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9_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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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_設計通則:49_污水處理 [2026/04/28 02:31] – [法規意義]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49_污水處理 [2026/06/09 02:56] (目前版本) –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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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若基地沒有連接污水下水道、或可供放流的溝渠,就不能設置「沖洗式廁所」,也無法排放生活雜排水。對於會產生廢水和生活雜排水的建築物用途而言等於不能申請建築,是非常嚴格的限制,非常重要。||| | |★★★ 若基地沒有連接污水下水道、或可供放流的溝渠,就不能設置「沖洗式廁所」,也無法排放生活雜排水。對於會產生廢水和生活雜排水的建築物用途而言等於不能申請建築,是非常嚴格的限制,非常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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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1^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
| ^2^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 | ^2^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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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條文為「沖洗式廁所,除衛生下水道法令規定將污水排至衛生下水道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附設化糞池,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 | + | |
| - | * 民國87年修正,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用語將「化糞池」改為「污水處理設施」;將「生活雜排水」也納入污水處理的範圍,增訂「其排放口上方應…….」及但書規定;並增訂第2、3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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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建築物污水處理的法規目的==== | ====有關建築物污水處理的法規目的==== | ||
| - | > 民國70年代環保意識抬頭,水污染陳情案件增多,原制定於63年且於72年全文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仍未斟周全,於是在80年再度全文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最初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後來改為衛生署,最後改為在76年脫離衛生署成立的環保署。 | + | > ......因為修正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也納入管制,於是技術規則在民國87年配合修正,設計施工編第49條增訂的內容使得法條的重心由「公共衛生」轉移到了「環境保護」。雖然修法後「公共衛生」被當成理所當然的事,但是本條背後那段人類對抗疾病的奮鬥史值得回顧。[[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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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探討===== | =====條文探討===== | ||
| 行 74: | 行 76: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農業用地與農業設施**(((97)營署建管字第0970032608號)): | + | * **農業用地與農業設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農業設施不宜僅作廁所功能使用。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由建管機關核處。 | * 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農業設施不宜僅作廁所功能使用。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由建管機關核處。 | ||
| * 若農業主管機關審核認為不得設置供人使用之浴廁,建管機關亦無需要求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 若農業主管機關審核認為不得設置供人使用之浴廁,建管機關亦無需要求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
| * 因培育農作需求設置之管理室,由於是供特定人使用及管理,比照H-2類組的標準檢討污水處理設施與污水量。 | * 因培育農作需求設置之管理室,由於是供特定人使用及管理,比照H-2類組的標準檢討污水處理設施與污水量。 | ||
| - | * 畜牧設施產生的動物污廢水非屬生活雜排水(((107)營署建管字第1071186233號))。 | + | * 畜牧設施產生的動物污廢水非屬生活雜排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停車場建築(非附屬停車空間)**:如果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按使用類組及使用人數計算污水量。可是有些用途的建築物並沒有可對應的使用類組,例如專供停車場使用的建築物(非附屬於其他用途建築物的停車空間)通常也會設有若干廁所。營建署函釋應擇型態相近之建築物用途,或由申請人另行提供計算說明,由地方政府依個案申請事實認定核處(((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30547號))。 | + | * **停車場建築(非附屬停車空間)**:如果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按使用類組及使用人數計算污水量。可是有些用途的建築物並沒有可對應的使用類組,例如專供停車場使用的建築物(非附屬於其他用途建築物的停車空間)通常也會設有若干廁所。營建署函釋應擇型態相近之建築物用途,或由申請人另行提供計算說明,由地方政府依個案申請事實認定核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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