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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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最初的規定與日本法令非常相似,但經過五次修正(64、84、92、94、100年)後分歧漸鉅。除了標準比日本更加嚴格、複雜、適用範圍更廣以外,主管機關也有擴張解釋的傾向。由於我國現行法規的表格看起來讓人眼花瞭亂,標準忽高忽低,如果能稍微了解法規沿革、並對照日本法令,會比較容易掌握其邏輯上的依據和修正脈絡。 | + | |
| ^ ^ 日本法令 | ^ ^ 日本法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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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象物 | ^ 對象物 | ||
| ^ 防火標準 | ^ 防火標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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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
| - | *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用途及規模的建築物,與是否為「防火構造建築物」無關(((95)營署建管字第0950016782號))。有兩個**例外**條件,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 | + | *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用途及規模的建築物,與是否為「防火構造建築物」無關(([[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非屬特定用途的小型防火區劃**(100㎡以下)。 | * **非屬特定用途的小型防火區劃**(100㎡以下)。 | ||
|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的部分**。 |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的部分**。 | ||
| 行 94: | 行 94: | ||
| * **安全梯及避難用走廊**:請留意「安全梯」及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避難用走廊」的裝修材料另依同編第97、92條之規定,必須提昇至「**耐燃一級**」,較本條的規定嚴格。 | * **安全梯及避難用走廊**:請留意「安全梯」及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避難用走廊」的裝修材料另依同編第97、92條之規定,必須提昇至「**耐燃一級**」,較本條的規定嚴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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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增設的室內樓梯**:早期函釋認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增設的室內樓梯(非屬直通樓梯,也非屬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樓層通往直通樓梯的室內樓梯)」仍應為不燃材料建造或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這是比照當時的第70條的樓梯構造標準(((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但後來法規修正,同編第96條僅規定「直通樓梯」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該函已失去法規依據。 | + | * **增設的室內樓梯**:早期函釋認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增設的室內樓梯(非屬直通樓梯,也非屬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樓層通往直通樓梯的室內樓梯)」仍應為不燃材料建造或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這是比照當時的第70條的樓梯構造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八)住宿類H-2^ | ^(八)住宿類H-2^ | ||
| 行 115: | 行 115: | ||
| * **內部裝修之定義vs適用對象物**:說明二對「內部裝修」的定義是針對「構造」而言,對象物主要為天花、牆壁、及固定隔屏。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裝辦法)」第3條對「室內裝修」的定義則是針對「行為」而言,只要涉及「內部裝修的構造或材料」的建造或更動,都屬於「室內裝修行為」,但是「壁紙、壁布、窗簾、家具、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除外」,意即負面表列的這五種物品被排除在對象物之外。 | * **內部裝修之定義vs適用對象物**:說明二對「內部裝修」的定義是針對「構造」而言,對象物主要為天花、牆壁、及固定隔屏。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裝辦法)」第3條對「室內裝修」的定義則是針對「行為」而言,只要涉及「內部裝修的構造或材料」的建造或更動,都屬於「室內裝修行為」,但是「壁紙、壁布、窗簾、家具、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除外」,意即負面表列的這五種物品被排除在對象物之外。 | ||
| - | * **騎樓、陽台之天花**:騎樓及陽台非屬室內空間,不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須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建築物構造之安全(((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5932號))。 | + | * **騎樓、陽台之天花**:騎樓及陽台非屬室內空間,不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須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建築物構造之安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這是在民國10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之後增訂的條文。由於表演者使用的道具點燃了天花板的隔音泡棉,火勢快速延燒,造成9死13傷。當時在建築管理上普遍認為黏貼或釘掛的隔音/吸音材料屬於一種「裝置」,而非屬室內裝修,並未加以重視。現行法規已明訂隔音、吸音材料應受本條之限制(((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 | + |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這是在民國10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之後增訂的條文。由於表演者使用的道具點燃了天花板的隔音泡棉,火勢快速延燒,造成9死13傷。當時在建築管理上普遍認為黏貼或釘掛的隔音/吸音材料屬於一種「裝置」,而非屬室內裝修,並未加以重視。現行法規已明訂隔音、吸音材料應受本條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適用對象的疑義**: | * **適用對象的疑義**: | ||
| - | * **薄材料**:「薄材料」亦稱為「捲裝材料」,包含壁紙、壁布、美耐板、天然木皮、PVC片等等。由於「室裝辦法」直接將「壁紙壁布」排除在「室內裝修」的定義之外,因此「壁紙壁布」不被認為是應受內裝材料限制的對象物(((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而其他「薄形材料」在實務上多半比照辦理((例如(89)北市工建字第8930892100號提案四))。'' | + | * **薄材料**:「薄材料」亦稱為「捲裝材料」,包含壁紙、壁布、美耐板、天然木皮、PVC片等等。由於「室裝辦法」直接將「壁紙壁布」排除在「室內裝修」的定義之外,因此「壁紙壁布」不被認為是應受內裝材料限制的對象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實務上,如果將薄形材料直接貼附於符合防火構造規定的分間牆上,通常不限制其耐燃性能。但如果薄形材料非直接貼附於分間牆上(先貼在其他板材),就應適用裝修材料的限制。 | * 實務上,如果將薄形材料直接貼附於符合防火構造規定的分間牆上,通常不限制其耐燃性能。但如果薄形材料非直接貼附於分間牆上(先貼在其他板材),就應適用裝修材料的限制。 | ||
| * 不過,若是任意將薄形材料貼在耐燃底材上,其實也有可能會降低耐燃底材的耐燃性。目前「耐燃壁紙、壁布、PVC片」已納入經濟部規定之應施檢驗項目,其試驗規範即要求應貼附於耐燃基材一起試驗。另參閱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 | * 不過,若是任意將薄形材料貼在耐燃底材上,其實也有可能會降低耐燃底材的耐燃性。目前「耐燃壁紙、壁布、PVC片」已納入經濟部規定之應施檢驗項目,其試驗規範即要求應貼附於耐燃基材一起試驗。另參閱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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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
| - |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 |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
| - |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 |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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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度超過1.2m固定在地板的隔屏(或兼櫥櫃用之隔屏)**: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推測最初可能是針對「卡座或半包廂」而來。只不過其目的不明確,常產生疑義。 | * **高度超過1.2m固定在地板的隔屏(或兼櫥櫃用之隔屏)**: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推測最初可能是針對「卡座或半包廂」而來。只不過其目的不明確,常產生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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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研究((參考《可燃物火載量先期評估技術建立與應用》,陳建忠、蘇鴻奇、張尚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2005))以「是否固定」來將「火載量」區分為「固定火載量(fixed load)」及「可動火載量(movable load)」。由於「減少火載量」是被動式防火的主要方法,而「可動火載量」無法以建築法規控制。如果擴大對「固定火載量的範圍定義」就能擴大「可控制的火載量」,使防火法規看起來具有較高的效益及必要性,這個思維可能是防火法規不斷修嚴的原因之一。 | * 相關研究((參考《可燃物火載量先期評估技術建立與應用》,陳建忠、蘇鴻奇、張尚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2005))以「是否固定」來將「火載量」區分為「固定火載量(fixed load)」及「可動火載量(movable load)」。由於「減少火載量」是被動式防火的主要方法,而「可動火載量」無法以建築法規控制。如果擴大對「固定火載量的範圍定義」就能擴大「可控制的火載量」,使防火法規看起來具有較高的效益及必要性,這個思維可能是防火法規不斷修嚴的原因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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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固定」的認定**:隔屏的「固定」與否,影響到是否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但對於「固定」並沒有客觀的認定標準。內政部函釋認為應由地方建管機關依照現地之設置目的、使用情形、空間規劃、施工類型等,基於公共安全維護之立場作實質認定,而不以基礎、鎖定……等為認定要件(((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461號))。\\ | + | * **「固定」的認定**:隔屏的「固定」與否,影響到是否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但對於「固定」並沒有客觀的認定標準。內政部函釋認為應由地方建管機關依照現地之設置目的、使用情形、空間規劃、施工類型等,基於公共安全維護之立場作實質認定,而不以基礎、鎖定……等為認定要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固定在牆壁上的櫥櫃**:較小型的壁櫃通常不會被視為「室內裝修」,例如廚房的吊櫃。但是大面積的固定壁櫃是否應視為「壁裝材料」,存有疑義。 | *** 固定在牆壁上的櫥櫃**:較小型的壁櫃通常不會被視為「室內裝修」,例如廚房的吊櫃。但是大面積的固定壁櫃是否應視為「壁裝材料」,存有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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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48: | 行 148: | ||
| * **窗台及回り縁**:「天花板周圍押條」是日文「回り縁」的中譯。「回り縁」跟「窗台」在乾式構造具有材料收邊和氣密的功能,並非只是純裝飾,在日本是很普遍的裝修收頭,通常為木作。此規定是對表面積很小的傳統收頭材料的放寬,但是我國的牆壁樓板都以濕式構造為主,這兩樣東西大多只是純裝飾,其實沒必要特別強調。 | * **窗台及回り縁**:「天花板周圍押條」是日文「回り縁」的中譯。「回り縁」跟「窗台」在乾式構造具有材料收邊和氣密的功能,並非只是純裝飾,在日本是很普遍的裝修收頭,通常為木作。此規定是對表面積很小的傳統收頭材料的放寬,但是我國的牆壁樓板都以濕式構造為主,這兩樣東西大多只是純裝飾,其實沒必要特別強調。 | ||
| - | * **地坪鋪面材料不受限制**(((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1658號)):與日本法令相同,理由也是火不會往下燒。由於火焰底層(焰心)的溫度較低,且火熱及可燃氣體都是向上集中,所以木質地坪在火場中並不太容易被周邊火焰或火星引燃。 | + | * **地坪鋪面材料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地毯**:但是**地毯**類材料的燃點較低,很容易著焰,屬於消防法規定的「防焰物品」((消防法第11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2點))。其中PVC地材原屬「防焰物品」,但自112年起已列入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故不再納入應由消防單位施檢的「防焰物品」(((112)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 | + | * **地毯**:但是**地毯**類材料的燃點較低,很容易著焰,屬於消防法規定的「防焰物品」((消防法第11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2點))。其中PVC地材原屬「防焰物品」,但自112年起已列入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故不再納入應由消防單位施檢的「防焰物品」(([[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行 159: | 行 159: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目前CNS 11728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 | + |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
| -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88)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放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允許一定規模以下的宗教建築免辦理申報。實質上允許宗教建築在取得使照之後,在不涉及室內裝修審查的情況下,在牆上裝設宗教性裝飾物。 | +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但各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可能訂有更高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 |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
| -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此與日本的規定相同。但是若依同編第86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間牆,其所有構成的材料皆應為不燃材料(((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9)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未收錄)、(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未收錄)))。 | + |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
| - |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 + |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 | + |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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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85: | 行 185: | ||
|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 ||
|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 ||
| - | |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函))。| | + | |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 ||
|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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