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4/20 09:45] –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22 07:57] (目前版本) – l.arch | ||
|---|---|---|---|
| 行 1: | 行 1: | ||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第8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 |
| - | ======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 + | ======8|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在舊市區或非都市土地是常見的情況,對設計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 |★ 在舊市區或非都市土地是常見的情況,對設計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 ||
| 行 11: | 行 11: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 | |
| - |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巷路原則」已於66年廢止、改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詳第1條第36款之筆記),故本條加以簡化;配合計畫道路的闢築,現有巷道可能截彎取直或廢止,授權地方政府另訂規定;刪去適用建築法第50條的規定;增訂第2項,放寬角地的高度限制。 | + | |
| - | * 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建築技術規則的位階屬於「法規命令」,其實不能再授權訂定法規。但中央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再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各地方的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不因此而失效。 | + | |
| -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2則。 | + | |
| - | * 民國88年修正,配合精省微調文字。 | + | * **法律授權問題**: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建築技術規則的位階屬於「命令」,其實不能再授權訂定法規。但中央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再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各地方的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不因此而失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40: | 行 43: | ||
| * '' | * '' | ||
| * **台北市**:「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條明訂「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照辦理」,不限於「角地」的情況。 | * **台北市**:「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條明訂「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照辦理」,不限於「角地」的情況。 | ||
| - | * **原台灣省**:省府的舊函釋(((79)建四字第25714號(黃武達編解說引用)))允許「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背面臨接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道路,其建築高度免受現有巷道限制」。營建署認為此函釋在精省後停止適用,但有關建築高度的限制各地方政府仍可自行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 + | * **原台灣省**:省府的舊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高雄市**:「建築基地前面臨接道路,後側臨接現有巷道者」得比照本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7000號(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 * **高雄市**:「建築基地前面臨接道路,後側臨接現有巷道者」得比照本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7000號(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 ||
| * **新北市**:只有「角地」的情況才能適用本條規定((《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07年版》編號04-01,但108年以後因為技術規則已有規定而不再納入。))。 | * **新北市**:只有「角地」的情況才能適用本條規定((《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07年版》編號04-01,但108年以後因為技術規則已有規定而不再納入。))。 | ||
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1776678300.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