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4章_避難消防:100_排煙設備的設置要件及防煙壁構造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4章_避難消防:100_排煙設備的設置要件及防煙壁構造 [2026/04/30 16:31] – [國外相關法規]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100_排煙設備的設置要件及防煙壁構造 [2026/06/14 07:45]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行 13: 行 13: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 **建築法規vs消防法規**:原本排煙設備僅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屬於建築主管機關管轄範圍。雖然民國78年依消防法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將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條文納入該法規,但消防主管機關實際上並不插手管轄。直到民國80年代初的數年間,因為多次大型火災的濃煙造成消防人員搶救困難,當時的消防主管機關「警政署消防組」才將排煙設備納入消防機關的審查和檢查重點。民國84年消防署成立,84年全文修正的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師專技考試也從85年開辦,逐漸形成一個獨立於建築師的專業團體。85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文修正,與日本法令開始發生較大分歧。\\ 可是,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條文並未刪除,形成「重疊管轄」的情況。而建築法規的相關部分自民國71年後已不再修正,至110年本章才增訂了第112-1條,明訂「建築物之消防設備,除消防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節及建築設備編之規定」,大致上解決了這段持續近三十年的曖昧情況。+ 
 +  * **建築法規vs消防法規**:原本排煙設備僅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屬於建築主管機關管轄範圍。雖然民國78年依消防法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將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條文納入該法規,但消防主管機關實際上並不插手管轄。直到民國80年代初的數年間,因為多次大型火災的濃煙造成消防人員搶救困難,當時的消防主管機關「警政署消防組」才將排煙設備納入消防機關的審查和檢查重點。民國84年消防署成立,84年全文修正的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師專技考試也從85年開辦,逐漸形成一個獨立於建築師的專業團體。85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文修正,與日本法令開始發生較大分歧。\\ 可是,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條文並未刪除,形成「重疊管轄」的情況。而建築法規的相關部分自民國71年後已不再修正,至110年本章才增訂了第112-1條,明訂「建築物之消防設備,除消防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節及建築設備編之規定」,大致上解決了這段持續近三十年的曖昧情況。\\  
     * 由於第112-1條編排於本章第七節,在法規結構上是否也涵蓋本章第二節(排煙設備)、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存在不同觀點。不過因為建築法規長期未修正,消防法規及函釋相對較為先進且標準較嚴格,一般而言可以忽略本節和第三節的規定。     * 由於第112-1條編排於本章第七節,在法規結構上是否也涵蓋本章第二節(排煙設備)、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存在不同觀點。不過因為建築法規長期未修正,消防法規及函釋相對較為先進且標準較嚴格,一般而言可以忽略本節和第三節的規定。
  
行 28: 行 29:
 |1|供第12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以上。|**第12條第一款**:即「**甲類場所**」,大致對應建築法規之A-1、B-1、B-2、B-3、B-4、F-1、F-2類組。\\ **第五款第(三)目**:即「地下建築物」| |1|供第12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以上。|**第12條第一款**:即「**甲類場所**」,大致對應建築法規之A-1、B-1、B-2、B-3、B-4、F-1、F-2類組。\\ **第五款第(三)目**:即「地下建築物」|
 |2|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cm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包含所有用途,但符合第190條例外條件者可以免設。| |2|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cm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包含所有用途,但符合第190條例外條件者可以免設。|
-|3|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 |+|3|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無開口樓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用語定義),與建築法令的「無開口居室」定義略有不同,其中「有效開口」之規定詳同條第2項。))。| |
 |4|供第12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者。|第12條第一款第(一)目:大致對應建築法規之A-1、B-1類組。| |4|供第12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者。|第12條第一款第(一)目:大致對應建築法規之A-1、B-1類組。|
 |5|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 |5|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
行 43: 行 44: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  * 請留意消防法規中以「**場所**」作為對象單元,與建築法規中常見的對象單元「棟」、「幢」、「建築物用途」、「防火區劃」的定義不同,但近似於「**棟**」的概念(以無開口之樓板或牆壁區隔) 。+  * 請留意消防法規中以「**場所**」作為對象單元,與建築法規中常見的對象單元「棟」、「幢」、「建築物用途」、「防火區劃」的定義不同,但近似於「**棟**」的概念(以無開口之樓板或牆壁區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視為另一場所)))。
  
   * **以「10層樓」及「有無開口」作為分野**:主要來自日本法規和技術規則。「有效開口」的有無是由建築物外部進行滅火或救援的關鍵。而「10層樓」是30m雲梯車可以達到的高度,這是來自日本早期雲梯車整備的主要規格。   * **以「10層樓」及「有無開口」作為分野**:主要來自日本法規和技術規則。「有效開口」的有無是由建築物外部進行滅火或救援的關鍵。而「10層樓」是30m雲梯車可以達到的高度,這是來自日本早期雲梯車整備的主要規格。
  
-  * **集合住宅與其管委會空間**:集合住宅屬於免設排煙設備的列舉用途,包括其管委會空間在內。即使低樓層設有店面,只要店面部份符合技術規則第89條「視為他棟」之規定,以無開口之樓板或牆壁區隔,在消防法規仍視為另一場所 。+  * **集合住宅與其管委會空間**:集合住宅屬於免設排煙設備的列舉用途,包括其管委會空間在內。即使低樓層設有店面,只要店面部份符合技術規則第89條「視為他棟」之規定,以無開口之樓板或牆壁區隔,在消防法規仍視為另一場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消署預字第1021111585號|(102)消署預字第1021111585號]]))。
  
   * **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一般都沒有有效的對外開口。但是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標準)」的法規用語裡,「無開口樓層」一詞指的是地上層,並不包含「地下層」在內。又「室內停車場」屬於「丙類場所」,且不屬於「居室」,所以「地下停車場」並不屬於「設置標準」第28條所列舉應設排煙設備的項目,通常只依建築法令設置必要的「通風設備」。   * **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一般都沒有有效的對外開口。但是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標準)」的法規用語裡,「無開口樓層」一詞指的是地上層,並不包含「地下層」在內。又「室內停車場」屬於「丙類場所」,且不屬於「居室」,所以「地下停車場」並不屬於「設置標準」第28條所列舉應設排煙設備的項目,通常只依建築法令設置必要的「通風設備」。
行 59: 行 60:
     * **防煙區劃**:目的是為了把煙控制在一定的範圍,防止流動至其他空間。「防煙區劃」是以「防煙壁」來界定。在依法規應設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原則上每500㎡以下應以防煙壁加以區劃。     * **防煙區劃**:目的是為了把煙控制在一定的範圍,防止流動至其他空間。「防煙區劃」是以「防煙壁」來界定。在依法規應設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原則上每500㎡以下應以防煙壁加以區劃。
       * **100㎡以下的防煙區劃vs防火區劃**:在日本法令中,建築物在高度31m以下的部分之居室,若每100㎡以下以防煙壁区画,即可免設排煙設備。這些小型的防煙区画可以作為「蓄煙空間」,延緩煙的流動,以爭取避難時間。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也引進了這個但書,不過85年全文修正的消防法規把這個但書條件修嚴,只有10層以下的「非居室」才可以用「100㎡以下的防煙區劃」來免設排煙,至於10層以下的「居室」必須用「100㎡以下的防火區劃」才能免設排煙,比日本法令嚴格很多。\\         * **100㎡以下的防煙區劃vs防火區劃**:在日本法令中,建築物在高度31m以下的部分之居室,若每100㎡以下以防煙壁区画,即可免設排煙設備。這些小型的防煙区画可以作為「蓄煙空間」,延緩煙的流動,以爭取避難時間。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也引進了這個但書,不過85年全文修正的消防法規把這個但書條件修嚴,只有10層以下的「非居室」才可以用「100㎡以下的防煙區劃」來免設排煙,至於10層以下的「居室」必須用「100㎡以下的防火區劃」才能免設排煙,比日本法令嚴格很多。\\  
-    * **排煙口**:最早期的「排煙口」一詞主要是指「自然排煙」或「管道排煙」的開口部,後來也泛指「機械排煙」的排煙閘門口。在依法應設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原則上**每個防煙區劃**都應設置至少一個排煙口,防煙區劃內任一部分至最近的排煙口之距離應在30m以下 。+    * **排煙口**:最早期的「排煙口」一詞主要是指「自然排煙」或「管道排煙」的開口部,後來也泛指「機械排煙」的排煙閘門口。在依法應設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原則上**每個防煙區劃**都應設置至少一個排煙口,防煙區劃內任一部分至最近的排煙口之距離應在30m以下((設計施工編第101條規定為45m。))。
       * **排煙口面積**:採用「自然排煙」或「管道排煙」的情況,「排煙口」的面積應為該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現行消防法規中取消了「管道排煙」方法。       * **排煙口面積**:採用「自然排煙」或「管道排煙」的情況,「排煙口」的面積應為該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現行消防法規中取消了「管道排煙」方法。
       * **排煙口位置**:排煙口的位置愈高效果愈好,故規定應設於天花板、或牆壁的上部。所謂「牆壁的上部」是指天花板以下80cm的高度範圍內,但如果防煙區劃的最短的防煙垂壁小於80cm,則設於牆壁上的排煙口也必須位在與最短防煙垂壁相同的高度範圍內。       * **排煙口位置**:排煙口的位置愈高效果愈好,故規定應設於天花板、或牆壁的上部。所謂「牆壁的上部」是指天花板以下80cm的高度範圍內,但如果防煙區劃的最短的防煙垂壁小於80cm,則設於牆壁上的排煙口也必須位在與最短防煙垂壁相同的高度範圍內。
行 65: 行 66:
   * **防煙壁**:指可以阻止煙流動的構造,在消防法規的定義為「//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50cm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80cm以上//」。\\     * **防煙壁**:指可以阻止煙流動的構造,在消防法規的定義為「//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50cm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80cm以上//」。\\  
     * **隔間牆**:隔間牆也會阻止煙流動,所以會將空間分隔成不同的防煙區劃。     * **隔間牆**:隔間牆也會阻止煙流動,所以會將空間分隔成不同的防煙區劃。
-      * **兩居室視為同一防煙區劃的條件**:由於我國把100㎡防煙區劃的例外但書限縮在「非居室」,因此每個小型居室隔間都必須設置排煙口並連接排煙風管,對設計和造價的影響甚鉅。解決的方式有二,其一是將各居室分隔為100㎡以下的防火區劃;其二是兩居室之間的隔間牆在天花板下80cm的高度範圍內有足夠的開口相連(開口面積應達較小居室面積的2%),就可以共用同一個排煙口 。但不得包含區隔間外供避難止生路徑之走廊或通道 。\\   +      * **兩居室視為同一防煙區劃的條件**:由於我國把100㎡防煙區劃的例外但書限縮在「非居室」,因此每個小型居室隔間都必須設置排煙口並連接排煙風管,對設計和造價的影響甚鉅。解決的方式有二,其一是將各居室分隔為100㎡以下的防火區劃;其二是兩居室之間的隔間牆在天花板下80cm的高度範圍內有足夠的開口相連(開口面積應達較小居室面積的2%),就可以共用同一個排煙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86)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提案9))。但不得包含區隔間外供避難止生路徑之走廊或通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110)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   
-    * **裸露的樑**:在沒有設置天花板、或天花板未完全包覆樑深的情況,室內的樑也可能產生阻隔煙流的效果。如樑凸出達到50cm的深度時,也視為具有同等效果的防煙構造 。不過,「小防煙区画」在日本法令中是種免設排煙的放寬條件,但是在我國不但不能放寬,還會因為分隔成多個防煙區劃而必須增加排煙口和風管(詳下文),反而成為不利因素,請特別留意。 +    * **裸露的樑**:在沒有設置天花板、或天花板未完全包覆樑深的情況,室內的樑也可能產生阻隔煙流的效果。如樑凸出達到50cm的深度時,也視為具有同等效果的防煙構造(([[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營署建字第00110號|(84)營署建字第00110號]]))。不過,「小防煙区画」在日本法令中是種免設排煙的放寬條件,但是在我國不但不能放寬,還會因為分隔成多個防煙區劃而必須增加排煙口和風管(詳下文),反而成為不利因素,請特別留意。\\   
-      * **大小樑與格子樑**:裸露的大小樑或格子樑會形成多個防煙區劃,若各區劃皆應設排煙口,亦不合理。消防署函釋當在500㎡以下的防煙區劃內,若大樑(含防煙壁)與小樑的高差在30cm以內,就不必每個區劃都設排煙口 。按此函釋的文義,只要所有樑的高差在30cm以內,就可以以最低的防煙壁或樑底為範圍視為同一防煙區劃。+      * **大小樑與格子樑**:裸露的大小樑或格子樑會形成多個防煙區劃,若各區劃皆應設排煙口,亦不合理。消防署函釋當在500㎡以下的防煙區劃內,若大樑(含防煙壁)與小樑的高差在30cm以內,就不必每個區劃都設排煙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內授消字第0960824121號|(96)內授消字第0960824121號]]提案6))。按此函釋的文義,只要所有樑的高差在30cm以內,就可以以最低的防煙壁或樑底為範圍視為同一防煙區劃。
  
 ---- ----
行 134: 行 135:
   *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30條**(排煙設備に関する基準の細目)   *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30條**(排煙設備に関する基準の細目)
  
- +{{tag>[排煙設備 防煙壁]}}
- +
----- +
-=====延伸閱讀===== +
- +
-> 閱讀更多... +
- +
-{{tag>[]}}+
  
 ~~DISCUSSION~~ ~~DISCUSSION~~
  
第4章_避難消防/100_排煙設備的設置要件及防煙壁構造.1777566719.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