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4/20 00:54] – 建立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6/05 04:14]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行 1: 行 1:
-12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6|斷崖基地======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  
 +\\  
 +^1^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法規意義==== 
 +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2_不得開發建築|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 
 +{{tag>[斷崖]}} 
 + 
 +~~DISCUSSION~~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1776646496.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