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0_主要構造的防火時效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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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本「非承重外牆」也屬於主要構造部分,並區分為防火帶內/外部分;「分間牆」則未註明是否為承重牆。原第二款為樓梯的防火構造規定。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依建築法對「主要構造」的定義,認為非承重外牆、分間牆、樓梯不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與防止建築物於火災時坍塌沒有關聯,故刪去該列(非承重外牆構造)及第二款(樓梯)移到第79-4、96條,原條文本文與第一款合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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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薄膜屋頂構造**:\\ | * **薄膜屋頂構造**:\\ | ||
| * 一般用在建築物的薄膜是以纖維布塗覆樹脂製成,常用的包括PTFE、ETFE、TiO2、PVDF/ | * 一般用在建築物的薄膜是以纖維布塗覆樹脂製成,常用的包括PTFE、ETFE、TiO2、PVDF/ | ||
| - | * 「薄膜構造」並不屬於技術規則所列舉的防火構造,也難以依防火構造的試驗規範進行試驗。93年函釋認為「薄膜構造」應用於建築物屋頂應依以下方式(((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 | + | * 「薄膜構造」並不屬於技術規則所列舉的防火構造,也難以依防火構造的試驗規範進行試驗。93年函釋認為「薄膜構造」應用於建築物屋頂應依以下方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屋頂的「結構部分」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其「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以防範火苗自鄰近建築物飛入引燃屋頂覆蓋物。但「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若符合同編第110-1條第2項規定之退縮距離時,得不受同編第84-1條以不燃材料覆蓋的限制。 |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屋頂的「結構部分」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其「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以防範火苗自鄰近建築物飛入引燃屋頂覆蓋物。但「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若符合同編第110-1條第2項規定之退縮距離時,得不受同編第84-1條以不燃材料覆蓋的限制。 | ||
| * 至於大型空間特殊屋頂的情況,仍應評估是否會於火時受火害波及。如欲排除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仍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 | * 至於大型空間特殊屋頂的情況,仍應評估是否會於火時受火害波及。如欲排除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仍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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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皮屋頂**:俗稱「鐵皮屋頂」的彩色鋼板或不鏽鋼浪板雖為不燃材料,但並未被列舉在半小時防火時效的屋頂構造規格式規定((設計施工編第74條))內。\\ | * **鐵皮屋頂**:俗稱「鐵皮屋頂」的彩色鋼板或不鏽鋼浪板雖為不燃材料,但並未被列舉在半小時防火時效的屋頂構造規格式規定((設計施工編第74條))內。\\ | ||
| - | * 96年函釋(((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647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503號))引用93年函釋,認為本條的防火時效要求是針對「屋頂之結構部分」。若鋼板僅作為屋頂覆蓋物,而屋頂結構符合防火構造的規定,則鋼板不必具有防火時效。 | + | * 96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依同編第73條第3款第3目規定,鋼骨造屋架若距地板面高度達4m以上,且無天花板、或天花板為不燃或耐燃材料者,即屬於一小時防火時效的樑構造。\\ | * 依同編第73條第3款第3目規定,鋼骨造屋架若距地板面高度達4m以上,且無天花板、或天花板為不燃或耐燃材料者,即屬於一小時防火時效的樑構造。\\ | ||
| * 相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法規解釋與彙編之研究》pp.35-36,陳瑞鈴、楊詩弘主持,民10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認為前述函釋的爭議中,「屋頂結構」和「屋頂覆蓋物」可以分開判斷,包括薄膜、天窗、浪板等特殊屋頂覆蓋物。 | * 相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法規解釋與彙編之研究》pp.35-36,陳瑞鈴、楊詩弘主持,民10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認為前述函釋的爭議中,「屋頂結構」和「屋頂覆蓋物」可以分開判斷,包括薄膜、天窗、浪板等特殊屋頂覆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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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位於屋外的消能系統**:「被動消能系統」包括「制震壁」、「制震阻尼器」等消能元件。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消能系統須有適當的防火保護,使其防火時效與建築物之柱、樑、牆、樓板或其他構材之防火時效一致」。由於本條規定之主要構造防火時效並無室內外之別,故安裝在外牆之外的「消能系統」仍應施加防火保護(((108)營署建管字第1080092022號))。 | + | * **位於屋外的消能系統**:「被動消能系統」包括「制震壁」、「制震阻尼器」等消能元件。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消能系統須有適當的防火保護,使其防火時效與建築物之柱、樑、牆、樓板或其他構材之防火時效一致」。由於本條規定之主要構造防火時效並無室內外之別,故安裝在外牆之外的「消能系統」仍應施加防火保護(([[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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