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63_防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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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2: | 行 12: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是參考日本法令的制度。原條文僅有一項。 | + | |
| - | * 民國64年修正,「防火區」的法源依據改為建築法第102條;劃定的權責機關明訂為地方政府。 | + | |
| - | * 民國88年修正,配合政府組織精簡,微調文字。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原本第64~67條旨在區別「防火區」內外所適用的條文,但實際上全國的地方政府都沒有指定過「防火區」,沒有區別的必要,所以增訂第1項,明定本章適用於所有的建築物;原第1項移至第2項;增訂第3項。第64~67條於同年刪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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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1: | 行 22: | ||
| * **來自日本的指定防火地域**:'' | * **來自日本的指定防火地域**:'' | ||
| - | * **從未劃定的防火區**:建築技術規則引入了**特殊建築物**和**市街地指定防火地域**兩種防火義務要件,其中「防火地域」引入國內後改稱為「防火區」。早期技術規則的第64條規定「防火區」內的全部建築物應符合本章第2節的規定,當時的第2節為「防火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內容包括「防火建築物」的適用門檻及「防火帶」。而「防火區」外的建築物則只適用第3節(防火構造)第69條的規定。不過我國的都市計畫法令並沒有「防火區」的概念,地方政府的建管機關也不會涉入劃定的工作。 | + | * **從未劃定的防火區**:建築技術規則引入了**特殊建築物**和**市街地指定防火地域**兩種防火義務要件,其中「防火地域」引入國內後改稱為「防火區」。早期技術規則的第64條規定「防火區」內的全部建築物應符合本章第2節的規定,當時的第2節為「防火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內容包括「防火建築物」的適用門檻及「防火帶」。而「防火區」外的建築物則只適用第3節(防火構造)第69條的規定。不過我國的都市計畫法令並沒有「防火區」的概念,地方建管機關也不太可能涉入劃定的工作。 |
| * 原第64、65、66、67條皆與「指定防火區」有關,至民國93年已全部刪除。本條被保留下來的意義只剩作為本章的序文,並且對建築法第102條所稱之「防火區」有所回應。實際上本條第2、3項都沒有作用。 | * 原第64、65、66、67條皆與「指定防火區」有關,至民國93年已全部刪除。本條被保留下來的意義只剩作為本章的序文,並且對建築法第102條所稱之「防火區」有所回應。實際上本條第2、3項都沒有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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