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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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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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05 04:18]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22 07:57]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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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巷路原則」已於66年廢止、改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詳第1條第36款之筆記),故本條加以簡化;配合計畫道路的闢築,現有巷道可能截彎取直或廢止,授權地方政府另訂規定;刪去適用建築法第50條的規定;增訂第2項,放寬角地的高度限制。   * **民國71年**修正,因為「巷路原則」已於66年廢止、改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詳第1條第36款之筆記),故本條加以簡化;配合計畫道路的闢築,現有巷道可能截彎取直或廢止,授權地方政府另訂規定;刪去適用建築法第50條的規定;增訂第2項,放寬角地的高度限制。
-    * **法律授權問題**: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建築技術規則的位階屬於「法規命令」,其實不能再授權訂定法規。但中央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再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各地方的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不因此而失效。+    * **法律授權問題**: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建築技術規則的位階屬於「命令」,其實不能再授權訂定法規。但中央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再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各地方的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不因此而失效。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2則。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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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樂會觀點'' 如果對「角地的現有巷道」給予放寛是因為具有公益而帶有補償的目的,那麼應該不限於「角地」的情況,對於「非角地」或「基地背側的現有巷道」也應該給予補償。不過在本條中並沒有如此規定,只有少數地方法規有明文針對其他側的現有巷道給予高度上的放寬,請特別留意。     * ''#同樂會觀點'' 如果對「角地的現有巷道」給予放寛是因為具有公益而帶有補償的目的,那麼應該不限於「角地」的情況,對於「非角地」或「基地背側的現有巷道」也應該給予補償。不過在本條中並沒有如此規定,只有少數地方法規有明文針對其他側的現有巷道給予高度上的放寬,請特別留意。
       * **台北市**:「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條明訂「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照辦理」,不限於「角地」的情況。       * **台北市**:「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條明訂「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照辦理」,不限於「角地」的情況。
-      * **原台灣省**:省府的舊函釋(((79)建四字第25714號(黃武達編解說引用)))允許「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背面臨接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道路,其建築高度免受現有巷道限制」。營建署認為此函釋在精省後停止適用,但有關建築高度的限制各地方政府仍可自行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 **原台灣省**:省府的舊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建四字第25714號|(79)建四字第25714號]](黃武達編解說引用)))允許「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背面臨接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道路,其建築高度免受現有巷道限制」。營建署認為此函釋在精省後停止適用,但有關建築高度的限制各地方政府仍可自行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 **高雄市**:「建築基地前面臨接道路,後側臨接現有巷道者」得比照本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7000號(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 **高雄市**:「建築基地前面臨接道路,後側臨接現有巷道者」得比照本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7000號(建管業務座談會議記錄)))。
       * **新北市**:只有「角地」的情況才能適用本條規定((《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07年版》編號04-01,但108年以後因為技術規則已有規定而不再納入。))。       * **新北市**:只有「角地」的情況才能適用本條規定((《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07年版》編號04-01,但108年以後因為技術規則已有規定而不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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