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59-1_停車空間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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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6: | 行 16: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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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 ||
| 行 33: | 行 34: | ||
| * **相鄰街廓的認定**:依附圖59-(2)認定,並無距離上的限制。 | * **相鄰街廓的認定**:依附圖59-(2)認定,並無距離上的限制。 | ||
| - | * **同時請領建照**:本款所稱的「**建照**」包含「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同時請領建照**:本款所稱的「**建照**」包含「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鄰地為空地的情況**:若鄰地為空地(未申請建築),只要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複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得將法定停車位設於鄰地之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鄰地為空地的情況**:若鄰地為空地(未申請建築),只要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複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得將法定停車位設於鄰地之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和變更使用執照**:台中某空地地主以租賃方式租借給鄰地,供鄰地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增設停車位使用。後來租約到期,鄰地也早已歇業、建築物閒置多年,但空地仍受到套繪管制。地方建管機關認為應先辦理變更使用,才能解除套繪管制。然而鄰地拒絕變更,主張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無載明使用期限。空地地主經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未果,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建管機關所援引的內政部函釋「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和變更使用執照**:台中某空地地主以租賃方式租借給鄰地,供鄰地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增設停車位使用。後來租約到期,鄰地也早已歇業、建築物閒置多年,但空地仍受到套繪管制。地方建管機關認為應先辦理變更使用,才能解除套繪管制。然而鄰地拒絕變更,主張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無載明使用期限。空地地主經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未果,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建管機關所援引的內政部函釋「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 **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
| 行 52: | 行 53: | ||
| * **無障礙停車位**:只有在符合同編第167條第1項各款但書條件或第3項規定時,才能集中設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無障礙停車位**:只有在符合同編第167條第1項各款但書條件或第3項規定時,才能集中設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裝卸位例外**:營建署認為「裝卸位」與停車位的性質不同,不能跨基地集中留設(((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 | + | * **裝卸位例外**:營建署認為「裝卸位」與停車位的性質不同,不能跨基地集中留設(([[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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