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52_煙囪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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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 | |
| - | * 民國110年修正,因「石棉」為環保署公告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公害,故刪去原第2、3款列舉的「石棉造煙囪」。文字酌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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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備編第81-2條**:排氣筒、煙囪之逆流及洩漏 | * **設備編第81-2條**:排氣筒、煙囪之逆流及洩漏 | ||
| * **燒柴的空氣污染問題**:燒柴是傳統的家庭取暖、燒熱水、烹飪的熱能來源。現代在偏遠地區的民居、或為了生活情趣,仍有住宅使用柴爐及煙囪;也有餐廳採用柴燒或炭火的烹飪方式。在建築法令中並未予以禁止,但是可能受到環保法規的限制。 | * **燒柴的空氣污染問題**:燒柴是傳統的家庭取暖、燒熱水、烹飪的熱能來源。現代在偏遠地區的民居、或為了生活情趣,仍有住宅使用柴爐及煙囪;也有餐廳採用柴燒或炭火的烹飪方式。在建築法令中並未予以禁止,但是可能受到環保法規的限制。 | ||
| - |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在各級空污防制區內不可有燃燒以致產生明顯的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但是通常在**有人檢舉時**才會派員稽查。在偶爾為之、或排放規模不大的情況,現場量測未必超過排放標準 ,故多半採勸導方式處理。 | + |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在各級空污防制區內不可有燃燒以致產生明顯的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但是通常在**有人檢舉時**才會派員稽查。在偶爾為之、或排放規模不大的情況,現場量測未必超過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故多半採勸導方式處理。 |
| * 台北市的「**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加入了「餐飲業位於住宅區者,不得使用瓦斯或電力以外之易致空氣污染燃料」,明確對營業用的燒柴燒炭行為增加限制。 | * 台北市的「**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加入了「餐飲業位於住宅區者,不得使用瓦斯或電力以外之易致空氣污染燃料」,明確對營業用的燒柴燒炭行為增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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