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2026/06/11 12:37]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 [2026/06/11 12:40]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行 26: 行 26:
 ^除本編第79條及第79-3條及第110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除本編第79條及第79-3條及第110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 函釋認為立法原意是指**若建築物的外牆已符合上述各條之規定,該建築物**(的其他外牆部分)**就不受本條的限制**(((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  * 函釋認為立法原意是指**若建築物的外牆已符合上述各條之規定,該建築物**(的其他外牆部分)**就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1號]]))。
  
   * ''#同樂會觀點'' 就本條前後句的用語來看,「其他部分外牆」似乎是指第79、79-3、110條所未規定的「部分」,意即對外牆構造的基本要求為半小時防火時效。不過若由民國92年修法的邏輯全盤來看,立法原意可能確如該函釋所述。顯示本條的文字不夠精確,容易造成誤解。\\     * ''#同樂會觀點'' 就本條前後句的用語來看,「其他部分外牆」似乎是指第79、79-3、110條所未規定的「部分」,意即對外牆構造的基本要求為半小時防火時效。不過若由民國92年修法的邏輯全盤來看,立法原意可能確如該函釋所述。顯示本條的文字不夠精確,容易造成誤解。\\  
行 32: 行 32: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最高耐火等級的「耐火建築物」要求全部外牆皆應為「耐火構造」,應具有半小時的遮焰性及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部分提昇至一小時);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開口部應設置具20分鐘遮焰性的防火設備。不過在進一步性能化的現行條文中,只剩下很少數的對象用途必須為「耐火建築物」,大部分建築物只有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部分才需要遮焰性及阻熱性,所以「耐火建築物」與我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標準無法直接比較。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最高耐火等級的「耐火建築物」要求全部外牆皆應為「耐火構造」,應具有半小時的遮焰性及阻熱性(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部分提昇至一小時);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開口部應設置具20分鐘遮焰性的防火設備。不過在進一步性能化的現行條文中,只剩下很少數的對象用途必須為「耐火建築物」,大部分建築物只有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外牆部分才需要遮焰性及阻熱性,所以「耐火建築物」與我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標準無法直接比較。
  
-  * 第79、79-3、110條之規定摘要如下:+  * **第79、79-3、110條**之規定摘要如下:
  
 ^  對象的外牆部位  ^  條次  ^  防火時效要求  ^ ^  對象的外牆部位  ^  條次  ^  防火時效要求  ^
行 49: 行 49: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  * [[第4章_避難消防:110_防火間隔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
  
 ---- ----
第3章_建築防火/79-4_外牆防火時效_防火構.1781181464.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