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9_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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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_設計通則:9_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2026/04/20 14:21] – [法規意義] 123.194.154.180 | 第2章_設計通則:9_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2026/06/05 11:55] (目前版本) –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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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第9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 |
| - | ======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 + | ======9|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 |除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規定的架空走廊、少數有必要的用途(醫院、學校、工廠等)以外,應用的機會很少。至於捷運等交通設施通常依建築法第98條(特種建築物)直接排除建築法的適用 。||| | + | |除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規定的架空走廊、少數有必要的用途(醫院、學校、工廠等)以外,應用的機會很少。至於捷運等交通設施通常依建築法第98條(特種建築物)直接排除建築法的適用((另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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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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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私人可否興建跨越計畫道路的天橋或地下道**: | * **私人可否興建跨越計畫道路的天橋或地下道**: | ||
| - | * 內政部的態度較為保守,將天橋或地下道視為道路的附屬設施,保留給道路主管機關整體管理,不允許私人申請興建。但道路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私人捐贈,優先興建必要的天橋或地下道。天橋或地下道應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各地方之管理規則,**必須供公眾通行**,且**設施屬於道路主管機關所有**。至於為了連接捷運的天橋或地下道得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77)台內營字第615616號、(78)第687759號、(80)第907362號、(88)營署建字第23867號(收錄於黃武達編說))) | + | * 內政部的態度較為保守,將天橋或地下道視為道路的附屬設施,保留給道路主管機關整體管理,不允許私人申請興建。但道路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私人捐贈,優先興建必要的天橋或地下道。天橋或地下道應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各地方之管理規則,**必須供公眾通行**,且**設施屬於道路主管機關所有**。至於為了連接捷運的天橋或地下道得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早期台北市曾經允許公有建築物、學校、醫院、國際觀光旅館、及其他在公益上或供公眾通行等有必要之建築物可以架設過街架空走廊及地下道((台北市的建管案例彙編第6813號))。但內政部歷年的解釋均傾向保守,該案例現已刪除。 | * 早期台北市曾經允許公有建築物、學校、醫院、國際觀光旅館、及其他在公益上或供公眾通行等有必要之建築物可以架設過街架空走廊及地下道((台北市的建管案例彙編第6813號))。但內政部歷年的解釋均傾向保守,該案例現已刪除。 | ||
| * **私人可否興建地下建築物以連接計畫道路兩側基地的地下層**: | * **私人可否興建地下建築物以連接計畫道路兩側基地的地下層**: | ||
| - | * 「人行地下道」屬「道路附屬設施」,應符合道路法規之規定,且應具「公眾通行性質(供非特定人於非特定時間內進出使用)」。而「地下建築物」則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兩者適用之法規不同(((88)營署建字第59249號))。 | + | * 「人行地下道」屬「道路附屬設施」,應符合道路法規之規定,且應具「公眾通行性質(供非特定人於非特定時間內進出使用)」。而「地下建築物」則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兩者適用之法規不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現有巷道可否興建跨越道路的天橋**: | * **現有巷道可否興建跨越道路的天橋**: | ||
| - | * 在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上方不得覆蓋「過街甬道式建築物」,以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72)台內營字第158368號、(72)台內營字第158293號(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 | * 在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上方不得覆蓋「過街甬道式建築物」,以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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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道路上興建大門**:營建署認為不符合本條意旨,應予不准(((76)台內營字第495222號))。 | + | * **道路上興建大門**:營建署認為不符合本條意旨,應予不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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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 | * **工業區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 | ||
| - | * 此種用途較為特殊,非供行人通行。營建署認為若非屬本條規定「公益上、公共通行之必要」、也不是「架空走廊」等使用性質,應無申請建築執照之適用。應向道路主管機關取得同意。(((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3947號)) | + | * 此種用途較為特殊,非供行人通行。營建署認為若非屬本條規定「公益上、公共通行之必要」、也不是「架空走廊」等使用性質,應無申請建築執照之適用。應向道路主管機關取得同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側懸式招牌廣告**:營建署認為建築法第51條及本條規定,「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如經地方政府許可,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且「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亦未限制「側懸式招牌廣告」不得突出建築線。故「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線之許可應由地方政府自行核處,或依總則編第3-2條自訂相關規定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或循都市計畫法訂之(((112)營署建管字第1120012542號))。 | + | * **側懸式招牌廣告**:營建署認為建築法第51條及本條規定,「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如經地方政府許可,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且「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亦未限制「側懸式招牌廣告」不得突出建築線。故「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線之許可應由地方政府自行核處,或依總則編第3-2條自訂相關規定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或循都市計畫法訂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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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ag> | + | {{tag>[建築線 突出建築線 紀念性建築物 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 臨時性建築物 地面下之建築物 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 架空走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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