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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0_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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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0_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 [2026/04/26 16:45] – 建立 123.194.154.180第2章_設計通則:50_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 [2026/06/09 02:56]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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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0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50|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除了高山生態廁所以外,現今已少有「非沖洗式廁所」,故本條幾乎不會用到。||| 
 +\\  
 +\\  
 +^1^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10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30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10公分以上之通氣管。^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是參考自日本法令,但與日本現行法令不太一樣。 
 + 
 +---- 
 +====法規意義==== 
 +  * 這是針對早期「非沖洗式廁所(掏糞式廁所)」的構造規定。主要目的包括防止糞尿滲漏;避免淹水時污水溢流;糞池必須能排除臭氣(早期便池並無存水彎,臭氣會進入廁所室內)。 
 + 
 +---- 
 +====適用對象==== 
 +  * 只適用於「非沖洗式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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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9条**(くみ取便所の構造)|||| 
 +^くみ取便所の構造は、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汲取便所的構造應符合以下基準,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或經由國土交通大臣認定。|| 
 +^一^屎し尿に接する部分から漏水し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與屎尿接觸的部分不得有洩漏。| 
 +^二^屎し尿の臭気(便器その他構造上やむを得ないものから漏れるものを除く。)が、建築物の他の部分(便所の床下を除く。)又は屋外に漏れ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屎尿的臭氣(不包括從馬桶等構造上不可避免的洩漏)不得洩漏到建築物的其他部分(便所的地板下除外)或室外。| 
 +^三^便槽に、雨水、土砂等が流入し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三|雨水、土砂等不得流入糞池。| 
 + 
 +{{tag>[廁所 非沖洗式廁所]}} 
 + 
 +~~DISCUSSION~~ 
第2章_設計通則/50_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1777221930.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123.194.15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