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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9-2_停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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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9-2_停車獎勵 [2026/06/10 01:46]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59-2_停車獎勵 [2026/06/10 01:47]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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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建築法令只規定了停車空間的增設,並沒有辦法有效管理這些車位實際上開放供公眾使用。而且獎勵停車位一樣可以買賣及自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84) 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此函後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10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令]]公告廢止。)),結果與一般停車位無異,使得建商得到雙重利益,卻沒有達到立法的公益性目的。   * 但建築法令只規定了停車空間的增設,並沒有辦法有效管理這些車位實際上開放供公眾使用。而且獎勵停車位一樣可以買賣及自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84) 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此函後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10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令]]公告廢止。)),結果與一般停車位無異,使得建商得到雙重利益,卻沒有達到立法的公益性目的。
  
-  * 民國94年的「宏盛帝寶」和99年的「元大一品苑」兩個指標性的停獎大案引起大眾對於停獎制度弊端的重視,前者後來開放供公眾使用,後者則因市府審查標準不夠妥善而受到監察院糾正(((99)內正第0005號))。最終監察院提出對內政部及交通部的糾正案(((99)內正第0020號)),認為上位的建築法未規定或授權「停車空間獎勵」,而以下位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並且再委任制定行政規則,違反了「合法性原則」。+  * 民國94年的「宏盛帝寶」和99年的「元大一品苑」兩個指標性的停獎大案引起大眾對於停獎制度弊端的重視,前者後來開放供公眾使用,後者則因市府審查標準不夠妥善而受到監察院糾正(((99)內正第0005號))。最終監察院提出對內政部及交通部的糾正案(((99)內正第0020號)),認為上位的建築法未規定或授權「停車空間獎勵」,而以下位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並且再委任制定行政規則,違反了「合法性原則」。\\  
     * 交通部一起被糾正的原因是較上位的「停車場法」第9條其實有規定「增設停車空間獎勵」,但交通部未積極督辦,卻放任地方政府採用沒有法源依據的「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交通部一起被糾正的原因是較上位的「停車場法」第9條其實有規定「增設停車空間獎勵」,但交通部未積極督辦,卻放任地方政府採用沒有法源依據的「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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