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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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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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4/20 09:31] –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22 07:57]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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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第8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 
-======○○○○====== +======8|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1999-06-29修正  |  1999-07-01施行  | 
-|★★相當重要|||+|★ 在舊市區或非都市土地是常見的情況,對設計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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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2^^ +^2^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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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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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巷路原則」已於66年廢止、改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詳第1條第36款之筆記),故本條加以簡化;配合計畫道路的闢築,現有巷道可能截彎取直或廢止,授權地方政府另訂規定;刪去適用建築法第50條的規定;增訂第2項,放寬角地的高度限制。 
 +    * **法律授權問題**: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建築技術規則的位階屬於「命令」,其實不能再授權訂定法規。但中央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再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各地方的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不因此而失效。 
 +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2則。 
 +  * **民國88年**修正,配合精省微調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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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  * 民國63年時,建築法第48條還沒有對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故本條是允許既成巷路指定建築線和申請建築的重要依據。
  
----- +  * 巷路原則廢止後,本條的意義轉變為授權地方訂定規則。但直到民國73年建築法第48條才增訂了第2項,補正了上位法律的缺陷。 
-====適用對象==== + 
-  * +  * 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放寬現有巷道對角地的建築高度限制。因為現有巷道的退縮規定對於角地不利而頻遭地主反對,造成執行上的障礙((民國71年第14條修正理由(收錄於李滄涵編《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內政部編彙編未收錄)))。故民國71年修正時在本條、第14條(部分停止適用)、第16條都有針對角地的放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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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探討===== =====條文探討=====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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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角地側面的現有巷道依「巷路原則」或地方法規之規定,也必須退縮建築,對角地地主造成財產權上的損害,但受益的其實是其他土地,因此受到地主強烈反對。為補償對角地的限制,而放寬高度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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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就字面上而言,不論基地的正面、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只要是「角地」,建築物高度就可以不受任何現有巷道寬度的限制。 
 +    * ''#同樂會觀點'' 在實施容積管制前是以路寬來控制高度和量體規模,如依本項規定「面前道路也是現有巷道的角地」可以完全不受路寬對高度的限制,似乎也不盡合理。由於第1條第36款「道路」的定義是在同年才增訂,本條有可能在運用新法規用語時不夠嚴謹。其原意或許是指一側臨接較寬的「計畫道路」、而另一側臨接較窄的「現有巷道」的角地的情況。此疑義在各地方延伸出不同的見解和規定,詳後文說明。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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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照理說...+  * **非角地/基地背側的現有巷道**: 
 +    * ''#同樂會觀點'' 如果對「角地的現有巷道」給予放寛是因為具有公益而帶有補償的目的,那麼應該不限於「角地」的情況,對於「非角地」或「基地背側的現有巷道」也應該給予補償。不過在本條中並沒有如此規定,只有少數地方法規有明文針對其他側的現有巷道給予高度上的放寬,請特別留意。 
 +      * **台北市**:「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條明訂「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照辦理」,不限於「角地」的情況。 
 +      * **原台灣省**:省府的舊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建四字第25714號|(79)建四字第25714號]](黃武達編解說引用)))允許「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背面臨接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道路,其建築高度免受現有巷道限制」。營建署認為此函釋在精省後停止適用,但有關建築高度的限制各地方政府仍可自行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      * **高雄市**:「建築基地前面臨接道路,後側臨接現有巷道者」得比照本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7000號(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      * **新北市**:只有「角地」的情況才能適用本條規定((《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07年版》編號04-01,但108年以後因為技術規則已有規定而不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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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 **設計施工編第16條**(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道路之高度限制)
-{{:p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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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  * 日本法令中只要是適法的道路都會產生道路斜線的限制,對於角地並沒有緩和的規定。
  
-{{tag>[]}}+{{tag>[現有巷道 角地 建築物高度 寬度]}}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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