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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9-1_停車空間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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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9-1_停車空間之配置 [2026/04/28 06:31] – [條文探討]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59-1_停車空間之配置 [2026/06/10 02:13]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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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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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pasted:20260428-063144.png}}+{{ .:pasted:20260428-063144.png?300}}
  
   * 基地有可能因為形狀、地形、建築配置等各種因素而難以在基地內附設足夠的法定停車空間,法規允許將停車空間集中設置在其他基地上。集中的停車空間效率通常比較高,且車道出入口減少,對行人或道路交通皆有利。日本近年的修法方向也朝向**駐車場集約化**,另參閱第59條之筆記。   * 基地有可能因為形狀、地形、建築配置等各種因素而難以在基地內附設足夠的法定停車空間,法規允許將停車空間集中設置在其他基地上。集中的停車空間效率通常比較高,且車道出入口減少,對行人或道路交通皆有利。日本近年的修法方向也朝向**駐車場集約化**,另參閱第59條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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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鄰街廓的認定**:依附圖59-(2)認定,並無距離上的限制。   * **相鄰街廓的認定**:依附圖59-(2)認定,並無距離上的限制。
  
-  * **同時請領建照**:本款所稱的「**建照**」包含「變更使用執照」(((74)台內營字第328462號))。若在相鄰的空地設置法定停車位,該空地必須**同時**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77)台內營字第569249號、(85)台內營字第00084號、(91)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至於鄰地已建成的停車設施如果要供新建基地作為法定停車位,則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 **同時請領建照**:本款所稱的「**建照**」包含「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4年:台內營字第328462號|(74)台內營字第328462號]]))。若在相鄰的空地設置法定停車位,該空地必須**同時**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569249號|(77)台內營字第56924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00084號|(85)台內營字第0008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91)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至於鄰地已建成的停車設施如果要供新建基地作為法定停車位,則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 **鄰地為空地的情況**:若鄰地為空地(未申請建築),只要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複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得將法定停車位設於鄰地之空地(((78)台內營字第727291號 (收錄於第59條)))。 +    * **鄰地為空地的情況**:若鄰地為空地(未申請建築),只要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複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得將法定停車位設於鄰地之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27291號|(78)台內營字第727291號]] (收錄於第59條) ))。\\   
-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和變更使用執照**:台中某空地地主以租賃方式租借給鄰地,供鄰地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增設停車位使用。後來租約到期,鄰地也早已歇業、建築物閒置多年,但空地仍受到套繪管制。地方建管機關認為應先辦理變更使用,才能解除套繪管制。然而鄰地拒絕變更,主張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無載明使用期限。空地地主經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未果,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建管機關所援引的內政部函釋「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80)台內營字第907380號 (收錄於建築法第30條)))」,使得空地地主無從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使其土地無法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限制了人民財產權的行使,不符憲法意旨。且該函釋是針對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情況,未必適合變更使用執照的情況,應不再援用。建管機關應容許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期限。若土同附有期限,該變更使用執照應定有相應期限。當土地使用關係終止時,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和變更使用執照**:台中某空地地主以租賃方式租借給鄰地,供鄰地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增設停車位使用。後來租約到期,鄰地也早已歇業、建築物閒置多年,但空地仍受到套繪管制。地方建管機關認為應先辦理變更使用,才能解除套繪管制。然而鄰地拒絕變更,主張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無載明使用期限。空地地主經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未果,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建管機關所援引的內政部函釋「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907380號|(80)台內營字第907380號]] (收錄於建築法第30條) ))」,使得空地地主無從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使其土地無法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限制了人民財產權的行使,不符憲法意旨。且該函釋是針對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情況,未必適合變更使用執照的情況,應不再援用。建管機關應容許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期限。若土同附有期限,該變更使用執照應定有相應期限。當土地使用關係終止時,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
  
   * **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本款的「集中留設」是指二宗以上基地「集中設置於某基地」,而非「在基地內集中設置」,與同條第三款所稱的「集中設置」意義不同。     * 本款的「集中留設」是指二宗以上基地「集中設置於某基地」,而非「在基地內集中設置」,與同條第三款所稱的「集中設置」意義不同。
-    * 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相鄰基地若分設置停車空間,其「車道出入口」也可以集中留設,不必個別設置車道出入口(((82)台內營第8289051號))。即使停車空間各自設置在地下層,也可以在地下層設置共用、且橫跨兩宗基地之車道(((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14545號))。+    * 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相鄰基地若分設置停車空間,其「車道出入口」也可以集中留設,不必個別設置車道出入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051號|(82)台內營第8289051號]]))。即使停車空間各自設置在地下層,也可以在地下層設置共用、且橫跨兩宗基地之車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14545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14545號]]))。
       * 此規定僅是指各基地的停車空間可以共用車道出入口來連接道路,並沒有排除個別基地的「接道義務」,請特別留意。另詳第2條的筆記。       * 此規定僅是指各基地的停車空間可以共用車道出入口來連接道路,並沒有排除個別基地的「接道義務」,請特別留意。另詳第2條的筆記。
-    * 若為整體規劃分照同時申請建築的情況,集中設置的停車空間可以設於私設通路下(((75)台內營字第368015號))。+    * 若為整體規劃分照同時申請建築的情況,集中設置的停車空間可以設於私設通路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368015號|(75)台內營字第368015號]]))。
  
-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複數基地之建築物可以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來共同管理集中設置的停車空間及車道出入口,或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92)台內營字第0920086416號))。因此本條並不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產生衝突。+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複數基地之建築物可以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來共同管理集中設置的停車空間及車道出入口,或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台內營字第0920086416號|(92)台內營字第0920086416號]]))。因此本條並不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產生衝突。
  
-  * **產權歸屬**:A基地建築物設於B基地內的附設停車空間之產權,應登記為A基地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所有(((85)台內地營字第8575108號、(85)台內營字第00084號)),不能移轉給該建物所有權人以外的人(((80)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此產權只限於「建物」的所有權,不必然包含其所在「土地」的所有權。 +  * **產權歸屬**:A基地建築物設於B基地內的附設停車空間之產權,應登記為A基地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所有(([[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地營字第8575108號|(85)台內地營字第857510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00084號|(85)台內營字第00084號]])),不能移轉給該建物所有權人以外的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80)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此產權只限於「建物」的所有權,不必然包含其所在「土地」的所有權。 
-    * 此解釋函的規定無溯及既往,此前的案件若A附設在B的停車空間產權登記給了B,就可能產生私權糾紛,只能循司法途徑解決(((99)營署建管字第0992902656號))。+    * 此解釋函的規定無溯及既往,此前的案件若A附設在B的停車空間產權登記給了B,就可能產生私權糾紛,只能循司法途徑解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2902656號|(99)營署建管字第0992902656號]]))。
  
-  * **起造人不限於同一人**:法規並未限制不同基地的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也可以向鄰地租賃空地作為附設停車空間使用,以租賃契約作為申請建照時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管機關應於建照及使照上註明其停車空間係以土地之租賃方式提供使用及租期限,以保善意第三者權益(((91)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  * **起造人不限於同一人**:法規並未限制不同基地的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也可以向鄰地租賃空地作為附設停車空間使用,以租賃契約作為申請建照時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管機關應於建照及使照上註明其停車空間係以土地之租賃方式提供使用及租期限,以保善意第三者權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91)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
  
-  * **無障礙停車位**:只有在符合同編第167條第1項各款但書條件或第3項規定時,才能集中設置(((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  * **無障礙停車位**:只有在符合同編第167條第1項各款但書條件或第3項規定時,才能集中設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
  
-  * **裝卸位例外**:營建署認為「裝卸位」與停車位的性質不同,不能跨基地集中留設(((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  * **裝卸位例外**:營建署認為「裝卸位」與停車位的性質不同,不能跨基地集中留設(([[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  * 「道路」指的是符合同編第1條第36款的「道路」。至於在都市計畫中的「廣場」或類似的永久性空地是否可供車行,則由地方政府認定(((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453號))。+  * 「道路」指的是符合同編第1條第36款的「道路」。至於在都市計畫中的「廣場」或類似的永久性空地是否可供車行,則由地方政府認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453號|(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453號]]))。
  
 ^二、……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二、……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 此規定是針對**汽車坡道**的情況。若採用汽車昇降機、且停車數30輛以下,其出入口不必留設緩衝空間(((77)台內營字第573517號))。但若坡道式或昇降機式之停車數量超過30輛,其緩衝空間必須另依同編第136條之規定。+  * 此規定是針對**汽車坡道**的情況。若採用汽車昇降機、且停車數30輛以下,其出入口不必留設緩衝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573517號|(77)台內營字第573517號]]))。但若坡道式或昇降機式之停車數量超過30輛,其緩衝空間必須另依同編第136條之規定。
  
   * 實際執行上,「騎樓(人行道)」並不僅限於法定騎樓或公共人行道。各地的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可能要求自強制性或獎勵性開放空間之邊緣起退讓。   * 實際執行上,「騎樓(人行道)」並不僅限於法定騎樓或公共人行道。各地的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可能要求自強制性或獎勵性開放空間之邊緣起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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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款前段是針對同一基地/建照的情況。   * 本款前段是針對同一基地/建照的情況。
  
-  * 因為停車空間拿來違規使用相當泛濫又難以取締,也常造成購屋後的糾紛,所以增訂「集中設置」的規定(((77)台內營字第557769號令(修正說明))),意即「**不得個別隔間**」。不論法定車位或自設車位皆適用本款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2938號))。+  * 因為停車空間拿來違規使用相當泛濫又難以取締,也常造成購屋後的糾紛,所以增訂「集中設置」的規定(((77)台內營字第557769號令(修正說明))),意即「**不得個別隔間**」。不論法定車位或自設車位皆適用本款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2938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2938號]]))。
  
-  * 本款對於區劃用途的分間牆並沒有防火的要求。除非已達第79條(面積區劃)的適用門檻,才需檢討防火區劃。此外,第86條對特定用途的「分間牆」或「分戶牆」有若干防火的要求(((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  * 本款**對於區劃用途的分間牆並沒有防火的要求**。除非已達第79條(面積區劃)的適用門檻,才需檢討防火區劃。此外,第86條對特定用途的「分間牆」或「分戶牆」有若干防火的要求(([[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
     * 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防止地上層的停車空間違規使用,可能要求以防火區劃牆居分隔,例如台北市要求以厚度30cm以上的防火實牆區劃,除非經由建照預審同意((「台北市建築第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第3條)),請特別留意。''#各地方規定不同''     * 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防止地上層的停車空間違規使用,可能要求以防火區劃牆居分隔,例如台北市要求以厚度30cm以上的防火實牆區劃,除非經由建照預審同意((「台北市建築第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第3條)),請特別留意。''#各地方規定不同''
  
-  * **例外**:未開挖地下層的連棟式透天建築物(各棟法定停車空間以上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的各棟之間並沒有共用的室內空間,所以允許可以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不受本款「集中設置」限制(((87)台內營字第8773407號))。但地下層共同開挖設置停車空間的連棟式透天建築物,不能適用以上函釋,仍必須集中設置(((109)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 +  * **例外**:未開挖地下層的連棟式透天建築物(各棟法定停車空間以上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的各棟之間並沒有共用的室內空間,所以允許可以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不受本款「集中設置」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407號|(87)台內營字第8773407號]]))。但地下層共同開挖設置停車空間的連棟式透天建築物,不能適用以上函釋,仍必須集中設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109)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 
-    * 至於「汽車旅館」是否可比照辦理,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92)台內營字第0920055498號))。+    * 至於「汽車旅館」是否可比照辦理,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台內營字第0920055498號|(92)台內營字第0920055498號]]))。
     * ''#同樂會觀點'' 這一連串「可否隔間」的瑣碎函釋都是為了防止透天型態建築物違規使用附設停車空間的情況。除了與技術規則的一般邏輯稍有出入,既非以「基地」也非以「棟」為對象單元;也限制了「獨立車庫」型態的可能性。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 ''#同樂會觀點'' 這一連串「可否隔間」的瑣碎函釋都是為了防止透天型態建築物違規使用附設停車空間的情況。除了與技術規則的一般邏輯稍有出入,既非以「基地」也非以「棟」為對象單元;也限制了「獨立車庫」型態的可能性。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行 81: 行 82:
 ^三、……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三、……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  * 第99條指的是「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的情況。舊函釋不允許屋頂避難平台設置停車場,以免火災延燒至屋頂時,停放的汽車妨礙避難並助長火勢(((64)台內營字第639404號(未收錄,不再援用)))。不過國外的商場以屋頂平台作為停車使用的案例相當普遍,故民國77年本款修正,第99條也配合修改增加彈性,改成「屋頂避難平台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  * 第99條指的是「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的情況。舊函釋不允許屋頂避難平台設置停車場,以免火災延燒至屋頂時,停放的汽車妨礙避難並助長火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39404號|(64)台內營字第639404號]](未收錄,不再援用)))。不過國外的商場以屋頂平台作為停車使用的案例相當普遍,故民國77年本款修正,第99條也配合修改增加彈性,改成「屋頂避難平台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行 92: 行 93: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  * 第5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的第136~139條是針對供較多數量汽車使用的建築物的特別規定。如果停車數量未超過30輛時不適用(((84)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  * 第5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的第136~139條是針對供較多數量汽車使用的建築物的特別規定。如果停車數量未超過30輛時不適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84)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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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8: 行 99:
  
   * **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的多宗基地是否應同時請領使照**:   * **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的多宗基地是否應同時請領使照**:
-    * 法條並未規定多宗基地必須同時請領使照,但設有停車空間的基地若尚未領得使照,未設停車空間的基地就無法請領使照。只能將應設的停車空間先移置到同街廓或相鄰街廓的其他基地(((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    * 法條並未規定多宗基地必須同時請領使照,但設有停車空間的基地若尚未領得使照,未設停車空間的基地就無法請領使照。只能將應設的停車空間先移置到同街廓或相鄰街廓的其他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
  
   * **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的基地如需改建施工時**:   * **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的基地如需改建施工時**:
-    * 設有停車空間的基地如需改建或新建,必須把鄰地所附設的停車空間先移置到同街廓或相鄰街廓的其他基地,不能暫時免設(((82)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    * 設有停車空間的基地如需改建或新建,必須把鄰地所附設的停車空間先移置到同街廓或相鄰街廓的其他基地,不能暫時免設(([[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82)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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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22: 行 123:
  
  
-{{tag>[]}}+{{tag>停車空間 ]}}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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