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59-1_停車空間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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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6: | 行 16: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民國77年**增訂,原本只有四款,第一、二款是由原第59條說明三、四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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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 * **民國82年**修正,第三款增訂設於屋頂避難平台時的規定;第四款刪去「(防火間隔除外)」字樣;增訂第五款,規定附設停車規模較大的情況,應比照「特定建築物」的「車庫建築」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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