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6/12 03:05] – [條文探討]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6/12 03:21]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行 125: 行 125: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行 159: 行 159: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目前CNS 11728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  * **木質材料塗佈防火塗料**:「防火塗料」是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使用合格的防火塗料之裝修材料,視為具有証書所之耐燃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目前CNS 11728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宗教類建築物(E類)**: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88)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放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允許一定規模以下的宗教建築免辦理申報。實質上允許宗教建築在取得使照之後,在不涉及室內裝修審查的情況下,在牆上裝設宗教性裝飾物。 +    * 宗教建築的牆壁上多半都有各種易燃的宗教性裝飾物,這些小木材、小塑膠、布縵是立法和執法上的難題。目前建築法規對E類建築物並沒有放寬,但是另以函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88)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放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允許一定規模以下的宗教建築免辦理申報。實質上允許宗教建築在取得使照之後,在不涉及室內裝修審查的情況下,在牆上裝設宗教性裝飾物。 
-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但各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可能訂有更高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納骨塔之納骨箱**:若納骨箱(櫃)高度超過1.2m,一般會認定為屬於「室內裝修」,而受到本條的限制(耐燃三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711號]]))。但各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可能訂有更高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分間牆及天花內的骨架**: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此與日本的規定相同。但是若依同編第86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間牆,其所有構成的材料皆應為不燃材料(((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9)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 固定用的角材只要未曝露於室內,就不受內裝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3869號]])),此與日本的規定相同。但是若依同編第86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間牆,其所有構成的材料皆應為不燃材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88)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89)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未收錄)、(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未收錄)))。+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的裝修應包含「面材」及「底材」。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
-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 營建署函釋認為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居室」部分不受本條對「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裝材料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  * **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隔離屏風**:這是因應布簾不易擦拭及消毒,而開發的活動屏風,用來防止交叉感染。如果該屏風未固定於地板,即非屬裝修行為,不受本條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
  
 ---- ----
行 185: 行 185: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1781233544.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