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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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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06/11 12:32] – [條文探討]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 [2026/10/08 10:13]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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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意即在該挑空的區劃範圍內除最底層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樓地板(防火設備應設於各層挑空之邊緣)。此規定經常被無視,請多加留意。\\ **條件二**:「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此標準與「面積區劃」相同,但本條(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因此條件二實際上是多餘的。扣除條件二後,本款包含了第一款的範圍,而且條件更寬鬆,所以第一款變成是多餘的。|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本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也包含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放寬。\\ **條件一**:「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超過3層即不能適用本項但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15642號]])),意即在該挑空的區劃範圍內除最底層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樓地板(防火設備應設於各層挑空之邊緣)。此規定經常被無視,請多加留意。\\ **條件二**:「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下」。此標準與「面積區劃」相同,但本條(豎道區劃)並未排除「面積區劃」,因此條件二實際上是多餘的。扣除條件二後,本款包含了第一款的範圍,而且條件更寬鬆,所以第一款變成是多餘的。|
 ^:::|**與高層區劃之競合**:本款並未排除同編第83條(高層區劃)之義務。如果連跨的樓層包含11層以上的樓層,應同時符合該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請特別留意。| ^:::|**與高層區劃之競合**:本款並未排除同編第83條(高層區劃)之義務。如果連跨的樓層包含11層以上的樓層,應同時符合該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請特別留意。|
-^:::|**面積減半計算疑義**:由於挑高區域的空間高度較高,自動滅火設備是否有效存有疑慮,營建署早期函釋認為只有「非挑空區域」可以比照第79條第2項規定減半計算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但此函釋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1號]]並不一致,較早的函釋認為不能適用。)),直到民國110年才同意設置「放水型撒水頭」者可以適用減少計面積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面積減半計算疑義**:由於挑高區域的空間高度較高,自動滅火設備是否有效存有疑慮,營建署早期函釋認為只有「非挑空區域」可以比照第79條第2項規定減半計算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但此函釋與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1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1號]]並不一致,較早的函釋認為不能適用。)),直到民國110年才同意設置「放水型撒水頭」者可以適用減少計面積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
 ^:::|**區劃之防火設備**:在1500㎡以內的區劃之防火設備,比照同編第79條(面積區劃)之規定,應具阻熱性,但不需遮煙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 ^:::|**區劃之防火設備**:在1500㎡以內的區劃之防火設備,比照同編第79條(面積區劃)之規定,應具阻熱性,但不需遮煙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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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明訂「豎穴直接對外氣開放的走廊、陽台等類似部分除外」。對於「外氣開放性」也有具體的判定標準,與判定免計「建築面積」及「床面積」的標準相同。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明訂「豎穴直接對外氣開放的走廊、陽台等類似部分除外」。對於「外氣開放性」也有具體的判定標準,與判定免計「建築面積」及「床面積」的標準相同。
  
-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豎道與另一豎道**:\\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安全梯內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特別安全梯內不可設管道間的維修孔**:同編[[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第97條]]明訂特安梯不可設置管道維修口,比其他安全梯更嚴格。\\   
 +    * **緊急昇降機間內的排煙設備管道間**:緊急昇降機間的排煙設備範道間為該機間的一部分,如果該管道間內僅設置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則其維修門得免具防火或遮煙性能。如該管道間除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尚有其他設備管線,其維修門仍應具防火或遮煙性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6001號|(1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6001號]]))。 
 +      * ''#日本法令'' 施行令第112条第14項規定,豎穴與鄰接的其他豎穴(僅限於用途上無法区画的部分、或樓電梯間等)若符合一定條件,在適用豎穴区画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兩個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區劃**,另一個條件是對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的提昇。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 **剪刀梯**:在同一豎道裡配置交錯的兩座樓梯,俗稱為「剪刀梯」,是很節省空間的配置方式。由於兩座樓梯的豎道相連,一旦有煙侵入樓梯間,會使兩條垂直避難路徑都受到阻礙。因此在依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檢討所增設的樓梯不能採用「剪刀梯」。
行 213: 行 215: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 [[85_防火區劃的管路貫穿部|設計施工編第85條]](防火區劃的風管及水電配管之貫穿部)
  
  
行 245: 行 247:
 ^:::^^|註三|法第2条第9号の2B規定之防火設備的標準是20分鐘遮炎性,另依令第112条第19項第2号應具有遮煙性能。|| ^:::^^|註三|法第2条第9号の2B規定之防火設備的標準是20分鐘遮炎性,另依令第112条第19項第2号應具有遮煙性能。||
  
-^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14竪たて穴部分及びこれに接する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いずれも第一項第一号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又は階段室の部分等であるものに限る。)が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れらの竪たて穴部分を一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みなして、前三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14豎穴部分及鄰接的其他豎穴部分(限於第1項第1号之建築物的部分或樓梯間的部分等)符合以下基準的情況,這些豎穴在適用前三項規定時視為同一豎穴。\\ \\ 註:第1項第1号是指用途上無法區劃的空間。「樓梯間的部分等」包含昇降機間和機道在內。|||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一^当該竪たて穴部分及び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が準不燃材料でされ、かつ、その下地が準不燃材料で造ら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一|該豎穴及其他豎穴之牆壁和天花朝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準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為準不燃材料建造者。||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二^当該竪たて穴部分と当該他の竪たて穴部分とが用途上区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二|該豎穴與其他豎穴在用途上無法区画分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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