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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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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06/11 12:28] – [執行疑義]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10/08 10:13]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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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這意謂著本項的「挑空」一詞是專指「挑空空間」而言,不包含其他類型的「樓板開口」在內。\\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這意謂著本項的「挑空」一詞是專指「挑空空間」而言,不包含其他類型的「樓板開口」在內。\\  
-    * ''#同樂會觀點' 該函釋限縮了但書適用的範圍,會產生較嚴格而保守的規範效果,事實上設在挑空空間的昇降機道並不會變得更安全,相反地沒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也未必更不安全。而且如果按照相同的邏輯,不具有挑空設計的「樓梯」也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連獨棟住宅也無法符合但書條件,顯然過於嚴格,有待商榷。\\  +    * ''#同樂會觀點'' 該函釋限縮了但書適用的範圍,會產生較嚴格而保守的規範效果,事實上設在挑空空間的昇降機道並不會變得更安全,相反地沒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也未必更不安全。而且如果按照相同的邏輯,不具有挑空設計的「樓梯」也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連獨棟住宅也無法符合但書條件,顯然過於嚴格,有待商榷。\\  
     * ''#日本法令'' 本項但書是由日本法令引進並加以修改。而日本法令的用語為「符合以下各号之一的部分」,這個「部分」一般統稱為「竪穴」,包含挑空空間(吹拔き)樓梯、電梯、電扶梯、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意即不論樓梯/電梯是否「具有挑空設計」,該竪穴原則上都應区画,也都可以適用竪穴区画的但書。     * ''#日本法令'' 本項但書是由日本法令引進並加以修改。而日本法令的用語為「符合以下各号之一的部分」,這個「部分」一般統稱為「竪穴」,包含挑空空間(吹拔き)樓梯、電梯、電扶梯、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意即不論樓梯/電梯是否「具有挑空設計」,該竪穴原則上都應区画,也都可以適用竪穴区画的但書。
  
-  * ''#同樂會觀點' 本項雖有兩款,但實際上第一款形同虛設。這兩款的說明如下。+  * ''#同樂會觀點'' 本項雖有兩款,但實際上第一款形同虛設。這兩款的說明如下。
  
 ^  法條  ^  說明  ^ ^  法條  ^  說明  ^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的文字也雷同,但在日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或「避難層+直下層」,合計只能跨越2層。造成理解差異的原因可能是本項第二款的條件也是3層樓,亦或立法時即產生理解差異。\\ **條件二**:提昇內裝材料的耐燃性,與日本法令相同。\\ 本款的放寬條件雖然沒有面積的限制,但本條並未排除第79條的面積區劃(((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所以比第二款來得嚴格。\\ 此外,符合同編第88條(內裝材料限制)的例外條件「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時,亦不能替代本款的材料耐燃性條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的文字也雷同,但在日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或「避難層+直下層」,合計只能跨越2層。造成理解差異的原因可能是本項第二款的條件也是3層樓,亦或立法時即產生理解差異。\\ **條件二**:提昇內裝材料的耐燃性,與日本法令相同。\\ 本款的放寬條件雖然沒有面積的限制,但本條並未排除第79條的面積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所以比第二款來得嚴格。\\ 此外,符合同編第88條(內裝材料限制)的例外條件「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時,亦不能替代本款的材料耐燃性條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意即在該挑空的區劃範圍內除最底層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樓地板(防火設備應設於各層挑空之邊緣)。此規定經常被無視,請多加留意。\\ **條件二**:「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此標準與「面積區劃」相同,但本條(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因此條件二實際上是多餘的。扣除條件二後,本款包含了第一款的範圍,而且條件更寬鬆,所以第一款變成是多餘的。|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意即在該挑空的區劃範圍內除最底層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樓地板(防火設備應設於各層挑空之邊緣)。此規定經常被無視,請多加留意。\\ **條件二**:「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此標準與「面積區劃」相同,但本條(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因此條件二實際上是多餘的。扣除條件二後,本款包含了第一款的範圍,而且條件更寬鬆,所以第一款變成是多餘的。|
 ^:::|**與高層區劃之競合**:本款並未排除同編第83條(高層區劃)之義務。如果連跨的樓層包含11層以上的樓層,應同時符合該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請特別留意。| ^:::|**與高層區劃之競合**:本款並未排除同編第83條(高層區劃)之義務。如果連跨的樓層包含11層以上的樓層,應同時符合該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請特別留意。|
-^:::|**面積減半計算疑義**:由於挑高區域的空間高度較高,自動滅火設備是否有效存有疑慮,營建署早期函釋認為只有「非挑空區域」可以比照第79條第2項規定減半計算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但此函釋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1號]]並不一致,較早的函釋認為不能適用。)),直到民國110年才同意設置「放水型撒水頭」者可以適用減少計面積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面積減半計算疑義**:由於挑高區域的空間高度較高,自動滅火設備是否有效存有疑慮,營建署早期函釋認為只有「非挑空區域」可以比照第79條第2項規定減半計算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但此函釋與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1號]]並不一致,較早的函釋認為不能適用。)),直到民國110年才同意設置「放水型撒水頭」者可以適用減少計面積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
 ^:::|**區劃之防火設備**:在1500㎡以內的區劃之防火設備,比照同編第79條(面積區劃)之規定,應具阻熱性,但不需遮煙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 ^:::|**區劃之防火設備**:在1500㎡以內的區劃之防火設備,比照同編第79條(面積區劃)之規定,應具阻熱性,但不需遮煙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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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明訂「豎穴直接對外氣開放的走廊、陽台等類似部分除外」。對於「外氣開放性」也有具體的判定標準,與判定免計「建築面積」及「床面積」的標準相同。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明訂「豎穴直接對外氣開放的走廊、陽台等類似部分除外」。對於「外氣開放性」也有具體的判定標準,與判定免計「建築面積」及「床面積」的標準相同。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 **緊急昇降機間內的排煙設備管道間**:緊急昇降機間的排煙設備範道間為該機間的一部分,如果該管道間內僅設置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則其維修門得免具防火或遮煙性能。如該管道間除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尚有其他設備管線,其維修門仍應具防火或遮煙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6001號|(1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6001號]]))。 
 +      * ''#日本法令'' 施行令第112条第14項規定,豎穴與鄰接的其他豎穴(僅限於用途上無法区画的部分、或樓電梯間等)若符合一定條件,在適用豎穴区画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兩個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區劃**,另一個條件是對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的提昇。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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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面積区画」直接排除了樓梯間及昇降機道(含乘場)。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面積区画」直接排除了樓梯間及昇降機道(含乘場)。
         * ''#同樂會觀點'' 我國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的第79條「面積區劃」的例外但書中其實原本就包含了「樓梯間、昇降機間」,但在92年將該款獨立為第79-2條,導致其與第79條失去連結,使得「豎道區劃」變成未能排除「面積區劃」。113年函釋其實比較符合立法的原意,但文字上踰越了法條規定之虞,應該加以修正。。         * ''#同樂會觀點'' 我國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的第79條「面積區劃」的例外但書中其實原本就包含了「樓梯間、昇降機間」,但在92年將該款獨立為第79-2條,導致其與第79條失去連結,使得「豎道區劃」變成未能排除「面積區劃」。113年函釋其實比較符合立法的原意,但文字上踰越了法條規定之虞,應該加以修正。。
-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120號))認為,如果豎道僅貫通第79-1條第1項(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所列用途區劃以內的部分,其豎道部分不必再區劃,例如僅貫通地下各層停車空間之進排氣管道不必豎道區劃。但如果豎道貫通至前述用途區劃以外部分,豎道仍必須依本條區劃。+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120號|(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120號]]))認為,如果豎道僅貫通第79-1條第1項(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所列用途區劃以內的部分,其豎道部分不必再區劃,例如僅貫通地下各層停車空間之進排氣管道不必豎道區劃。但如果豎道貫通至前述用途區劃以外部分,豎道仍必須依本條區劃。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行 213: 行 215: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85_防火區劃的管路貫穿部|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行 245: 行 247:
 ^:::^^|註三|法第2条第9号の2B規定之防火設備的標準是20分鐘遮炎性,另依令第112条第19項第2号應具有遮煙性能。|| ^:::^^|註三|法第2条第9号の2B規定之防火設備的標準是20分鐘遮炎性,另依令第112条第19項第2号應具有遮煙性能。||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等)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註:第1項第1号是指用途上無法區劃的空間。「樓梯間的部分等」包含昇降機間和機道在內。|||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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