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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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06/11 12:28]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10/08 10:13]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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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挑空**:就本項的文字來看,可能會以為序文中的「挑空」是泛指各種「有樓板開口的部分」,包含本項第一、二款中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內。但是營建署106年函釋認為如果只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的情況,不適用本項的規定;唯有「具有挑空設計的昇降機道」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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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條 | ^ 法條 | ||
| - |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 | + |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本款參考自日本法令,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豎道位置限於避難層及其直上或直下層。國內一般理解為「避難層+直上層+直下層」,總共跨越3層。\\ '' |
|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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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4章_避難消防: |
| + | * **緊急昇降機間內的排煙設備管道間**:緊急昇降機間的排煙設備範道間為該機間的一部分,如果該管道間內僅設置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則其維修門得免具防火或遮煙性能。如該管道間除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尚有其他設備管線,其維修門仍應具防火或遮煙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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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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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120號))認為,如果豎道僅貫通第79-1條第1項(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所列用途區劃以內的部分,其豎道部分不必再區劃,例如僅貫通地下各層停車空間之進排氣管道不必豎道區劃。但如果豎道貫通至前述用途區劃以外部分,豎道仍必須依本條區劃。 | + | * **「面積區劃之例外用途空間」可以排除該空間內的「豎道區劃」**:營建署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 * **貫通「面積區劃」的「豎道區劃」,是否應比照「面積區劃」具有阻熱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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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 * [[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 | * **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 | * [[85_防火區劃的管路貫穿部|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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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 |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等)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註:第1項第1号是指用途上無法區劃的空間。「樓梯間的部分等」包含昇降機間和機道在內。||| |
|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 ||
|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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