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9_可突出建築線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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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 | |除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規定的架空走廊、少數有必要的用途(醫院、學校、工廠等)以外,應用的機會很少。至於捷運等交通設施通常依建築法第98條(特種建築物)直接排除建築法的適用((另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及(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70960號辦理。))。||| | + | |除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規定的架空走廊、少數有必要的用途(醫院、學校、工廠等)以外,應用的機會很少。至於捷運等交通設施通常依建築法第98條(特種建築物)直接排除建築法的適用((另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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