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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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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05 04:34] –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8_基地臨接現有巷道 [2026/06/22 07:57]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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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供公眾通行用之**既成巷道**,如其寬度在2m以上,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指定為建築線准予臨接建築,巷口基地有一側臨接計劃道路,如同時臨接計劃及既成巷道,其臨接既成巷道之一側,如有需要,仍得依本法第50條規定予以指定退讓」。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 **民國64年**修正,修改子法名稱「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簡稱巷路原則)」,並將「巷口基地」一詞改為條件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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