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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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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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4/20 00:56] –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6/05 04:14]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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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第6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斷崖基地======+======6|斷崖基地======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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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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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2_不得開發建築|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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