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2026/04/29 09:49] – [條文探討]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2026/06/11 12:40]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行 1: 行 1:
-**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3節 防火構造**+**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79-4|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防火時效====== ======79-4|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防火時效======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行 10: 行 10: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2年增訂,將原第7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主要構造)有關非承重外牆的防火時效規定移至本條。+  * **民國92年**增訂,將原第7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主要構造)有關非承重外牆的防火時效規定移至本條。 
 +    * ''#同樂會觀點'' 第四節是「防火區劃」的規定,將非承重外牆的防火規定移到本節顯得有點格格不入。
  
 ---- ----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條文並沒有區別「承重外牆」或「非承重外牆」,也沒有規定「外牆」的防火性能是指哪一種,亦未說明其防火上的目的是針對何種火災情況。   * 條文並沒有區別「承重外牆」或「非承重外牆」,也沒有規定「外牆」的防火性能是指哪一種,亦未說明其防火上的目的是針對何種火災情況。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規定「耐火建築物」的外牆應為「耐火構造」,受到該建築物周圍發生的普通火災之火熱時應具有半小時「**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為1小時),以防止屋內可燃物受到外部火災的輻射熱引燃;在受到屋內的普通火災之火熱時應具有半小時「**遮焰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為1小時),以防止火焰冒出屋外。如果該外牆為耐力壁,還必須具有「**非損傷性**」,其時效依樓層而定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規定「耐火建築物」的外牆應為「耐火構造」,受到該建築物周圍發生的普通火災之火熱時應具有半小時「**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為1小時),以防止屋內可燃物受到外部火災的輻射熱引燃;在受到屋內的普通火災之火熱時應具有半小時「**遮焰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為1小時),以防止火焰冒出屋外。如果該外牆為耐力壁,還必須具有「**非損傷性**」,其時效依樓層而定((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7条、第108条の3))。
  
 ---- ----
行 25: 行 26:
 ^除本編第79條及第79-3條及第110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除本編第79條及第79-3條及第110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 函釋認為立法原意是指**若建築物的外牆已符合上述各條之規定,該建築物**(的其他外牆部分)**就不受本條的限制**(((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  * 函釋認為立法原意是指**若建築物的外牆已符合上述各條之規定,該建築物**(的其他外牆部分)**就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
  
-  * ''#同樂會觀點'' 就本條前後句的用語來看,「其他部分外牆」似乎是指第79、79-3、110條所未規定的「部分」,意即對外牆構造的基本要求為半小時防火時效。不過若由民國92年修法的邏輯全盤來看,立法原意可能確如該函釋所述。顯示本條的文字不夠精確,容易造成誤解。 +  * ''#同樂會觀點'' 就本條前後句的用語來看,「其他部分外牆」似乎是指第79、79-3、110條所未規定的「部分」,意即對外牆構造的基本要求為半小時防火時效。不過若由民國92年修法的邏輯全盤來看,立法原意可能確如該函釋所述。顯示本條的文字不夠精確,容易造成誤解。\\   
-    * 原本同編第110條規定,外牆非為防火構造的「防火構造建築物」距離鄰地必須退縮1.5m以上的防火間隔,而全部外牆皆為防火構造的「防火建築物」則無此限制。民國92年修正時,取消了「防火建築物」的規定,只留下「防火構造建築物」。第110條也改為防火間隔在1.5m以內的外牆部分應具備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間隔在1.5~3m的的外牆部分應具備半小時防火時效。相對地,若防火間隔已達到3m以上的外牆部分,就不受該條限制,也就是說應該低於半小時防火時效的標準才符合比例關係。+    * 原本同編第110條規定,外牆非為防火構造的「防火構造建築物」距離鄰地必須退縮1.5m以上的防火間隔,而全部外牆皆為防火構造的「防火建築物」則無此限制。民國92年修正時,取消了「防火建築物」的規定,只留下「防火構造建築物」。第110條也改為防火間隔在1.5m以內的外牆部分應具備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間隔在1.5~3m的的外牆部分應具備半小時防火時效。相對地,若防火間隔已達到3m以上的外牆部分,就不受該條限制,也就是說應該低於半小時防火時效的標準才符合比例關係。\\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最高耐火等級的「耐火建築物」要求全部外牆皆應為「耐火構造」,應具有半小時的遮焰性及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部分提昇至一小時);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開口部應設置具20分鐘遮焰性的防火設備。不過在進一步性能化的現行條文中,只剩下很少數的對象用途必須為「耐火建築物」,大部分建築物只有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部分才需要遮焰性及阻熱性,所以「耐火建築物」與我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標準無法直接比較。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最高耐火等級的「耐火建築物」要求全部外牆皆應為「耐火構造」,應具有半小時的遮焰性及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部分提昇至一小時);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開口部應設置具20分鐘遮焰性的防火設備。不過在進一步性能化的現行條文中,只剩下很少數的對象用途必須為「耐火建築物」,大部分建築物只有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部分才需要遮焰性及阻熱性,所以「耐火建築物」與我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標準無法直接比較。
  
-  * 第79、79-3、110條之規定摘要如下:+  * **第79、79-3、110條**之規定摘要如下:
  
 ^  對象的外牆部位  ^  條次  ^  防火時效要求  ^ ^  對象的外牆部位  ^  條次  ^  防火時效要求  ^
行 48: 行 49: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  * [[第4章_避難消防:110_防火間隔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
  
 ---- ----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1777456176.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