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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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04/23 10:40]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10/08 10:13]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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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第79-2條** | + | **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
| -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豎道區劃====== | + | ======79-2|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豎道區劃====== |
| | 2003-08-19初訂 | | 2003-08-19初訂 | ||
| |★★★ 幾乎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都會用到,非常重要。但條文本身不夠周延,加上以文義解釋為主的保守解釋,存在不少質疑。請特別留意個別解釋函的文字。||| | |★★★ 幾乎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都會用到,非常重要。但條文本身不夠周延,加上以文義解釋為主的保守解釋,存在不少質疑。請特別留意個別解釋函的文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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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1^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
|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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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增訂,將第79條第2項第2款移至本條第1項,另增訂第2、3項。其中部分內容與日本法令相似,部分為我國原生規定。兩國的法規沿革詳下文說明。 | + | |
| *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第79條第2項第2款是該條(面積區劃)的「例外但書」,意即「樓梯間、昇降機間」的豎道區劃不受「面積區劃」的限制,但是獨立為第79-2條使得兩者之間失去連結。詳後文[執行疑義]。 | *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第79條第2項第2款是該條(面積區劃)的「例外但書」,意即「樓梯間、昇降機間」的豎道區劃不受「面積區劃」的限制,但是獨立為第79-2條使得兩者之間失去連結。詳後文[執行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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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民國100年修正,配合CNS用語,將「電扶梯」改為「昇降階梯」。再修正之條文亦未定施行日期。 | + | * **民國96年**修正,第1項增加「遮煙性」要求,增訂第2項有關昇降機間併同區劃的規定,原第2、3項之項次調整。由於發布時有關遮煙門檢驗、產品供應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故另定施行日期。 |
| - | * 最終於民國102年與試驗機構、評定機構、業界團體取得共識,有關「遮煙性」自103年7月1日施行(((103)台內營字第1030804037號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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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終於**民國102年**與試驗機構、評定機構、業界團體取得共識,有關「遮煙性」自103年7月1日施行(((103)台內營字第1030804037號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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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條件**:日本法令中的「豎穴区画」只適用於「地下層或三層以上設有居室的情況」,但我國引進的時候把適用的門檻條件給略去了,因此比日本法令的適用範圍更大、更為嚴格。 | * **適用條件**:日本法令中的「豎穴区画」只適用於「地下層或三層以上設有居室的情況」,但我國引進的時候把適用的門檻條件給略去了,因此比日本法令的適用範圍更大、更為嚴格。 | ||
| - | * **免設安全梯的情況**:原第79條第2項第2款中的「樓梯間、昇降機間」移至本條後,文字調整為「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也就是只有「安全梯」才必須豎道區劃。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法令中的「豎穴区画」並不限於「避難階段」,而是包含所有樓梯種類。這個看似細微的文字調整,再加上上述適用條件的改變,導致法條的邏輯產生若干曖昧。因為「昇降機道」的豎道區劃除了本條第3項以外,沒有其他例外規定,即使樓層數僅有2層、或樓地板面積小於1500㎡、或屬於依第96、96-1條免設安全梯的情況,仍必須依本條第1或2項設置豎道區劃(((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2282號))。導致昇降機道必須區劃,而樓梯卻不必的情況產生,昇降機的區劃形同虛設。 | + | * **免設安全梯的情況**:原第79條第2項第2款中的「樓梯間、昇降機間」移至本條後,文字調整為「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也就是只有「安全梯」才必須豎道區劃。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法令中的「豎穴区画」並不限於「避難階段」,而是包含所有樓梯種類。這個看似細微的文字調整,再加上上述適用條件的改變,導致法條的邏輯產生若干曖昧。因為「昇降機道」的豎道區劃除了本條第3項以外,沒有其他例外規定,即使樓層數僅有2層、或樓地板面積小於1500㎡、或屬於依第96、96-1條免設安全梯的情況,仍必須依本條第1或2項設置豎道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透天住宅**:營建署函釋認為「5層以下、總樓地板面積1500㎡以下、僅有一個住宅單位的建築物」,因未達第96條的安全梯設置標準,也未達第79條之面積區劃標準,故其昇降機得免設豎道區劃(((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亦無遮煙性的要求(((1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850號))。 | + | * **透天住宅**:營建署函釋認為「5層以下、總樓地板面積1500㎡以下、僅有一個住宅單位的建築物」,因未達第96條的安全梯設置標準,也未達第79條之面積區劃標準,故其昇降機得免設豎道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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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設置於透天住宅建築物的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等用途並不能適用上述函釋以排除豎道區劃(((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25080號))。 | + | * **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設置於透天住宅建築物的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等用途並不能適用上述函釋以排除豎道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學校教室及辦公室**:營建署函釋認為5層以下的D-3、D4組因為免設安全梯,即使昇降機間形成防火區劃,也會因為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昇降機若**僅貫通教室部分**,得免設豎道區劃(((96)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1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84號(收錄於第79條)))。至於行政辦公室、活動中心等非屬教室的部分則不能適用前函,只能比照另一函釋,若「昇降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得視同本條第2項第2款的「其他類似部分」(((1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231號、(102)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 | + | * **學校教室及辦公室**:營建署函釋認為5層以下的D-3、D4組因為免設安全梯,即使昇降機間形成防火區劃,也會因為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昇降機若**僅貫通教室部分**,得免設豎道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屬F-3類組,營建署認為不屬於第79-1條所列的對象,所以不能比照D-3、D4組在自成區劃時排除豎道區劃義務(((108)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543號(收錄於第79條)))。 | + | * **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屬F-3類組,營建署認為不屬於第79-1條所列的對象,所以不能比照D-3、D4組在自成區劃時排除豎道區劃義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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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76: | 行 79: | ||
| * 第4項所列的附屬服務空間,其牆面及天花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的情況。 | * 第4項所列的附屬服務空間,其牆面及天花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的情況。 | ||
| - | * **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之範圍**:豎道區劃的區劃牆壁經常無法沿著「樓板開口的邊緣」設置,例如當挑空部分跨越超過2個樓層、且上下樓層的樓板挑空位置錯開(只有部分重疊)的情況,或是昇降階梯間的情況,其豎道區劃幾乎必然會涵蓋中間樓層的部分樓地板在內。在實務上,這種樣態並不需要按照本條第3項但書的條件(3層以內且1500㎡以內)來檢討,而是直接視為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規定。 | + | * **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之範圍**:豎道區劃的區劃牆壁經常無法沿著「樓板開口的邊緣」設置,例如當挑空部分跨越超過2個樓層、且上下樓層的樓板挑空位置錯開(只有部分重疊)的情況,或是昇降階梯間的情況,其豎道區劃幾乎必然會涵蓋中間樓層的部分樓地板在內。在實務上,這種樣態並不需要按照本條第3項但書的條件(3層以內且1500㎡以內)來檢討,而是直接視為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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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署113年函釋認為「昇降階梯間」在豎道區劃內的部分不受面積區劃的限制,詳後文[執行疑義]。 | * 國土署113年函釋認為「昇降階梯間」在豎道區劃內的部分不受面積區劃的限制,詳後文[執行疑義]。 | ||
| - | * **挑空天井、半戶外地下廣場**:「挑空天井」也是四周為建築物所圍繞的「挑空部分」,是否應適用本條存有疑義。國土署認為若其直上方無屋頂或其他樓層樓地板等遮蓋物,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挑空」的規定(((1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4684號))。至於「半戶外地下廣場」則沒有明示判定標準,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核處(((114)國署建管字第1141228681號))。 | + | * **挑空天井、半戶外地下廣場**:「挑空天井」也是四周為建築物所圍繞的「挑空部分」,是否應適用本條存有疑義。國土署認為若其直上方無屋頂或其他樓層樓地板等遮蓋物,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挑空」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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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
| - | * **防火設備的防火性能**:本條在民國96年增加了遮煙性的要求,但只適用於**昇降機道**與**管道間**(((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另外同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規定室內**安全梯**的防火設備也應具遮煙性。由於陸續引進和修正,我國法規對於豎道區劃防火設備的性能標準已經與日本法令有不小的差異,邏輯也比較不一致,彙整如下表所示: | + | * **防火設備的防火性能**:本條在民國96年增加了遮煙性的要求,但只適用於**昇降機道**與**管道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我國法規 | ^ 我國法規 | ||
| 行 99: | 行 102: | ||
| * 其中第3項第2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比照面積區劃的防火標準(詳後文說明);而面積區劃原來的例外規定「樓梯間及昇降機間(道)」在本條增訂時自79條移除。日本法令中的竪穴区画主要是為了遮煙,所以其遮炎性標準比較低;但若作為面積区画的例外時,就比照面積区画的標準,遮炎性標準比較高。 | * 其中第3項第2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比照面積區劃的防火標準(詳後文說明);而面積區劃原來的例外規定「樓梯間及昇降機間(道)」在本條增訂時自79條移除。日本法令中的竪穴区画主要是為了遮煙,所以其遮炎性標準比較低;但若作為面積区画的例外時,就比照面積区画的標準,遮炎性標準比較高。 | ||
| - | * **防火及遮煙設備的組成**:一般管道間維修門是推開的型式,只要在門框上加裝遮煙條就能達到遮煙性。至於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門(乘場門)是橫移型式,較難製作遮煙構造,只有少數電梯廠牌研發一體式的防火遮煙乘場門。但實務上仍有多種對策可以滿足「遮煙性」的要求,例如在昇降道出入口另增設一道具防火及遮煙性能的防火門。除此之外,也可以由分別具防火及遮煙性能的組件組合成「複合型防火設備」,例如以「具防火時效的乘場門」搭配「遮煙布幕(捲簾)」,如下圖所示(((1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808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11258號,圖例與日本資料相似。但此函釋與(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35565號並不一致,舊函釋認為「防火設備應同時具有遮煙性能」(即只能採「單一型防火設備」)。))。現在也有同時具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遮煙捲簾」問市。 | + | * **防火及遮煙設備的組成**:一般管道間維修門是推開的型式,只要在門框上加裝遮煙條就能達到遮煙性。至於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門(乘場門)是橫移型式,較難製作遮煙構造,只有少數電梯廠牌研發一體式的防火遮煙乘場門。但實務上仍有多種對策可以滿足「遮煙性」的要求,例如在昇降道出入口另增設一道具防火及遮煙性能的防火門。除此之外,也可以由分別具防火及遮煙性能的組件組合成「複合型防火設備」,例如以「具防火時效的乘場門」搭配「遮煙布幕(捲簾)」,如下圖所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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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管道間之維修門」不屬於第76條所稱的「防火門」,所以不受該條之限制,免設置「自動關閉裝置」(((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08812號))。 | + | * 「管道間之維修門」不屬於第76條所稱的「防火門」,所以不受該條之限制,免設置「自動關閉裝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
| - | * **併同區劃**:這個用語在技術規則中只出現過兩次,看起來不太起眼,但值得一探。第一項所規定的「豎道區劃」在嚴格意義上並不允許將豎道以外的部分包含在同一區劃內,也就是說「昇降機道」原則上應該自成區劃,不能與「昇降機間」併同區劃。在此邏輯下,第二項其實是第一項的例外但書,在特定條件下允許特定範圍的「豎道以外部分」包含在豎道的同一區劃內,兩者之間不必區劃分隔。但是,本項後段的防火區劃仍然是在昇降機道的出入口,其實並非「併同區劃」,而是「複合型防火設備」的一種容許樣態。 | + | * **併同區劃**:這個用語在技術規則中只出現過兩次,看起來不太起眼,但值得一探。第一項所規定的「豎道區劃」在嚴格意義上並不允許將豎道以外的部分包含在同一區劃內,也就是說「昇降機道」原則上應該自成區劃,不能與「昇降機間」併同區劃。在此邏輯下,第二項其實是第一項的例外但書,在特定條件下允許特定範圍的「豎道以外部分」包含在豎道的同一區劃內,兩者之間不必區劃分隔。但是,本項後段的防火區劃仍然是在昇降機道的出入口,其實並非「併同區劃」,而是「複合型防火設備」的一種容許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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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昇降機間vs梯廳(走廊)**:同編第1條第47款所定義的「昇降機間」並沒有明確的範圍界定,一般被認為與電梯的「梯廳」同義。而且法規並沒有禁止「昇降機道」直接開向「(避難用)走廊」。如果「走廊」兼作「昇降機間」(如上圖二所示),依本項規定的「併同區劃」範圍可以擴大到整條走廊,意即得以各專有單元的分戶牆及出入口門作為區劃邊界,如此一來就只需要在原本就是防火門的玄關門加上遮煙氣密條即可。這種區劃方式雖然也符合法條文字,可是其他樓層的煙可能會蔓延到這一層的「走廊」,而對避難造成妨礙,是否能達到法規原本的目的存有疑義。 | + | * **昇降機間vs梯廳(走廊)**:同編第1條第47款所定義的「昇降機間」並沒有明確的範圍界定,一般被認為與電梯的「梯廳」同義。而且法規並沒有禁止「昇降機道」直接開向「(避難用)走廊」。如果「走廊」兼作「昇降機間」(如上圖二所示),依本項規定的「併同區劃」範圍可以擴大到整條走廊,意即得以各專有單元的分戶牆及出入口門作為區劃邊界,如此一來就只需要在原本就是防火門的玄關門加上遮煙氣密條即可。這種區劃方式雖然也符合法條文字,可是其他樓層的煙可能會蔓延到這一層的「走廊」,而對避難造成妨礙,是否能達到法規原本的目的存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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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昇降機間設有排煙設備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規並未禁止一般昇降機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機間。而依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間」設有排煙設備,故其機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不必具備遮煙性。但是本條有關昇降機「豎道區劃」的遮煙規定並沒有排除「緊急昇降機間」的情況,因而存有疑義。 | + | * **昇降機間設有排煙設備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規並未禁止一般昇降機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機間。而依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間」設有排煙設備,故其機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不必具備遮煙性。但是本條有關昇降機「豎道區劃」的遮煙規定並沒有排除「緊急昇降機間」的情況,因而存有疑義。\\ |
| - | * 營建署104年函釋認為經由昇降機道開向「緊急昇降機間」的情況免受本條的遮煙限制。同理,經由「緊急昇降機間」出入的「室內安全梯」防火門也不必遮煙性。至於「特別安全梯」因為必須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出入,所以其防火門沒有遮煙性的要求(((1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566號))。113年函釋認為「一般昇降機」出入口開向「特安梯之排煙室或陽台」的情況,也可以免具遮煙性能(((113)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961號))。 | + | * 營建署104年函釋認為經由昇降機道開向「緊急昇降機間」的情況免受本條的遮煙限制。同理,經由「緊急昇降機間」出入的「室內安全梯」防火門也不必遮煙性。至於「特別安全梯」因為必須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出入,所以其防火門沒有遮煙性的要求(([[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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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昇降機間連接外廊的情況**:昇降機道直接連接「外廊」的樣態常見於學校建築。外廊與排煙室的功能相當,只是名稱不同,但是我國法規在引進時並沒有考慮這種情況,詳後文[執行疑義]。 | * **昇降機間連接外廊的情況**:昇降機道直接連接「外廊」的樣態常見於學校建築。外廊與排煙室的功能相當,只是名稱不同,但是我國法規在引進時並沒有考慮這種情況,詳後文[執行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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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項是第一項(豎道區劃)的**例外規定**。原則上「挑空」必須個別區劃,但符合本項任何一款時,「挑空」可以與「相臨的空間(非挑空部分)」**併同區劃**。 | * 本項是第一項(豎道區劃)的**例外規定**。原則上「挑空」必須個別區劃,但符合本項任何一款時,「挑空」可以與「相臨的空間(非挑空部分)」**併同區劃**。 | ||
| - |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這意謂著本項的「挑空」一詞是專指「挑空空間」而言,不包含其他類型的「樓板開口」在內。 | + |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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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條 | ^ 法條 | ||
| - |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 | + |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 |
| - |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意即在該挑空的區劃範圍內除最底層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樓地板(防火設備應設於各層挑空之邊緣)。此規定經常被無視,請多加留意。\\ **條件二**:「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此標準與「面積區劃」相同,但本條(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因此條件二實際上是多餘的。扣除條件二後,本款包含了第一款的範圍,而且條件更寬鬆,所以第一款變成是多餘的。| | + |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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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 ^4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 ||
| 行 159: | 行 162: | ||
| * **昇降機道直接連接外廊的情況**: | * **昇降機道直接連接外廊的情況**: | ||
| * 「外廊」是指與外氣有效連接的走廊,通常是單邊走廊的型式,而且外側不設置任何門窗。「外廊」是學校建築物常見的樣態。 | * 「外廊」是指與外氣有效連接的走廊,通常是單邊走廊的型式,而且外側不設置任何門窗。「外廊」是學校建築物常見的樣態。 | ||
| - | * 較早的解釋函認為應予以放寬,建議修正法規(((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後來的解釋函趨向**保守**,僅同意在符合本條第3項第2款的條件時(跨越3層以下,面積1500㎡以內),可以將戶外走廊視為一種「**連接大氣的挑空區域**」,免受豎道區劃限制(((102)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這個有點彆扭的解釋函對後來的解釋空間造成了限制(((1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231號))。 | + | * 較早的解釋函認為應予以放寬,建議修正法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以過廊連接昇降機**:如果昇降機設置於建築物外部,僅以「過廊」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相連,且「過廊」在各樓層之立面之透空部分達立面周圍面積1/ | + | * **以過廊連接昇降機**:如果昇降機設置於建築物外部,僅以「過廊」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相連,且「過廊」在各樓層之立面之透空部分達立面周圍面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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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 -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113年函釋(((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 |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4章_避難消防: |
| + | * **緊急昇降機間內的排煙設備管道間**:緊急昇降機間的排煙設備範道間為該機間的一部分,如果該管道間內僅設置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則其維修門得免具防火或遮煙性能。如該管道間除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尚有其他設備管線,其維修門仍應具防火或遮煙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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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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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別區劃的交錯樓梯**:兩座交錯配置的樓梯也可能各自有獨立的豎道區劃,但因為同樣俗稱為「剪刀梯」,審查上常遭到池魚之殃。如果能符合「重覆步行距離」和「豎道區劃」的規定,應沒有限制的必要。 | * **分別區劃的交錯樓梯**:兩座交錯配置的樓梯也可能各自有獨立的豎道區劃,但因為同樣俗稱為「剪刀梯」,審查上常遭到池魚之殃。如果能符合「重覆步行距離」和「豎道區劃」的規定,應沒有限制的必要。 | ||
| - | * **昇降機間及室內安全梯的遮煙性**:昇降機間依本條第1、2項規定,室內安全梯依第97條規定,其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但連接緊急昇降機間或排煙室時例外,如下說明(((1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566號))。 | + | * **昇降機間及室內安全梯的遮煙性**:昇降機間依本條第1、2項規定,室內安全梯依第97條規定,其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但連接緊急昇降機間或排煙室時例外,如下說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昇降機道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間**:即一般昇降機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機間的情況。因為緊急昇降機間已有防火區劃、且設有排煙設備,故該昇降機道出入口及昇降機間出入口免受本條之限制。 | * **昇降機道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間**:即一般昇降機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機間的情況。因為緊急昇降機間已有防火區劃、且設有排煙設備,故該昇降機道出入口及昇降機間出入口免受本條之限制。 | ||
| * **經由緊急昇降機間進出之室內安全梯**:昇降機間符合「兼用排煙室」的規定時,該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免具遮煙性。詳第97條之筆記。 | * **經由緊急昇降機間進出之室內安全梯**:昇降機間符合「兼用排煙室」的規定時,該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免具遮煙性。詳第97條之筆記。 | ||
| * **特別安全梯**:特安梯經由排煙室或陽台出入,其防火門免具遮煙性。 | * **特別安全梯**:特安梯經由排煙室或陽台出入,其防火門免具遮煙性。 | ||
| - | * **昇降機間出入口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陽台或排煙室**:113年函釋因該陽台或排煙室已具排煙功能,故昇降機道出入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得免具本條及第203、242條規定之遮煙性能(((113)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961號))。 | + | * **昇降機間出入口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陽台或排煙室**:113年函釋因該陽台或排煙室已具排煙功能,故昇降機道出入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得免具本條及第203、242條規定之遮煙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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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豎道區劃之防火設備是否需要阻熱性**: | * **豎道區劃之防火設備是否需要阻熱性**: | ||
| - | * 不需要,各種豎道中只有安全梯的防火設備才有阻熱性要求(((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 | + | * 不需要,各種豎道中只有安全梯的防火設備才有阻熱性要求(([[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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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豎道區劃vs面積區劃: | + | |
| - | * 「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若挑空直下方樓層超過1500㎡,仍應依第79條規定之面積區劃(((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 | + | * 「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若挑空直下方樓層超過1500㎡,仍應依第79條規定之面積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雖然「豎道區劃」的條文並未排除「面積區劃」,但是國土署在113年函釋認為「昇降樓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包含與機間併同區劃的情況)、垂直管道間」在豎道區劃內的部分,其樓地板面積之和免受第79條「面積區劃」的限制(((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943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31129953號))。 | + | * 雖然「豎道區劃」的條文並未排除「面積區劃」,但是國土署在113年函釋認為「昇降樓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包含與機間併同區劃的情況)、垂直管道間」在豎道區劃內的部分,其樓地板面積之和免受第79條「面積區劃」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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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120號))認為,如果豎道僅貫通第79-1條第1項(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所列用途區劃以內的部分,其豎道部分不必再區劃,例如僅貫通地下各層停車空間之進排氣管道不必豎道區劃。但如果豎道貫通至前述用途區劃以外部分,豎道仍必須依本條區劃。 | + |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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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使用的情況**: | * **變更使用的情況**: | ||
| - | * 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使辦法)」第4條規定之附表四的「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中,並沒有列舉本條的「豎道區劃」在內。這是因為該表是以「同一樓層」或「不變動防火區劃」的前提所列舉的檢討項目。如果涉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的「防火區劃變更」,或變使辦法第8條的「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仍應依技術規則的相關規定檢討(((96)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63609號))。 | + | * 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使辦法)」第4條規定之附表四的「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中,並沒有列舉本條的「豎道區劃」在內。這是因為該表是以「同一樓層」或「不變動防火區劃」的前提所列舉的檢討項目。如果涉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的「防火區劃變更」,或變使辦法第8條的「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仍應依技術規則的相關規定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昇降設備之汰舊換新**:昇降設備之重新安裝未必涉及「變更使用」,另詳同編第55條之筆記。如果昇降設備之汰舊換新牽涉到防火區劃的變更,就必須辦理變更使照且依申請時之新法檢討,除非符合各地方政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得免檢討(((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6238號))。 | + | * **昇降設備之汰舊換新**:昇降設備之重新安裝未必涉及「變更使用」,另詳同編第55條之筆記。如果昇降設備之汰舊換新牽涉到防火區劃的變更,就必須辦理變更使照且依申請時之新法檢討,除非符合各地方政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得免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管道間的豎道區劃vs層間區劃**: | * **管道間的豎道區劃vs層間區劃**: | ||
| - | * **層間區劃**:如果貫穿管道間內樓地板之風管或其他管線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符合同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管線貫穿部)之規定,未形成樓地板之缺口,即非屬本條規範之「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這種情況該管道間四周牆壁及維修門得免受本條限制(((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44557號))。 | + | * **層間區劃**:如果貫穿管道間內樓地板之風管或其他管線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符合同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管線貫穿部)之規定,未形成樓地板之缺口,即非屬本條規範之「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這種情況該管道間四周牆壁及維修門得免受本條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豎道區劃**:相對的,管道間本身如果為防火區劃構造,而且其水平分支管貫穿管道間牆壁的部分符合同編第85條之規定,則該管道間在貫穿各層樓板的部分不必施作防火填塞(意即不必分層隔斷)。意即「豎道區劃」與「層間區劃」兩者可以互相替代,擇一即可。 | * **豎道區劃**:相對的,管道間本身如果為防火區劃構造,而且其水平分支管貫穿管道間牆壁的部分符合同編第85條之規定,則該管道間在貫穿各層樓板的部分不必施作防火填塞(意即不必分層隔斷)。意即「豎道區劃」與「層間區劃」兩者可以互相替代,擇一即可。 | ||
| * **排煙風管的情況**:有關排煙風管的貫穿部有一些在設計上應考量的因素,另詳第85條之說明。 | * **排煙風管的情況**:有關排煙風管的貫穿部有一些在設計上應考量的因素,另詳第85條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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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 * [[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 | * **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 | * [[85_防火區劃的管路貫穿部|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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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 |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等)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註:第1項第1号是指用途上無法區劃的空間。「樓梯間的部分等」包含昇降機間和機道在內。||| |
|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 ||
|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 ||
| 行 262: | 行 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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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1776940838.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