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4/20 00:56] –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2026/06/05 04:14]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 ||
|---|---|---|---|
| 行 1: | 行 1: | ||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第6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
| - | ======斷崖基地====== | + | ======6|斷崖基地======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 ||
| 行 10: | 行 10: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 ||
| 行 16: | 行 16: | ||
|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
| - |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 + |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13章_山坡地建築: |
| {{tag> | {{tag> | ||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1776646588.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