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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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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4/30 01:19]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6/12 03:21]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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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最初的規定與日本法令非常相似,但經過五次修正(64、84、92、94、100年)後分歧漸鉅。除了標準比日本更加嚴格、複雜、適用範圍更廣以外,主管機關也有擴張解釋的傾向。由於我國現行法規的表格看起來讓人眼花瞭亂,標準忽高忽低,如果能稍微了解法規沿革、並對照日本法令,會比較容易掌握其邏輯上的依據和修正脈絡。+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最初的規定與日本法令非常相似,但經過五次修正(**64、84、92、94、100年**)後分歧漸鉅。除了標準比日本更加嚴格、複雜、適用範圍更廣以外,主管機關也有擴張解釋的傾向。由於我國現行法規的表格看起來讓人眼花瞭亂,標準忽高忽低,如果能稍微了解法規沿革、並對照日本法令,會比較容易掌握其邏輯上的依據和修正脈絡。
  
 ^ ^  日本法令  ^  我國法規  ^ ^ ^  日本法令  ^  我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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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象物  |日本傳統的牆壁及樓板多為乾式構造和複合式構造,由多種燃燒性高下不等的材料所組成。所謂的「內裝材料限制」僅針對牆壁及天花(無天花時係指樓板或屋頂的底面)朝向室內的**面材**(仕上材),原則上不包括其**底材**(下地材),也不包括固定於其上的櫥櫃、書架等等。|我國慣常使用的牆壁和樓板多為濕式構造和一體式構造,組成材料幾乎皆為不燃材料。而「室內裝修」一詞在舊慣上指的是「二次施作的裝修工程((「二次施作」指的是在「建築(本體)工程」完成之後,分階段施作的工程。例如「樓板」屬於建築的本體;而「天花」的有無對於「樓板」的功能而言並無妨礙,在傳統上常在建築工程完工之後才進行施作,故稱為「二次施作的裝修工程」。但實際上不一定總是分兩階段進行。))」,因此實務上常有適用的疑義產生:「**內部裝修材料**」指的到底是哪一部份?是否包含工程上屬於裝修工程的天花或牆壁之**骨架或底材**?固定在牆壁或樓板的東西哪些屬於**裝修材料**、哪些可視為家具?| ^  對象物  |日本傳統的牆壁及樓板多為乾式構造和複合式構造,由多種燃燒性高下不等的材料所組成。所謂的「內裝材料限制」僅針對牆壁及天花(無天花時係指樓板或屋頂的底面)朝向室內的**面材**(仕上材),原則上不包括其**底材**(下地材),也不包括固定於其上的櫥櫃、書架等等。|我國慣常使用的牆壁和樓板多為濕式構造和一體式構造,組成材料幾乎皆為不燃材料。而「室內裝修」一詞在舊慣上指的是「二次施作的裝修工程((「二次施作」指的是在「建築(本體)工程」完成之後,分階段施作的工程。例如「樓板」屬於建築的本體;而「天花」的有無對於「樓板」的功能而言並無妨礙,在傳統上常在建築工程完工之後才進行施作,故稱為「二次施作的裝修工程」。但實際上不一定總是分兩階段進行。))」,因此實務上常有適用的疑義產生:「**內部裝修材料**」指的到底是哪一部份?是否包含工程上屬於裝修工程的天花或牆壁之**骨架或底材**?固定在牆壁或樓板的東西哪些屬於**裝修材料**、哪些可視為家具?|
 ^  防火標準  |<> 特殊用途的**居室**部分(用途部分)應為「難燃材料」,**避難的主要走廊和樓梯**須提昇至「準不燃材料」。位在地下層的特殊用途**居室**應提昇至「準不燃材料」。\\ <> 大規模建築物、無窗居室、自動車車庫等,各該**使用部分**及其**避難路徑**應提昇至「準不燃材料」。但學校用途、小区画部分、及住宿類在31m以下的部分例外。\\ <> 火氣使用室也必須提昇至「準不燃材料」。|<> 最初的部分標準與日本法令相同,**居室**以「耐燃三級」為主,**避難路徑**原則為「耐燃二級」。位在地下層的特定用途**居室**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無窗戶居室、汽車庫,各該**使用部分**及其**避難路徑**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我國自訂的對象類別「11層以上部分」及「地下建築物」則訂定較高的標準,居室依防火區劃的規模分為「耐燃二級/耐燃一級」,**避難路徑**亦同。\\ <> 92年擴大了適用用途,新增的C1類(工廠類)和I類(危險物品類)的**使用部分**訂定較高的標準「耐燃二級」與「耐燃一級」,其中I類的**避難路徑**提昇為「耐燃一級」\\ <> 94年將地下層供A、B-1、B-2、B-3、G組使用者,及無窗戶居室、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11層以上部分區劃為200㎡以下者之**避難路徑**也提昇為「耐燃一級」。| ^  防火標準  |<> 特殊用途的**居室**部分(用途部分)應為「難燃材料」,**避難的主要走廊和樓梯**須提昇至「準不燃材料」。位在地下層的特殊用途**居室**應提昇至「準不燃材料」。\\ <> 大規模建築物、無窗居室、自動車車庫等,各該**使用部分**及其**避難路徑**應提昇至「準不燃材料」。但學校用途、小区画部分、及住宿類在31m以下的部分例外。\\ <> 火氣使用室也必須提昇至「準不燃材料」。|<> 最初的部分標準與日本法令相同,**居室**以「耐燃三級」為主,**避難路徑**原則為「耐燃二級」。位在地下層的特定用途**居室**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無窗戶居室、汽車庫,各該**使用部分**及其**避難路徑**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應提昇至「耐燃二級」。\\ <> 我國自訂的對象類別「11層以上部分」及「地下建築物」則訂定較高的標準,居室依防火區劃的規模分為「耐燃二級/耐燃一級」,**避難路徑**亦同。\\ <> 92年擴大了適用用途,新增的C1類(工廠類)和I類(危險物品類)的**使用部分**訂定較高的標準「耐燃二級」與「耐燃一級」,其中I類的**避難路徑**提昇為「耐燃一級」\\ <> 94年將地下層供A、B-1、B-2、B-3、G組使用者,及無窗戶居室、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11層以上部分區劃為200㎡以下者之**避難路徑**也提昇為「耐燃一級」。|
-^:::|註:「難燃材料」相當於我國的耐燃三級,「準不燃材料」相當於我國的耐燃二級。|註:「耐燃三級」原稱為「耐燃材料」,「耐燃二級」原稱為「耐火板」,「耐燃一級」原稱為「不燃材料」(((84)台內營字第8480432號))。另參閱同編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註:「難燃材料」相當於我國的耐燃三級,「準不燃材料」相當於我國的耐燃二級。|註:「耐燃三級」原稱為「耐燃材料」,「耐燃二級」原稱為「耐火板」,「耐燃一級」原稱為「不燃材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432號|(84)台內營字第8480432號]]))。另參閱同編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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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  *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用途及規模的建築物,與是否為「防火構造建築物」無關(((95)營署建管字第0950016782號))。有兩個**例外**條件,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  *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用途及規模的建築物,與是否為「防火構造建築物」無關(([[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001678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0016782號]]))。有兩個**例外**條件,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
     * **非屬特定用途的小型防火區劃**(100㎡以下)。     * **非屬特定用途的小型防火區劃**(100㎡以下)。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的部分**。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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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梯及避難用走廊**:請留意「安全梯」及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避難用走廊」的裝修材料另依同編第97、92條之規定,必須提昇至「**耐燃一級**」,較本條的規定嚴格。     * **安全梯及避難用走廊**:請留意「安全梯」及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避難用走廊」的裝修材料另依同編第97、92條之規定,必須提昇至「**耐燃一級**」,較本條的規定嚴格。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對於「避難階段」的內裝材料(包含下地及仕上)也提高為「不燃材料」。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對於「避難階段」的內裝材料(包含下地及仕上)也提高為「不燃材料」。
-      * **增設的室內樓梯**:早期函釋認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增設的室內樓梯(非屬直通樓梯,也非屬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樓層通往直通樓梯的室內樓梯)」仍應為不燃材料建造或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這是比照當時的第70條的樓梯構造標準(((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但後來法規修正,同編第96條僅規定「直通樓梯」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該函已失去法規依據。+      * **增設的室內樓梯**:早期函釋認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增設的室內樓梯(非屬直通樓梯,也非屬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樓層通往直通樓梯的室內樓梯)」仍應為不燃材料建造或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這是比照當時的第70條的樓梯構造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但後來法規修正,同編第96條僅規定「直通樓梯」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該函已失去法規依據。
  
 ^(八)住宿類H-2^ ^(八)住宿類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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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部裝修之定義vs適用對象物**:說明二對「內部裝修」的定義是針對「構造」而言,對象物主要為天花、牆壁、及固定隔屏。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裝辦法)」第3條對「室內裝修」的定義則是針對「行為」而言,只要涉及「內部裝修的構造或材料」的建造或更動,都屬於「室內裝修行為」,但是「壁紙、壁布、窗簾、家具、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除外」,意即負面表列的這五種物品被排除在對象物之外。   * **內部裝修之定義vs適用對象物**:說明二對「內部裝修」的定義是針對「構造」而言,對象物主要為天花、牆壁、及固定隔屏。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裝辦法)」第3條對「室內裝修」的定義則是針對「行為」而言,只要涉及「內部裝修的構造或材料」的建造或更動,都屬於「室內裝修行為」,但是「壁紙、壁布、窗簾、家具、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除外」,意即負面表列的這五種物品被排除在對象物之外。
-    * **騎樓、陽台之天花**:騎樓及陽台非屬室內空間,不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須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建築物構造之安全(((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5932號))。+    * **騎樓、陽台之天花**:騎樓及陽台非屬室內空間,不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須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建築物構造之安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65932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5932號]]))。
  
-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這是在民國10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之後增訂的條文。由於表演者使用的道具點燃了天花板的隔音泡棉,火勢快速延燒,造成9死13傷。當時在建築管理上普遍認為黏貼或釘掛的隔音/吸音材料屬於一種「裝置」,而非屬室內裝修,並未加以重視。現行法規已明訂隔音、吸音材料應受本條之限制(((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這是在民國10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之後增訂的條文。由於表演者使用的道具點燃了天花板的隔音泡棉,火勢快速延燒,造成9死13傷。當時在建築管理上普遍認為黏貼或釘掛的隔音/吸音材料屬於一種「裝置」,而非屬室內裝修,並未加以重視。現行法規已明訂隔音、吸音材料應受本條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
  
   * **適用對象的疑義**:   * **適用對象的疑義**:
-    * **薄材料**:「薄材料」亦稱為「捲裝材料」,包含壁紙、壁布、美耐板、天然木皮、PVC片等等。由於「室裝辦法」直接將「壁紙壁布」排除在「室內裝修」的定義之外,因此「壁紙壁布」不被認為是應受內裝材料限制的對象物(((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而其他「薄形材料」在實務上多半比照辦理((例如(89)北市工建字第8930892100號提案四))。''#各地方標準不同''+    * **薄材料**:「薄材料」亦稱為「捲裝材料」,包含壁紙、壁布、美耐板、天然木皮、PVC片等等。由於「室裝辦法」直接將「壁紙壁布」排除在「室內裝修」的定義之外,因此「壁紙壁布」不被認為是應受內裝材料限制的對象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而其他「薄形材料」在實務上多半比照辦理((例如(89)北市工建字第8930892100號提案四))。''#各地方標準不同''
       * 實務上,如果將薄形材料直接貼附於符合防火構造規定的分間牆上,通常不限制其耐燃性能。但如果薄形材料非直接貼附於分間牆上(先貼在其他板材),就應適用裝修材料的限制。       * 實務上,如果將薄形材料直接貼附於符合防火構造規定的分間牆上,通常不限制其耐燃性能。但如果薄形材料非直接貼附於分間牆上(先貼在其他板材),就應適用裝修材料的限制。
       * 不過,若是任意將薄形材料貼在耐燃底材上,其實也有可能會降低耐燃底材的耐燃性。目前「耐燃壁紙、壁布、PVC片」已納入經濟部規定之應施檢驗項目,其試驗規範即要求應貼附於耐燃基材一起試驗。另參閱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       * 不過,若是任意將薄形材料貼在耐燃底材上,其實也有可能會降低耐燃底材的耐燃性。目前「耐燃壁紙、壁布、PVC片」已納入經濟部規定之應施檢驗項目,其試驗規範即要求應貼附於耐燃基材一起試驗。另參閱第1條第28~30款之筆記。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日本法令'' 一般的內装制限僅針對牆壁及天花面向室內的部分之仕上材,並不包括「下地材」在內。但是「避難階段」及「特別避難階段」的情況包含「下地材」在內。\\         * ''#日本法令'' 一般的內装制限僅針對牆壁及天花面向室內的部分之仕上材,並不包括「下地材」在內。但是「避難階段」及「特別避難階段」的情況包含「下地材」在內。\\  
     * **高度超過1.2m固定在地板的隔屏(或兼櫥櫃用之隔屏)**: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推測最初可能是針對「卡座或半包廂」而來。只不過其目的不明確,常產生疑義。     * **高度超過1.2m固定在地板的隔屏(或兼櫥櫃用之隔屏)**: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推測最初可能是針對「卡座或半包廂」而來。只不過其目的不明確,常產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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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研究((參考《可燃物火載量先期評估技術建立與應用》,陳建忠、蘇鴻奇、張尚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2005))以「是否固定」來將「火載量」區分為「固定火載量(fixed load)」及「可動火載量(movable load)」。由於「減少火載量」是被動式防火的主要方法,而「可動火載量」無法以建築法規控制。如果擴大對「固定火載量的範圍定義」就能擴大「可控制的火載量」,使防火法規看起來具有較高的效益及必要性,這個思維可能是防火法規不斷修嚴的原因之一。       * 相關研究((參考《可燃物火載量先期評估技術建立與應用》,陳建忠、蘇鴻奇、張尚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2005))以「是否固定」來將「火載量」區分為「固定火載量(fixed load)」及「可動火載量(movable load)」。由於「減少火載量」是被動式防火的主要方法,而「可動火載量」無法以建築法規控制。如果擴大對「固定火載量的範圍定義」就能擴大「可控制的火載量」,使防火法規看起來具有較高的效益及必要性,這個思維可能是防火法規不斷修嚴的原因之一。
       * ''#日本法令'' 日本的建築法令對於未到天花高度的間仕切牆並沒有限制,只有在部分地方的消防設備基準中規定這些情況(例如平時無法輕易移動者、或高度達2m以上能形成個別房間者)不能適用某些免設消防設備的放寬規定((例如「さいたま市消防用設備等に関する審査基準材料」、「高松市消防用設備等技術基準」))。       * ''#日本法令'' 日本的建築法令對於未到天花高度的間仕切牆並沒有限制,只有在部分地方的消防設備基準中規定這些情況(例如平時無法輕易移動者、或高度達2m以上能形成個別房間者)不能適用某些免設消防設備的放寬規定((例如「さいたま市消防用設備等に関する審査基準材料」、「高松市消防用設備等技術基準」))。
-      * **「固定」的認定**:隔屏的「固定」與否,影響到是否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但對於「固定」並沒有客觀的認定標準。內政部函釋認為應由地方建管機關依照現地之設置目的、使用情形、空間規劃、施工類型等,基於公共安全維護之立場作實質認定,而不以基礎、鎖定……等為認定要件(((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461號))。\\  +      * **「固定」的認定**:隔屏的「固定」與否,影響到是否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但對於「固定」並沒有客觀的認定標準。內政部函釋認為應由地方建管機關依照現地之設置目的、使用情形、空間規劃、施工類型等,基於公共安全維護之立場作實質認定,而不以基礎、鎖定……等為認定要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461號|(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461號]]))。\\  
     *** 固定在牆壁上的櫥櫃**:較小型的壁櫃通常不會被視為「室內裝修」,例如廚房的吊櫃。但是大面積的固定壁櫃是否應視為「壁裝材料」,存有疑義。     *** 固定在牆壁上的櫥櫃**:較小型的壁櫃通常不會被視為「室內裝修」,例如廚房的吊櫃。但是大面積的固定壁櫃是否應視為「壁裝材料」,存有疑義。
       * ''#各地方標準不同'' 部分地方(例如台北市及高雄市)認為固定於分間牆上的家具(包含櫥櫃)並不是「作為隔屏使用」(因為背後本來就有分間牆),所以不認定為**室內裝修**(((100)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83824號))。''#同樂會觀點'' 這個認定標準看似寬鬆,但亦非無理。如前所述,「固定在牆上的櫥櫃」與「靠牆放置的櫥櫃」在火載量上並無不同,若僅以「是否固定」來區別,可能只是徒增困擾,未必能提昇防火安全。宜回歸建築法規的本質,僅作最低限度的限制。       * ''#各地方標準不同'' 部分地方(例如台北市及高雄市)認為固定於分間牆上的家具(包含櫥櫃)並不是「作為隔屏使用」(因為背後本來就有分間牆),所以不認定為**室內裝修**(((100)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83824號))。''#同樂會觀點'' 這個認定標準看似寬鬆,但亦非無理。如前所述,「固定在牆上的櫥櫃」與「靠牆放置的櫥櫃」在火載量上並無不同,若僅以「是否固定」來區別,可能只是徒增困擾,未必能提昇防火安全。宜回歸建築法規的本質,僅作最低限度的限制。
行 148: 行 148:
   * **窗台及回り縁**:「天花板周圍押條」是日文「回り縁」的中譯。「回り縁」跟「窗台」在乾式構造具有材料收邊和氣密的功能,並非只是純裝飾,在日本是很普遍的裝修收頭,通常為木作。此規定是對表面積很小的傳統收頭材料的放寬,但是我國的牆壁樓板都以濕式構造為主,這兩樣東西大多只是純裝飾,其實沒必要特別強調。   * **窗台及回り縁**:「天花板周圍押條」是日文「回り縁」的中譯。「回り縁」跟「窗台」在乾式構造具有材料收邊和氣密的功能,並非只是純裝飾,在日本是很普遍的裝修收頭,通常為木作。此規定是對表面積很小的傳統收頭材料的放寬,但是我國的牆壁樓板都以濕式構造為主,這兩樣東西大多只是純裝飾,其實沒必要特別強調。
  
-  * **地坪鋪面材料不受限制**(((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1658號)):與日本法令相同,理由也是火不會往下燒。由於火焰底層(焰心)的溫度較低,且火熱及可燃氣體都是向上集中,所以木質地坪在火場中並不太容易被周邊火焰或火星引燃。 +  * **地坪鋪面材料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1658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1658號]])):與日本法令相同,理由也是火不會往下燒。由於火焰底層(焰心)的溫度較低,且火熱及可燃氣體都是向上集中,所以木質地坪在火場中並不太容易被周邊火焰或火星引燃。 
-    * **地毯**:但是**地毯**類材料的燃點較低,很容易著焰,屬於消防法規定的「防焰物品」((消防法第11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2點))。其中PVC地材原屬「防焰物品」,但自112年起已列入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故不再納入應由消防單位施檢的「防焰物品」(((112)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    * **地毯**:但是**地毯**類材料的燃點較低,很容易著焰,屬於消防法規定的「防焰物品」((消防法第11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2點))。其中PVC地材原屬「防焰物品」,但自112年起已列入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故不再納入應由消防單位施檢的「防焰物品」(([[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112)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
  
  
行 159: 行 159: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目前CNS 11728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目前CNS 11728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88)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放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允許一定規模以下的宗教建築免辦理申報。實質上允許宗教建築在取得使照之後,在不涉及室內裝修審查的情況下,在牆上裝設宗教性裝飾物。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88)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放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允許一定規模以下的宗教建築免辦理申報。實質上允許宗教建築在取得使照之後,在不涉及室內裝修審查的情況下,在牆上裝設宗教性裝飾物。 
-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但各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可能訂有更高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但各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可能訂有更高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此與日本的規定相同。但是若依同編第86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間牆,其所有構成的材料皆應為不燃材料(((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9)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此與日本的規定相同。但是若依同編第86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間牆,其所有構成的材料皆應為不燃材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89)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未收錄)、(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未收錄)))。+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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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85: 行 185: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1777511980.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