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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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08-19訂 | | 2003-08-19訂 | ||
| |★★ 在防火上相當重要,但在設計上很容易被忽略。設計帷幕牆時尤其應該注意。||| | |★★ 在防火上相當重要,但在設計上很容易被忽略。設計帷幕牆時尤其應該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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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cm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cm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1^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cm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cm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
| ^2^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 ^2^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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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增訂,第一項是由原第78條第2項移入並修正,第2、3項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原第78條在民國63年初訂,內容引自日本法令。 | + | * 原第78條在**民國63年**初訂,內容引自日本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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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89: | 行 89: | ||
| * **帷幕牆的防火性能**: | * **帷幕牆的防火性能**: | ||
| - | * 目前並沒有帷幕牆與樓板交接處的防火被覆材之相關試驗方法或標準,內政部也沒有對帷幕牆產品(系統)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15577號))。若要符合本條的規定,通常是採用第71~73條規格式規定的防火構造加以組合。 | + | * 目前並沒有帷幕牆與樓板交接處的防火被覆材之相關試驗方法或標準,內政部也沒有對帷幕牆產品(系統)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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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7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豎道區劃){{: | + | * [[79-2_豎道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豎道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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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16: | 行 116: | ||
| ====外牆玻璃窗的防火考量==== | ====外牆玻璃窗的防火考量==== | ||
| - | 在室內發生普通火災時,外牆(包含開窗)應該要能防止火焰噴出,以避免火勢經由外牆外側延燒到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空間、或其他建築物。這個功能稱為「遮焰」。「遮焰性能」是牆壁或樓板等「區劃構造」最主要的防火性能,在經過一段曝火時間後必須保持「完整性」,才能夠遮焰。[[延伸閱讀: | + | > 在室內發生普通火災時,外牆(包含開窗)應該要能防止火焰噴出,以避免火勢經由外牆外側延燒到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空間、或其他建築物。這個功能稱為「遮焰」。「遮焰性能」是牆壁或樓板等「區劃構造」最主要的防火性能,在經過一段曝火時間後必須保持「完整性」,才能夠遮焰。[[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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