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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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4/26 14:49] – 123.194.154.180 | 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6/09 02:40]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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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第46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
| - | ======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 + | ======46|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本節新增的部份條文會對室內淨高淨寬、和工程造價有不小的影響,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 |★★ 本節新增的部份條文會對室內淨高淨寬、和工程造價有不小的影響,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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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 | |
| - |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 + | |
| - | * **延伸閱讀**: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 ---- |
| + | ===== 延伸閱讀 | ||
| + | ====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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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延伸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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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
| - | * 因為既有建築物要全面改善隔音有實務上的困難,故本節僅適用於「**新建**」和「**增建**」的情況,不包含「修建」、「改建」、及「變更使用」的情況(((105)台內營字第1050807000號令(修正說明)、(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5336號))。據修正說明的意旨,其中的「增建」應該是針對「增建的部分」而言。 | + | * 因為既有建築物要全面改善隔音有實務上的困難,故本節僅適用於「**新建**」和「**增建**」的情況,不包含「修建」、「改建」、及「變更使用」的情況(((105)台內營字第1050807000號令(修正說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只針對**特定用途建築物的特定用途空間單元**之「**個別區劃構件**的隔音性能」加以規範,非針對空間單元的「整體隔音性能」。 | * 只針對**特定用途建築物的特定用途空間單元**之「**個別區劃構件**的隔音性能」加以規範,非針對空間單元的「整體隔音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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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合住宅等用途以「一戶」為對象空間單元,供人短期住宿的寄宿舍、旅館、醫院以「一室(臥室、客房、病房)」為對象空間單元。 | * 集合住宅等用途以「一戶」為對象空間單元,供人短期住宿的寄宿舍、旅館、醫院以「一室(臥室、客房、病房)」為對象空間單元。 | ||
| * **一般規定的對象構件**:集合住宅等用途的空間單元之上下四周區劃構造(含分戶牆及分戶樓板)都適用本節規定;寄宿舍等用途則只有四周的分間牆(不含上下樓板)必須適用。 | * **一般規定的對象構件**:集合住宅等用途的空間單元之上下四周區劃構造(含分戶牆及分戶樓板)都適用本節規定;寄宿舍等用途則只有四周的分間牆(不含上下樓板)必須適用。 | ||
| - | * **下層非屬住宅之分戶樓板**: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供住宅使用,該分戶樓板不屬於第2項之適用範圍(((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 | + | * **下層非屬住宅之分戶樓板**: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供住宅使用,該分戶樓板不屬於第2項之適用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加強規定的對象構件**: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第2款是針對「昇降機道和機電設備空間」之區劃構件的加強規定,需特別留意適用對象構件的條件區別。其中,集合住宅類用途的「昇降機房」雖然其直下方通常沒有居室,但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其他機械設備空間的下方鄰接居室時,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至於空氣音的隔音,則以鄰接「昇降機道或機械設備空間」的部分是否為居室來判斷是否須提高樓板或牆壁的隔音性能。 | * **加強規定的對象構件**: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第2款是針對「昇降機道和機電設備空間」之區劃構件的加強規定,需特別留意適用對象構件的條件區別。其中,集合住宅類用途的「昇降機房」雖然其直下方通常沒有居室,但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其他機械設備空間的下方鄰接居室時,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至於空氣音的隔音,則以鄰接「昇降機道或機械設備空間」的部分是否為居室來判斷是否須提高樓板或牆壁的隔音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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