123.194.154.180第2章_設計通則:43_居室之通風 [2026/06/08 07:01]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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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第42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8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能** 
-======居室之通風======+======42|居室之通風======
 |  1974-02-15初訂  |  2019-11-04修正  |  2019-11-04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19-11-04修正  |  2019-11-04施行  |
 |★ 一般居室的「通風」常常被忽略而未檢討,比「採光」更不被重視。不過「通風」對居住健康的重要性其實遠勝於「採光」,應該加以重視。||| |★ 一般居室的「通風」常常被忽略而未檢討,比「採光」更不被重視。不過「通風」對居住健康的重要性其實遠勝於「採光」,應該加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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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108年修正,酌修文字;增訂第2項。   * 民國108年修正,酌修文字;增訂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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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械通風設備的簽証**:   * **機械通風設備的簽証**:
-    * 「機械通風設備」非屬內政部指定由專業技師辦理的專業工程簽證項目,所以是由建築師簽証負責(((97)台內營字第0970155641號)),但一般由機電顧問負責計算檢討。+    * 「機械通風設備」非屬內政部指定由專業技師辦理的專業工程簽證項目,所以是由建築師簽証負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台內營字第0970155641號|(97)台內營字第0970155641號]])),但一般由機電顧問負責計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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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44條**: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規定[[44_自然通風設備|{{:page.png|}}]] +  * [[44_自然通風設備|設計施工編第44條]]: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規定 
-  * **設計施工編第48條**:廁所之通風 +  * [[48_廁所通風|設計施工編第48條]]:廁所之通風 
-  * **設計施工編第56條**:垃圾排除設備之通風 +  * [[56_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設計施工編第56條]]:垃圾排除設備之通風 
-  * **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之通風 +  * [[62_停車空間構造|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之通風 
-  * **設計施工編第128條**:放映室之通風 +  * [[第5章_特定建築:128_放映室之構造|設計施工編第128條]]:放映室之通風 
-  * **設計施工編第138、139條**:車庫之通風(特定建築物,不包括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 +  * [[第5章_特定建築:138_車庫等_構造及設備|設計施工編第138條]]、[[第5章_特定建築:139_車庫等_大型車庫之構造及設備|第139條]]:車庫之通風(特定建築物,不包括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 
-  * **設計施工編第144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通風 +  * [[第6章_防空避難:144_構造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44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通風 
-  * **設計施工編第219、220、223、224條**:地下建築物之通風+  * **設計施工編第219條、第220條、第223條、第224條**:地下建築物之通風
   * **設備編第81-1條**:室內使用燃氣器具之通風   * **設備編第81-1條**:室內使用燃氣器具之通風
   * **設備編第101條**:機械通風系統   * **設備編第101條**:機械通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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