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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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7: | 行 17: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 | |
| - |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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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 | ||
| - | >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閱讀更多... | + | >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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