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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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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6/12 03:18] – [執行疑義] l.arch第3章_建築防火:88_內裝材料 [2026/06/12 03:21]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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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日本法令'' 「壁装材料」不屬於「耐燃/準耐燃材料」的原因是薄形材料無法應用同樣的耐燃試驗法,但是「壁装材料」仍然是仕上材的一部分,並沒有被豁免内装制限,必須與黏合於「下地基材」一併進行耐燃試驗。\\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表面材料vs底材vs固定材**: 
-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法規對裝修材料的限制是針對曝露在室內的「表面材料」,除非法條特別規定「包含底材」,否則一般不適用於「底材」。但是第97條第3款之「特別安全梯」及第107條第1款的「緊急昇降機間」為特例,雖然法條未明訂「包含底材」,營建署仍認為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函釋要求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所謂的「底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是指各種板材。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至於用作固定之用的「固定材」,例如吊筋、木角材等,在較早的防火手冊工法範例中並未排除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手冊之編訂》,陳其澎、莊修田主持,民87,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後由實驗得知,在面材被燒穿之前,即使已經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建築物初期滅火新技術之研究(I)裝修材料底材熱/煙特性及檢測規範研究》,蔡匡忠主持,民96,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所以函釋認為「固定材」不受裝修材料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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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87條|第1條第35款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牆壁以不燃材料建造。第1、3目仍依本條之標準。|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2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避難用之走廊**|**耐燃一級**|
-|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第97條|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耐燃一級。另由於壁紙、壁布、地毯不屬於裝修材料,所以仍可以使用在安全梯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耐燃一級|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126條|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以不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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