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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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05/01 15:14]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06/14 15:10] (目前版本) –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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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71年增訂,原規定要求基地各側退縮2.5m之防火間隔。參考來源尚不可考。 | + | |
| - | * 民國92年與第110條同步大幅修正。日本法令並沒有類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分類,修正條文應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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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久性空地」的認定**:一時無法申請建築的土地未必都屬於「永久性空地」,請特別留意。 | * **「永久性空地」的認定**:一時無法申請建築的土地未必都屬於「永久性空地」,請特別留意。 | ||
| - | * **農牧用地**:農牧用地(或甲建、丙建)的周圍多半也是農牧用地,但**農牧用地並非永久性空地**。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應申請建築執照,並受到防火間隔之限制 。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因而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畜牧設施建築物中若有供人員使用的管理室,不能免除防火間隔 。 | + | * **農牧用地**:農牧用地(或甲建、丙建)的周圍多半也是農牧用地,但**農牧用地並非永久性空地**。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應申請建築執照,並受到防火間隔之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因而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本條的距離標準乍看比「防火構造建築物」還寬鬆,似乎不太合理。把同年增訂的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覆蓋物)合起來看,就會比較合理: | * 本條的距離標準乍看比「防火構造建築物」還寬鬆,似乎不太合理。把同年增訂的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覆蓋物)合起來看,就會比較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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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離地界0~1.5m\\ 鄰幢0~3m | | ^ 離地界0~1.5m\\ 鄰幢0~3m | ||
| ^ 防火構造建築物\\ 必要:外牆及屋頂F(30) | ^ 防火構造建築物\\ 必要:外牆及屋頂F(30) | ||
| -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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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第84-1條的例外但書。使用不燃材料覆蓋主要是為了防止「接焰」及「飛火(火星)」方式的延燒,(尚無法防止以「輻射熱」方式延燒),距離愈遠則飛火的可能性愈低,故允許放寬。 | * 這是第84-1條的例外但書。使用不燃材料覆蓋主要是為了防止「接焰」及「飛火(火星)」方式的延燒,(尚無法防止以「輻射熱」方式延燒),距離愈遠則飛火的可能性愈低,故允許放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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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地界3~6m範圍內可否採無外牆設計**: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地界3~6m範圍內可否採無外牆設計**: | ||
| - | * 函釋認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尚未達到距地界6m或距鄰幢12m以上,外牆及屋頂必須以不燃材料覆蓋,所以不可以採「無外牆」的設計。外牆上的開口也必須設置以不燃材料製造的門窗(((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此規定對於農牧用途的棚屋或停車棚架等會造成很大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 * 函釋認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尚未達到距地界6m或距鄰幢12m以上,外牆及屋頂必須以不燃材料覆蓋,所以不可以採「無外牆」的設計。外牆上的開口也必須設置以不燃材料製造的門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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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否不適用「防火間隔」限制**: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否不適用「防火間隔」限制**: | ||
| - | * 如果能夠按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101)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農產品加工室((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等),仍須適用建築法規的規定。 | + | * 如果能夠按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若無法依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 | * 若無法依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薄膜屋頂」得否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 | * **「薄膜屋頂」得否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 | ||
| - | * 薄膜構造不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若屋頂使用薄膜構造,則該建築物不屬於「防火構造建築物」,應適用「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相關規定。依同編第84-1條之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築造或覆蓋」,但若符合本條的防火間隔,可以不受限制。如欲排除防火時效之限制,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另參閱同編第70條之筆記。 | + | * 薄膜構造不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若屋頂使用薄膜構造,則該建築物不屬於「防火構造建築物」,應適用「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相關規定。依同編第84-1條之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築造或覆蓋」,但若符合本條的防火間隔,可以不受限制。如欲排除防火時效之限制,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舊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得否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 * **「舊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得否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 ||
| - | * 第55條第2項「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所稱之「鄰棟間隔」指的並不是「防火間隔」,而是採光上的距離,故仍應依第110條及本條檢討(((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443號))。 | + | * 第55條第2項「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所稱之「鄰棟間隔」指的並不是「防火間隔」,而是採光上的距離,故仍應依第110條及本條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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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耐火ロ-2**\\ (不燃ロ準耐)|柱樑為不燃材料\\ 其他主要構造為準不燃材料\\ 屋頂為不燃材料|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外牆為防火構造|令109条の3第2号| | |**準耐火ロ-2**\\ (不燃ロ準耐)|柱樑為不燃材料\\ 其他主要構造為準不燃材料\\ 屋頂為不燃材料|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外牆為防火構造|令109条の3第2号| | ||
| - | + | {{tag>[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防火間隔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永久性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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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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