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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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序文及第1~5款來自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0条(防火戸の構造),原第6、7款來自施行令第112条(防火区画)第14項(開口部之防火設備)。 | + | |
| -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第7款,把初訂時略去的「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補回來;原第6、7款款次調整。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將「太平門」一詞改為「安全門」。 | + | |
| - | * 民國89年修正,因商品檢驗局在88年5月1日將防火門列入應施檢驗的商品,所有防火門窗皆必須經過檢驗,故取消了規格式規定,全部改為性能式規定;原第5款簡化改為第3款;原第6~8款重新編寫為第4~7款,改稱為「常時關閉式/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各款文字均作刪減,此次修正使我國法規與原始的日本法令產生較大分歧。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取消了「甲/乙種防火門」的名稱;認為「門扇下緣與地板面之距離10cm以下」之規定孔隙過大,有讓火焰穿透之虞,且防火門為應施檢驗之商品,無需另行規範孔隙尺寸,故刪去該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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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63年 | ^ 民國6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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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火性能**: | * **防火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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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我國立法時引進日本的規格式規定,名為「甲種/乙種防火門」。民國89年完全取消規格式規定,改為性能式規定,防火時效分別訂為1小時及半小時。這個「防火時效」的「防火性能」僅規定於CNS,指的是「**遮焰性**」,並且必須通過**衝擊試驗**((這是我國CNS12277所特有的試驗,其他國家都沒有。其目的是檢驗防火門上較脆弱部份在曝火後是否會輕易被破壞而失去防火能力,後來又加上了噴水試驗(二選一)。但是爭議頗多,已於108年取消。))。對照當時的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防火等級f60A、f60B、f120A、f120B屬於甲種防火門,f30A、f30B屬於乙種防火門(((88)台內營字第8873296號))。其中A或B是舊CNS對防火門有無「**阻熱性**」的分類,建築法規要到92年才增訂阻熱性的要求。\\ | + | * 我國立法時引進日本的規格式規定,名為「甲種/乙種防火門」。民國89年完全取消規格式規定,改為性能式規定,防火時效分別訂為1小時及半小時。這個「防火時效」的「防火性能」僅規定於CNS,指的是「**遮焰性**」,並且必須通過**衝擊試驗**((這是我國CNS12277所特有的試驗,其他國家都沒有。其目的是檢驗防火門上較脆弱部份在曝火後是否會輕易被破壞而失去防火能力,後來又加上了噴水試驗(二選一)。但是爭議頗多,已於108年取消。))。對照當時的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防火等級f60A、f60B、f120A、f120B屬於甲種防火門,f30A、f30B屬於乙種防火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民國92年取消甲種/乙種防火門之名稱,直接以**防火時效**作為名稱,本條原有的性能式規定也隨之刪去。105年新版CNS11227-1已不使用A/ | * 民國92年取消甲種/乙種防火門之名稱,直接以**防火時效**作為名稱,本條原有的性能式規定也隨之刪去。105年新版CNS11227-1已不使用A/ | ||
| * **常時開放式/常時關閉式**:防火設備在平常時可以保持開啟,但在火災發生時應能自動關閉。民國89年修正時,參考日本法令用語,將原「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及「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改稱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 * **常時開放式/常時關閉式**:防火設備在平常時可以保持開啟,但在火災發生時應能自動關閉。民國89年修正時,參考日本法令用語,將原「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及「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改稱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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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的選擇**:除了地下建築物以緩衝區連之出入口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以外,法規並未限制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90)台內營字第9012637號、(93)台內營字第0930086051號、設計施工編第181條第2項第3款)),可以自行選擇。\\ | + | * **「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的選擇**:除了地下建築物以緩衝區連之出入口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以外,法規並未限制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防火門是否只能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火災發生時,防火門必須關閉,防火區劃才能發揮作用。如果再次開啟後也必須能自動關閉,並且不能設置門止讓門無法自動關閉。就防火的目的而言,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比較合理。\\ | * **防火門是否只能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火災發生時,防火門必須關閉,防火區劃才能發揮作用。如果再次開啟後也必須能自動關閉,並且不能設置門止讓門無法自動關閉。就防火的目的而言,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比較合理。\\ | ||
| - | * **集合住宅的玄關門**:可是本條在89年修正時,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防火門必須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因此長期處於灰色地帶,只有部份縣市的室內裝修審查有特別要求必須裝置門弓器。直到114年函釋才明確表示,有鑒於避難時人員容易因驚慌而疏忽關閉防火門,即使是各住戶單元的防火門,也必須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的裝置(((114)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 + | * **集合住宅的玄關門**:可是本條在89年修正時,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防火門必須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因此長期處於灰色地帶,只有部份縣市的室內裝修審查有特別要求必須裝置門弓器。直到114年函釋才明確表示,有鑒於避難時人員容易因驚慌而疏忽關閉防火門,即使是各住戶單元的防火門,也必須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的裝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使用不便問題**:'' | * **使用不便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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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設計簽証責任**:防火門及其五金都是屬於建築物的防火設備而非消防設備,因此是屬於建築師的設計簽証範圍。但是在消防活動中,防火門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與防火門、防火捲門連接的偵煙探測器、電磁門扣等裝置屬於消防設備,因此防火門啟閉裝置也是消防單位的審查和檢查重點(((86)營署建字第25324號))。 | + | * **設計簽証責任**:防火門及其五金都是屬於建築物的防火設備而非消防設備,因此是屬於建築師的設計簽証範圍。但是在消防活動中,防火門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與防火門、防火捲門連接的偵煙探測器、電磁門扣等裝置屬於消防設備,因此防火門啟閉裝置也是消防單位的審查和檢查重點(([[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門窗的認証**: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應施檢驗項目((「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的「防火門」,應由經濟部認証。其他防火設備或防火區劃構造應向內政部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認可具有同等以上的防火性能(((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14698號))。 | + | * **防火門窗的認証**: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應施檢驗項目((「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的「防火門」,應由經濟部認証。其他防火設備或防火區劃構造應向內政部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認可具有同等以上的防火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行 73: | 行 77: | ||
| * 雖然序文提及「防火窗」,但本條各款規定都與「防火窗」沒有關係。 | * 雖然序文提及「防火窗」,但本條各款規定都與「防火窗」沒有關係。 | ||
| - | * 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24708號(收錄於第79-2條)))。 | + | * 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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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 ||
| - | * **只有避難逃生的方向**必須免用鑰匙開啟,但**反側面**若有門禁安全管理的需要,並沒有禁止上鎖(((86)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290號))。這是權衡緊急時**避難逃生**和日常**門禁安全**需求的解釋。 | + | * **只有避難逃生的方向**必須免用鑰匙開啟,但**反側面**若有門禁安全管理的需要,並沒有禁止上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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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與戒護需求衝突**:對於精神病院、傳染病院、老人院等用途,平時有必要以安全門禁防止收容者擅自離開的情況,內政部函釋認為其**防火門**仍然必須符合本目的規定(((108)營署建管字第1080069600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為此一實際需求,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曾函詢內政部,是否可以設置「於出入門裝設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於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內政部仍認為必須符合原函示規定(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未收錄)))。部分地方的建管機關允許在有消防設備師/士簽証的情況下,可以設置上述附解除裝置的門禁系統(((111)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 + | * **與戒護需求衝突**:對於精神病院、傳染病院、老人院等用途,平時有必要以安全門禁防止收容者擅自離開的情況,內政部函釋認為其**防火門**仍然必須符合本目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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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00: | 行 104: | ||
| ^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
| - | * 防火門在火災時能夠正確地關閉,對於避難安全和防止延燒而言至關重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門會反覆地被開啟,故規定經開啟後必須能自動重行關閉。這種裝置在CNS中稱為「自動關門器」或「關門器」。 | + | * **目的**:防火門在火災時能夠正確地關閉,對於避難安全和防止延燒而言至關重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門會反覆地被開啟,故規定經開啟後必須能自動重行關閉。這種裝置在CNS中稱為「自動關門器」或「關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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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推開門**通常採用**門弓器、地鉸鏈、自動回歸蝴蝶鉸鏈**等,**橫拉門**可使用**半自動橫拉門關門器**。 | + | |
| - | * 全自動開關的橫拉防火門(即**自動門**),其電動裝置因為難以通過耐火試驗,導致開啟後無法再自行關閉,故**不能單獨使用於避難路徑**上,必須另外再附設可自行關閉的防火門 | + | |
| - | * 相對地,防火門不能裝設會妨礙關閉的五金,例如同款第3目的「門止」、可停止於特定角度的鉸鏈(止動裝置)、以及「平頭鎖或輔助鎖(dead bold,鎖舌非為斜面者)」等。 | + | * **設置要件**:「自動關門器」只規定在本條的「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的構造規定裡,但如前文所述,法條並沒有明確規定所有的「防火門」只能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因此例如「住宅的玄關門」是否需設門弓器,一直存在灰色地帶。直到114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但「平頭鎖或輔助鎖」可以使用於管道間維修門(((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09489號))。 | + | |
| - | * 防火門上的五金配件必須與防火門一起進行耐火試驗,或與經過認証的同型式防火門之五金互相替換(((91)經標三字第09130007970號「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 | + | |
| + | * 全自動開關的橫拉防火門(即**自動門**),其電動裝置因為難以通過耐火試驗,使得開啟後無法再自行關閉,一般來說仍需有半自動的關門器來輔助。 | ||
| + | * 相對地,防火門不能裝設會妨礙關閉的五金,例如同款第3目的「門止」、可停止於特定角度的鉸鏈(止動裝置)、以及「平頭鎖或輔助鎖(dead bold,鎖舌非為斜面者)」等。 | ||
| + | * 但「平頭鎖或輔助鎖」可以使用於管道間維修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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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使用行為的衝突**:設計上必須留意的是,「開啟後可自行關閉裝置」與使用行為常常會發生衝突。除前文[法規意義]所述之高層住宅建築使用瓦斯爐的廚房以外,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門也應謹慎思考其使用方式。雖然同編第86條並未要求辦公室之分戶牆應為防火區劃,但因為檢討消防法規的需要,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也通常設置防火門。如果該門在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開啟,在非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關閉,就必須採用某種型式的「門止」,結果導致無法自行關閉。兩者兼顧的作法是將「防火門」與「門禁門」分開設置,防火門採用「常時開放式」,但是造價較高、佔用的空間也較大。 | * **與使用行為的衝突**:設計上必須留意的是,「開啟後可自行關閉裝置」與使用行為常常會發生衝突。除前文[法規意義]所述之高層住宅建築使用瓦斯爐的廚房以外,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門也應謹慎思考其使用方式。雖然同編第86條並未要求辦公室之分戶牆應為防火區劃,但因為檢討消防法規的需要,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也通常設置防火門。如果該門在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開啟,在非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關閉,就必須採用某種型式的「門止」,結果導致無法自行關閉。兩者兼顧的作法是將「防火門」與「門禁門」分開設置,防火門採用「常時開放式」,但是造價較高、佔用的空間也較大。 | ||
| * **關門的力量**:門的尺寸及重量愈大,關門器就需要愈強的「關力」,相對地也需要愈大的「開力」才能把門打開。CNS依關門器的開力和關力大小加以分級,但只規範關閉速度(時間)。法規和CNS都沒有規範開力或關力的大小。\\ | * **關門的力量**:門的尺寸及重量愈大,關門器就需要愈強的「關力」,相對地也需要愈大的「開力」才能把門打開。CNS依關門器的開力和關力大小加以分級,但只規範關閉速度(時間)。法規和CNS都沒有規範開力或關力的大小。\\ | ||
| - | * **使用問題**:關門器通常會使開門需要更大的力量,避難弱者(如幼童、老人和輪椅使用者)可能**難以開門**,也很容易因關力而造成**夾傷**。實務上幼兒園或課後照顧業者常為了安全起見而將門弓器拆除,與火災時的避難安全難以兼顧。民國115年國土署針對此議題召開會議,結論仍認為應以防火安全優先,應由產品設計來解決使用不便的問題,例如與消防連動的裝置;並檢討關門速度標準以因應老人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115)國署建管字第1151044781號))。\\ | + | * **使用問題**:關門器通常會使開門需要更大的力量,避難弱者(如幼童、老人和輪椅使用者)可能**難以開門**,也很容易因關力而造成**夾傷**。實務上幼兒園或課後照顧業者常為了安全起見而將門弓器拆除,與火災時的避難安全難以兼顧。民國115年國土署針對此議題召開會議,結論仍認為應以防火安全優先,應由產品設計來解決使用不便的問題,例如與消防連動的裝置;並檢討關門速度標準以因應老人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關門緩衝功能及延遲關門功能**:部分門弓器產品已有「關門緩衝功能」,在門扇即將關閉時減緩速度以免夾傷。另外也有少數門弓器產品有「延遲關門功能」,開門達一定時間後才會自動關閉,有助於解決避難弱者打不開門的問題、或有拖拉行李需求時的不便。\\ | * **關門緩衝功能及延遲關門功能**:部分門弓器產品已有「關門緩衝功能」,在門扇即將關閉時減緩速度以免夾傷。另外也有少數門弓器產品有「延遲關門功能」,開門達一定時間後才會自動關閉,有助於解決避難弱者打不開門的問題、或有拖拉行李需求時的不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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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管道間維修門**: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24708號(收錄於第79-2條)))。 | + | * **管道間維修門**: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三、(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3㎡^ | ^三、(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3㎡^ | ||
| 行 130: | 行 134: | ||
| ^三、(三)不得裝設門止^ | ^三、(三)不得裝設門止^ | ||
| - | * 此處的「門止」指的是能讓門扇停止在特定角度的裝置,包含有止動功能的地鉸鍊或門弓器(((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82402號))。\\ | + | * 此處的「門止」指的是能讓門扇停止在特定角度的裝置,包含有止動功能的地鉸鍊或門弓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一些重大火災常發現以垃圾桶或雜物將防火門擋住而無法關閉的情況。設計者在選擇防火門類型時,應審慎考慮未來的使用及管理模式。 | * 一些重大火災常發現以垃圾桶或雜物將防火門擋住而無法關閉的情況。設計者在選擇防火門類型時,應審慎考慮未來的使用及管理模式。 | ||
| * 工程實務的常用語「戸当り(とわたり)」一詞的中文也是「門止」,指的是門框斷面的凸出部分、或門扇後方用來將門固定在開啟位置或防止碰撞的裝置,與本條所稱的「門止」並非同義詞。 | * 工程實務的常用語「戸当り(とわたり)」一詞的中文也是「門止」,指的是門框斷面的凸出部分、或門扇後方用來將門固定在開啟位置或防止碰撞的裝置,與本條所稱的「門止」並非同義詞。 | ||
| 行 138: | 行 142: | ||
| * 「可隨時關閉」是來自日本法令中的「随時閉鎖式防火戸」的名稱,這是相對於「常時閉鎖」而言。 | * 「可隨時關閉」是來自日本法令中的「随時閉鎖式防火戸」的名稱,這是相對於「常時閉鎖」而言。 | ||
| - | * **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 | + | * **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 |
| * **推開門**型式的防火門通常採用「關門器」及「釋放器(release,或稱電磁釋放器)」兩種裝置的組合。常見的「釋放器」有磁吸式(俗稱電磁門扣)和插銷式(latch式)。「釋放器」與煙感應器等相連,平時抓住門扇使防火門保持開啟,火警時以釋放門扇,門扇受到「關門器」作用而關閉。「釋放器」有「平時斷電型」和「斷電釋放型」兩種,國內以「斷電釋放型」較普遍,應連接緊急電源以免一般停電時造成防火門關閉。一些「釋放器」附有「釋放開關」,可以在有需要時手動將門關閉。\\ | * **推開門**型式的防火門通常採用「關門器」及「釋放器(release,或稱電磁釋放器)」兩種裝置的組合。常見的「釋放器」有磁吸式(俗稱電磁門扣)和插銷式(latch式)。「釋放器」與煙感應器等相連,平時抓住門扇使防火門保持開啟,火警時以釋放門扇,門扇受到「關門器」作用而關閉。「釋放器」有「平時斷電型」和「斷電釋放型」兩種,國內以「斷電釋放型」較普遍,應連接緊急電源以免一般停電時造成防火門關閉。一些「釋放器」附有「釋放開關」,可以在有需要時手動將門關閉。\\ | ||
| * **橫拉門**型式的常時開放式防火門適合搭配以鏈條定位的插銷式釋放器。\\ | * **橫拉門**型式的常時開放式防火門適合搭配以鏈條定位的插銷式釋放器。\\ | ||
| 行 149: | 行 153: | ||
| * 至於車道出入口的捲門是否應為「防火捲門」,應視其是否為「防空避難室」,或地下室開口部是否位於「防火間隔」範圍。 | * 至於車道出入口的捲門是否應為「防火捲門」,應視其是否為「防空避難室」,或地下室開口部是否位於「防火間隔」範圍。 | ||
| * 雖然法規並未要求兩方向避難,但在某些縣市已成為審查慣例(例如新北市),請特別留意。此外在大型地下停車空間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中也常有要求兩方向避難的建議。'' | * 雖然法規並未要求兩方向避難,但在某些縣市已成為審查慣例(例如新北市),請特別留意。此外在大型地下停車空間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中也常有要求兩方向避難的建議。'' | ||
| - | * **就防空避難室而言**:>240㎡之防空避難室應設置兩處樓梯出入口,若以汽車坡道替代一座樓梯,該汽車坡道出入口之「防火鐵捲門」可以不必附設逃生用的防火門(((70)台內營字第071201號))。這是因為該出入口不是防火避難的路徑,而防空避難室在平時並沒有向屋外避難的需要。至於戰時之使用型態是否需要設置開向屋外或屋內的防火門,尚無定論(((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21207號))。 | + | * **就防空避難室而言**:>240㎡之防空避難室應設置兩處樓梯出入口,若以汽車坡道替代一座樓梯,該汽車坡道出入口之「防火鐵捲門」可以不必附設逃生用的防火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有函釋認為防空避難室坡道出入口的「防火鐵捲門」並無限制應為「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如選擇為「常時開放式」,應符合本條第4款的規定(((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6643號))。'' | + | * 有函釋認為防空避難室坡道出入口的「防火鐵捲門」並無限制應為「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如選擇為「常時開放式」,應符合本條第4款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實務上常有審查人員認為防空避難室以汽車坡道替代一座樓梯的情況,該坡道出入口之「防火鐵捲門」應附設逃生小門。\\ | * 實務上常有審查人員認為防空避難室以汽車坡道替代一座樓梯的情況,該坡道出入口之「防火鐵捲門」應附設逃生小門。\\ | ||
| - | * **就防火區劃而言**:若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得不必附設防火小門(((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收錄於第79-1條)))。 | + | * **就防火區劃而言**:若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得不必附設防火小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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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出入口可否使用防火捲門**:為了兼顧平時的通行,在日本法令中的「隨時閉鎖式防火設備」本來就允許採用防火捲門,並且被普遍採用。我國建築法規中雖未禁止,但解釋函卻偏向保守,反應出主管機關對防火捲門的不信任。 | * **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出入口可否使用防火捲門**:為了兼顧平時的通行,在日本法令中的「隨時閉鎖式防火設備」本來就允許採用防火捲門,並且被普遍採用。我國建築法規中雖未禁止,但解釋函卻偏向保守,反應出主管機關對防火捲門的不信任。 | ||
| - | * **安全梯**之四周牆壁不得防火捲門取代(((100)營署建管字第0990084885號))。不過該函並未禁止其出入口採用防火捲門。 | + | * **安全梯**之四周牆壁不得防火捲門取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之出入口不得採用防火捲門附設小門的方式,因為「目前防火捲門之阻熱性及遮煙性可靠度不高」,「俟防火捲門相關性能品質提昇,再一併檢討修正相關配套規定」。如果個案有必要採用防火捲門,應提「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申請評定及認可(((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982號))。但是一般昇降機間的防火區劃可以使用防火捲門(((97)營署建管字第0970046694號))。 | + | * **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之出入口不得採用防火捲門附設小門的方式,因為「目前防火捲門之阻熱性及遮煙性可靠度不高」,「俟防火捲門相關性能品質提昇,再一併檢討修正相關配套規定」。如果個案有必要採用防火捲門,應提「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申請評定及認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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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火捲門的認証**:防火捲門適用CNS11227-1(原CNS14803於105年廢止)的耐火性能試驗法,但非屬經驗部公告的應施檢驗項目,所以必須經由內政部認可(((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7740號))。 | + | * **防火捲門的認証**:防火捲門適用CNS11227-1(原CNS14803於105年廢止)的耐火性能試驗法,但非屬經驗部公告的應施檢驗項目,所以必須經由內政部認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捲門最大尺寸**:一般評定的最大尺寸為寬度8m、高度4m(((95)營署建管字第0950053970號、CNS4212(重型捲門組件))),這是不含捲箱、包含附設小門的淨開口尺寸。超過這個尺寸必須另申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認可」,目前市場上已有13m x 6.2m的產品。附設小門的門框可為「彈射式」,連同門框及軌道一起靠牆收納。 | + | * **防火捲門最大尺寸**:一般評定的最大尺寸為寬度8m、高度4m(([[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 ||
| - | * **避難方向**:指的是「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 | + | * **避難方向**:指的是「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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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務上有許多對開啟方向認定的疑義,主要原因與我國將此規定適用於**所有防火門**有關。\\ | * 實務上有許多對開啟方向認定的疑義,主要原因與我國將此規定適用於**所有防火門**有關。\\ | ||
| - | * **橫拉門**:橫拉門開啟時不致阻擋避難人員,所以不受開啟方向之限制(((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14698號、(97)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5232號))。\\ | + | * **橫拉門**:橫拉門開啟時不致阻擋避難人員,所以不受開啟方向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捲門**:防火捲門是上下開啟,不適用本款規定,但必須附設小門(((90)台內營字第9012637號))。\\ | + | * **防火捲門**:防火捲門是上下開啟,不適用本款規定,但必須附設小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雙向防火門**:法規並未禁止雙向開啟(((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55781號))。但雙向防火門的門框沒有「門止」,無法裝設遮煙條,只能用在不需遮煙性的情況。\\ | + | * **雙向防火門**:法規並未禁止雙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屋頂平台/屋頂避難平台**:依同編第99條設置的**屋頂避難平台**,連接避難平台的防火門應向平台方向開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台的一般屋頂平台,其避難方向仍然是朝向避難層的戶外方向(((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290號、(106)營署建管字第1060008636號))。\\ | + | * **屋頂平台/屋頂避難平台**:依同編第99條設置的**屋頂避難平台**,連接避難平台的防火門應向平台方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同編第97條規定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據此規定,若通達屋頂平台或露台的安全梯直接開向屋外,其出入口仍應為防火門。按函釋該防火門應朝避難層屋外方向開啟,意即向室內側開啟。由於不利於門窗防水,而引起對必要性的質疑。'' | + | * 同編第97條規定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據此規定,若通達屋頂平台或露台的安全梯直接開向屋外,其出入口仍應為防火門。按函釋該防火門應朝避難層屋外方向開啟,意即向室內側開啟。由於不利於門窗防水,而引起對必要性的質疑。'' |
| - | * **防空避難室**:防空避難室並非僅供該建築物的使用者使用,故法規要求其出入口至少一處應通達戶外,以供外部人士進入避難,其避難方向是由戶外往室內,與火災避難方向相反。但是火災的避難時間遠比空襲緊迫,且防空避難的使用率較低,因此防空避難室出入口若設有防火門,仍應優先考量火災避難的避難方向(((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 | + | * **防空避難室**:防空避難室並非僅供該建築物的使用者使用,故法規要求其出入口至少一處應通達戶外,以供外部人士進入避難,其避難方向是由戶外往室內,與火災避難方向相反。但是火災的避難時間遠比空襲緊迫,且防空避難的使用率較低,因此防空避難室出入口若設有防火門,仍應優先考量火災避難的避難方向(([[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緊急昇降機間**:緊急昇降機是專供消防人員使用,如果其機間沒有位在避難路徑上,其防火門沒有開啟方向的限制(((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69797號))。\\ | + | * **緊急昇降機間**:緊急昇降機是專供消防人員使用,如果其機間沒有位在避難路徑上,其防火門沒有開啟方向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照護機構的暫時避難區劃**:依同編第99-1條設置的防火區劃,因為其避難方向是依火災位置決定,所以其區劃上的防火門不受本款限制。又該防火門需具有遮煙性,亦難以設置可雙向開啟的防火門。\\ | * **照護機構的暫時避難區劃**:依同編第99-1條設置的防火區劃,因為其避難方向是依火災位置決定,所以其區劃上的防火門不受本款限制。又該防火門需具有遮煙性,亦難以設置可雙向開啟的防火門。\\ | ||
| - | * **機械室**:機械室非屬居室,若各居室的避難路徑毋須通過該機械室,則該機械室出入口的防火門不受開啟方向限制(((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57049號))。\\ | + | * **機械室**:機械室非屬居室,若各居室的避難路徑毋須通過該機械室,則該機械室出入口的防火門不受開啟方向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其他防火門**:除了本章第4節的防火區劃、第4章第1節的安全梯、第243條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的空間以外,尚有若干法規以設置防火區劃作為條件((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1條(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這些防火門難以認定是否與避難無關,因此如果沒有明文免除本款的適用,仍必須向避難方向開啟(((95)內授營建管字第09580658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7335號、(98)消署預字第0981106119號、(112)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442號))。 | + | * **其他防火門**:除了本章第4節的防火區劃、第4章第1節的安全梯、第243條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的空間以外,尚有若干法規以設置防火區劃作為條件((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1條(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這些防火門難以認定是否與避難無關,因此如果沒有明文免除本款的適用,仍必須向避難方向開啟(((95)[[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89年的修正理由並未說明此四種用途得以例外的理由。其中住宅、宿舍寢室、旅館客房在國人的習慣上就是以內開為主,一方面避免「將客人推出去」,另一方面比較容易防犯外人強行闖入。醫院病房則可能是為了防止對走廊上的人員造成妨礙或碰撞意外。\\ | * **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89年的修正理由並未說明此四種用途得以例外的理由。其中住宅、宿舍寢室、旅館客房在國人的習慣上就是以內開為主,一方面避免「將客人推出去」,另一方面比較容易防犯外人強行闖入。醫院病房則可能是為了防止對走廊上的人員造成妨礙或碰撞意外。\\ | ||
| - | * **廣義的病房**:其中「醫院」包含所有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醫療法第12條第1項)),以及設有病床的診所病房(((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0580號、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10條))。此外,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機構(包含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寢室亦屬於本款但書所列項目,不受開啟方向限制(((103)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1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100592號、(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8773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254839號))。\\ | + | * **廣義的病房**:其中「醫院」包含所有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醫療法第12條第1項)),以及設有病床的診所病房(([[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住宅的共用部分**:民國96年的函釋縮限了但書的適用對象,營建署認為「供住宅使用」是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至於「供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96)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收錄於第97條)))。 | + | * **住宅的共用部分**:民國96年的函釋縮限了但書的適用對象,營建署認為「供住宅使用」是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至於「供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兒少安養機構的寢室**: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定有設置標準,其安置及教養機構之生活空間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故該種機構之寢室屬本條但書的適用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防火門朝走廊方向開啟時**:防火門向外的開啟軌跡不能妨礙走廊的最小通行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構造)、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等)),必要時防火門應做退縮設計,請特別留意。 | * **防火門朝走廊方向開啟時**:防火門向外的開啟軌跡不能妨礙走廊的最小通行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構造)、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等)),必要時防火門應做退縮設計,請特別留意。 | ||
| 行 217: | 行 222: | ||
| ^ 與防火門窗相關之條文 | ^ 與防火門窗相關之條文 | ||
| - | ^:::^ 遮焰性及阻熱性 | + | ^:::^^ 遮焰性及阻熱性 |
| |79|防火構造物之面積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79|防火構造物之面積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 |79-1|防火構造物之用途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79-1|防火構造物之用途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
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1777454676.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