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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0-1_停車空間之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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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0-1_停車空間之走道 [2026/04/28 09:02] – 建立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60-1_停車空間之走道 [2026/06/10 08:32]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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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101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101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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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cm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cm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  * 本條僅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如果是設置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則不受此限。但是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避難通路」寬度應達1.5m,且不可以經由停車位出入(((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基地面寬較窄的建築物宜特別留意。+  * 本條僅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如果是設置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則不受此限。但是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避難通路」寬度應達1.5m,且不可以經由停車位出入(([[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基地面寬較窄的建築物宜特別留意。
  
   * 「居室或非居室」包含「機房」在內。如果機房前未設有通道,就無法標示為「機房」並登記公設產權,請特別留意。   * 「居室或非居室」包含「機房」在內。如果機房前未設有通道,就無法標示為「機房」並登記公設產權,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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