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6/09 02:34] – [適用對象]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2026/06/09 02:40]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
| 行 17: | 行 17: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 | |
| - |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 + | |
| - | * **延伸閱讀**: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 ---- |
| + | ===== 延伸閱讀 | ||
| + | ====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 + | |||
| + | >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延伸閱讀: | ||
| ---- | ---- | ||
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1780972498.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