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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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 [2026/06/11 05:22] – l.arch | 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 [2026/11/04 10:53]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一段的補充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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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序文提及「防火窗」,但本條各款規定都與「防火窗」沒有關係。 | * 雖然序文提及「防火窗」,但本條各款規定都與「防火窗」沒有關係。 | ||
| - | * 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24708號(收錄於第79-2條)))。 | + | * 同編第79-2條所稱之「**管道間維修門**」不屬於本條所稱之「防火門」,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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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
| - | * 防火門在火災時能夠正確地關閉,對於避難安全和防止延燒而言至關重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門會反覆地被開啟,故規定經開啟後必須能自動重行關閉。這種裝置在CNS中稱為「自動關門器」或「關門器」。 | + | * **目的**:防火門在火災時能夠正確地關閉,對於避難安全和防止延燒而言至關重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門會反覆地被開啟,故規定經開啟後必須能自動重行關閉。這種裝置在CNS中稱為「自動關門器」或「關門器」。 |
| - | * **推開門**通常採用**門弓器、地鉸鏈、自動回歸蝴蝶鉸鏈**等,**橫拉門**可使用**半自動橫拉門關門器**。 | + | * **設置要件**:「自動關門器」只規定在本條的「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的構造規定裡,但如前文所述,法條並沒有明確規定所有的「防火門」只能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兩者之一,因此例如「住宅的玄關門」是否需設門弓器,一直存在灰色地帶。直到114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全自動開關的橫拉防火門(即**自動門**),其電動裝置因為難以通過耐火試驗,導致開啟後無法再自行關閉,故**不能單獨使用於避難路徑**上,必須另外再附設可自行關閉的防火門 | + | |
| - | * 相對地,防火門不能裝設會妨礙關閉的五金,例如同款第3目的「門止」、可停止於特定角度的鉸鏈(止動裝置)、以及「平頭鎖或輔助鎖(dead bold,鎖舌非為斜面者)」等。 | + | |
| - | * 但「平頭鎖或輔助鎖」可以使用於管道間維修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全自動開關的橫拉防火門(即**自動門**),其電動裝置因為難以通過耐火試驗,使得開啟後無法再自行關閉,一般來說仍需有半自動的關門器來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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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但「平頭鎖或輔助鎖」可以使用於管道間維修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門上的五金配件必須與防火門一起進行耐火試驗,或與經過認証的同型式防火門之五金互相替換(([[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與使用行為的衝突**:設計上必須留意的是,「開啟後可自行關閉裝置」與使用行為常常會發生衝突。除前文[法規意義]所述之高層住宅建築使用瓦斯爐的廚房以外,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門也應謹慎思考其使用方式。雖然同編第86條並未要求辦公室之分戶牆應為防火區劃,但因為檢討消防法規的需要,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也通常設置防火門。如果該門在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開啟,在非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關閉,就必須採用某種型式的「門止」,結果導致無法自行關閉。兩者兼顧的作法是將「防火門」與「門禁門」分開設置,防火門採用「常時開放式」,但是造價較高、佔用的空間也較大。 | * **與使用行為的衝突**:設計上必須留意的是,「開啟後可自行關閉裝置」與使用行為常常會發生衝突。除前文[法規意義]所述之高層住宅建築使用瓦斯爐的廚房以外,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門也應謹慎思考其使用方式。雖然同編第86條並未要求辦公室之分戶牆應為防火區劃,但因為檢討消防法規的需要,辦公室單元的出入口也通常設置防火門。如果該門在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開啟,在非營業時間必須保持關閉,就必須採用某種型式的「門止」,結果導致無法自行關閉。兩者兼顧的作法是將「防火門」與「門禁門」分開設置,防火門採用「常時開放式」,但是造價較高、佔用的空間也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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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火捲門**:防火捲門是上下開啟,不適用本款規定,但必須附設小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防火捲門**:防火捲門是上下開啟,不適用本款規定,但必須附設小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雙向防火門**:法規並未禁止雙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雙向防火門**:法規並未禁止雙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屋頂平台/屋頂避難平台**:依同編第99條設置的**屋頂避難平台**,連接避難平台的防火門應向平台方向開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台的一般屋頂平台,其避難方向仍然是朝向避難層的戶外方向(((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290號、(106)營署建管字第1060008636號))。\\ | + | * **屋頂平台/屋頂避難平台**:依同編第99條設置的**屋頂避難平台**,連接避難平台的防火門應向平台方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同編第97條規定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據此規定,若通達屋頂平台或露台的安全梯直接開向屋外,其出入口仍應為防火門。按函釋該防火門應朝避難層屋外方向開啟,意即向室內側開啟。由於不利於門窗防水,而引起對必要性的質疑。'' | + | * 同編第97條規定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據此規定,若通達屋頂平台或露台的安全梯直接開向屋外,其出入口仍應為防火門。按函釋該防火門應朝避難層屋外方向開啟,意即向室內側開啟。由於不利於門窗防水,而引起對必要性的質疑。'' |
| - | * **防空避難室**:防空避難室並非僅供該建築物的使用者使用,故法規要求其出入口至少一處應通達戶外,以供外部人士進入避難,其避難方向是由戶外往室內,與火災避難方向相反。但是火災的避難時間遠比空襲緊迫,且防空避難的使用率較低,因此防空避難室出入口若設有防火門,仍應優先考量火災避難的避難方向(((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 | + | * **防空避難室**:防空避難室並非僅供該建築物的使用者使用,故法規要求其出入口至少一處應通達戶外,以供外部人士進入避難,其避難方向是由戶外往室內,與火災避難方向相反。但是火災的避難時間遠比空襲緊迫,且防空避難的使用率較低,因此防空避難室出入口若設有防火門,仍應優先考量火災避難的避難方向(([[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緊急昇降機間**:緊急昇降機是專供消防人員使用,如果其機間沒有位在避難路徑上,其防火門沒有開啟方向的限制(((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69797號))。\\ | + | * **緊急昇降機間**:緊急昇降機是專供消防人員使用,如果其機間沒有位在避難路徑上,其防火門沒有開啟方向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照護機構的暫時避難區劃**:依同編第99-1條設置的防火區劃,因為其避難方向是依火災位置決定,所以其區劃上的防火門不受本款限制。又該防火門需具有遮煙性,亦難以設置可雙向開啟的防火門。\\ | * **照護機構的暫時避難區劃**:依同編第99-1條設置的防火區劃,因為其避難方向是依火災位置決定,所以其區劃上的防火門不受本款限制。又該防火門需具有遮煙性,亦難以設置可雙向開啟的防火門。\\ | ||
| - | * **機械室**:機械室非屬居室,若各居室的避難路徑毋須通過該機械室,則該機械室出入口的防火門不受開啟方向限制(((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57049號))。\\ | + | * **機械室**:機械室非屬居室,若各居室的避難路徑毋須通過該機械室,則該機械室出入口的防火門不受開啟方向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其他防火門**:除了本章第4節的防火區劃、第4章第1節的安全梯、第243條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的空間以外,尚有若干法規以設置防火區劃作為條件((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1條(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這些防火門難以認定是否與避難無關,因此如果沒有明文免除本款的適用,仍必須向避難方向開啟(((95)內授營建管字第09580658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7335號、(98)消署預字第0981106119號、(112)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442號))。 | + | * **其他防火門**:除了本章第4節的防火區劃、第4章第1節的安全梯、第243條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的空間以外,尚有若干法規以設置防火區劃作為條件((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1條(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這些防火門難以認定是否與避難無關,因此如果沒有明文免除本款的適用,仍必須向避難方向開啟(((95)[[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89年的修正理由並未說明此四種用途得以例外的理由。其中住宅、宿舍寢室、旅館客房在國人的習慣上就是以內開為主,一方面避免「將客人推出去」,另一方面比較容易防犯外人強行闖入。醫院病房則可能是為了防止對走廊上的人員造成妨礙或碰撞意外。\\ | * **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89年的修正理由並未說明此四種用途得以例外的理由。其中住宅、宿舍寢室、旅館客房在國人的習慣上就是以內開為主,一方面避免「將客人推出去」,另一方面比較容易防犯外人強行闖入。醫院病房則可能是為了防止對走廊上的人員造成妨礙或碰撞意外。\\ | ||
| - | * **廣義的病房**:其中「醫院」包含所有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醫療法第12條第1項)),以及設有病床的診所病房(((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0580號、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10條))。此外,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機構(包含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寢室亦屬於本款但書所列項目,不受開啟方向限制(((103)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1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100592號、(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8773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254839號))。\\ | + | * **廣義的病房**:其中「醫院」包含所有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醫療法第12條第1項)),以及設有病床的診所病房(([[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住宅的共用部分**:民國96年的函釋縮限了但書的適用對象,營建署認為「供住宅使用」是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至於「供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96)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收錄於第97條)))。\\ | + | * **住宅的共用部分**:民國96年的函釋縮限了但書的適用對象,營建署認為「供住宅使用」是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至於「供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兒少安養機構的寢室**: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定有設置標準,其安置及教養機構之生活空間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故該種機構之寢室屬本條但書的適用範圍(((115)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6808號))。 | + | * **兒少安養機構的寢室**: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定有設置標準,其安置及教養機構之生活空間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故該種機構之寢室屬本條但書的適用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防火門朝走廊方向開啟時**:防火門向外的開啟軌跡不能妨礙走廊的最小通行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構造)、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等)),必要時防火門應做退縮設計,請特別留意。 | * **防火門朝走廊方向開啟時**:防火門向外的開啟軌跡不能妨礙走廊的最小通行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構造)、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等)),必要時防火門應做退縮設計,請特別留意。 | ||
| 行 222: | 行 222: | ||
| ^ 與防火門窗相關之條文 | ^ 與防火門窗相關之條文 | ||
| - | ^:::^ 遮焰性及阻熱性 | + | ^:::^^ 遮焰性及阻熱性 |
| |79|防火構造物之面積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79|防火構造物之面積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 |79-1|防火構造物之用途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79-1|防火構造物之用途區劃(通用條款)|f(60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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