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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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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6/09 02:33] –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6/09 02:40]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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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  * **延伸閱讀**: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延伸閱讀 ===== 
 +====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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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延伸閱讀: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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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合住宅等用途以「一戶」為對象空間單元,供人短期住宿的寄宿舍、旅館、醫院以「一室(臥室、客房、病房)」為對象空間單元。   * 集合住宅等用途以「一戶」為對象空間單元,供人短期住宿的寄宿舍、旅館、醫院以「一室(臥室、客房、病房)」為對象空間單元。
     * **一般規定的對象構件**:集合住宅等用途的空間單元之上下四周區劃構造(含分戶牆及分戶樓板)都適用本節規定;寄宿舍等用途則只有四周的分間牆(不含上下樓板)必須適用。     * **一般規定的對象構件**:集合住宅等用途的空間單元之上下四周區劃構造(含分戶牆及分戶樓板)都適用本節規定;寄宿舍等用途則只有四周的分間牆(不含上下樓板)必須適用。
-      * **下層非屬住宅之分戶樓板**: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供住宅使用,該分戶樓板不屬於第2項之適用範圍(((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 +      * **下層非屬住宅之分戶樓板**: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供住宅使用,該分戶樓板不屬於第2項之適用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 
-    * **加強規定的對象構件**: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第2款是針對「昇降機道和機電設備空間」之區劃構件的加強規定,需特別留意適用對象構件的條件區別。其中,集合住宅類用途的「昇降機房」雖然其直下方通常沒有居室,但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其他機械設備空間的下方鄰接居室時,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至於空氣音的隔音,則以鄰接「昇降機道或機械設備空間」的部分是否為居室來判斷是否須提高樓板或牆壁的隔音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    * **加強規定的對象構件**: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第2款是針對「昇降機道和機電設備空間」之區劃構件的加強規定,需特別留意適用對象構件的條件區別。其中,集合住宅類用途的「昇降機房」雖然其直下方通常沒有居室,但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其他機械設備空間的下方鄰接居室時,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至於空氣音的隔音,則以鄰接「昇降機道或機械設備空間」的部分是否為居室來判斷是否須提高樓板或牆壁的隔音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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