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05/01 15:14] – [執行疑義]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06/14 15:10] (目前版本) l.arch
行 11: 行 11: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1年增訂,原規定要求基地各側退縮2.5m之防火間隔。參考來源尚不可考。 +  * **民國71年**增訂,原規定要求基地各側退縮2.5m之防火間隔。參考來源尚不可考。 
-  * 民國92年與第110條同步大幅修正。日本法令並沒有類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分類,修正條文應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與第110條同步大幅修正。日本法令並沒有類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分類,修正條文應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行 31: 行 31:
  
   * **「永久性空地」的認定**:一時無法申請建築的土地未必都屬於「永久性空地」,請特別留意。   * **「永久性空地」的認定**:一時無法申請建築的土地未必都屬於「永久性空地」,請特別留意。
-    * **農牧用地**:農牧用地(或甲建、丙建)的周圍多半也是農牧用地,但**農牧用地並非永久性空地**。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應申請建築執照,並受到防火間隔之限制 。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因而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畜牧設施建築物中若有供人員使用的管理室,不能免除防火間隔 。+    * **農牧用地**:農牧用地(或甲建、丙建)的周圍多半也是農牧用地,但**農牧用地並非永久性空地**。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應申請建築執照,並受到防火間隔之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因而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103)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審認原則)))。畜牧設施建築物中若有供人員使用的管理室,不能免除防火間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872號|(1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872號]]))
  
   * 本條的距離標準乍看比「防火構造建築物」還寬鬆,似乎不太合理。把同年增訂的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覆蓋物)合起來看,就會比較合理:   * 本條的距離標準乍看比「防火構造建築物」還寬鬆,似乎不太合理。把同年增訂的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覆蓋物)合起來看,就會比較合理:
行 37: 行 37:
 | ^  離地界0~1.5m\\ 鄰幢0~3m  ^  離地界1.5~3m\\ 鄰幢3~6m  ^  離地界3m以上\\ 鄰幢6m以上  ^  地界6m以上\\ 鄰幢12m以上  ^ | ^  離地界0~1.5m\\ 鄰幢0~3m  ^  離地界1.5~3m\\ 鄰幢3~6m  ^  離地界3m以上\\ 鄰幢6m以上  ^  地界6m以上\\ 鄰幢12m以上  ^
 ^  防火構造建築物\\ 必要:外牆及屋頂F(30)  |  外牆及開窗F(60)  |  開窗≦3m2或F(30)  |  開口無限制  || ^  防火構造建築物\\ 必要:外牆及屋頂F(30)  |  外牆及開窗F(60)  |  開窗≦3m2或F(30)  |  開口無限制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不可配置  |  外牆、屋頂及開窗\\ F(30)  | 開口必須設門窗  |  開口無限制\\ 外牆及屋頂無限制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不可配置  |  外牆、屋頂及開窗\\ F(30)  | 開口必須設門窗(((102)[[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   開口無限制\\ 外牆及屋頂無限制  |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行 43: 行 43:
   * 這是第84-1條的例外但書。使用不燃材料覆蓋主要是為了防止「接焰」及「飛火(火星)」方式的延燒,(尚無法防止以「輻射熱」方式延燒),距離愈遠則飛火的可能性愈低,故允許放寬。   * 這是第84-1條的例外但書。使用不燃材料覆蓋主要是為了防止「接焰」及「飛火(火星)」方式的延燒,(尚無法防止以「輻射熱」方式延燒),距離愈遠則飛火的可能性愈低,故允許放寬。
  
-  * ''#同樂會觀點'' 若鄰地為「防火構造建築物」,該建築物可以緊臨地界線配置,實際上兩基地建築物之間的最小間距可能只有6m,仍符合但書條件。但是同一宗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的防火間隔標準卻為12m,即使其中一幢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亦然 ,明顯有比例失當的問題。+  * ''#同樂會觀點'' 若鄰地為「防火構造建築物」,該建築物可以緊臨地界線配置,實際上兩基地建築物之間的最小間距可能只有6m,仍符合但書條件。但是同一宗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的防火間隔標準卻為12m,即使其中一幢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亦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48903號|(100)營署建管字第1000048903號]](收錄於第110條))),明顯有比例失當的問題。
  
 ---- ----
行 49: 行 49: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地界3~6m範圍內可否採無外牆設計**: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地界3~6m範圍內可否採無外牆設計**:
-    * 函釋認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尚未達到距地界6m或距鄰幢12m以上,外牆及屋頂必須以不燃材料覆蓋,所以不可以採「無外牆」的設計。外牆上的開口也必須設置以不燃材料製造的門窗(((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此規定對於農牧用途的棚屋或停車棚架等會造成很大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函釋認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尚未達到距地界6m或距鄰幢12m以上,外牆及屋頂必須以不燃材料覆蓋,所以不可以採「無外牆」的設計。外牆上的開口也必須設置以不燃材料製造的門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此規定對於農牧用途的棚屋或停車棚架等會造成很大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同樂會觀點'' 傳統上有很多建築物用途和構造是屬於低火災風險,但是我國對於建築物的防火性能及防火間隔僅有「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兩種標準,缺乏較細膩的分類或例外規定,常受到過度限制的質疑。     * ''#同樂會觀點'' 傳統上有很多建築物用途和構造是屬於低火災風險,但是我國對於建築物的防火性能及防火間隔僅有「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兩種標準,缺乏較細膩的分類或例外規定,常受到過度限制的質疑。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否不適用「防火間隔」限制**: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否不適用「防火間隔」限制**:
-    * 如果能夠按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101)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農產品加工室((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等),仍須適用建築法規的規定。 +    * 如果能夠按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101)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農產品加工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92)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等),仍須適用建築法規的規定。 
-    * 若無法依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若無法依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薄膜屋頂」得否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   * **「薄膜屋頂」得否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
-    * 薄膜構造不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若屋頂使用薄膜構造,則該建築物不屬於「防火構造建築物」,應適用「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相關規定。依同編第84-1條之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築造或覆蓋」,但若符合本條的防火間隔,可以不受限制。如欲排除防火時效之限制,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另參閱同編第70條之筆記。+    * 薄膜構造不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若屋頂使用薄膜構造,則該建築物不屬於「防火構造建築物」,應適用「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相關規定。依同編第84-1條之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築造或覆蓋」,但若符合本條的防火間隔,可以不受限制。如欲排除防火時效之限制,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另參閱同編第70條之筆記。
  
   * **「舊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得否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 **「舊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得否不受「防火間隔」之限制**:
-    * 第55條第2項「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所稱之「鄰棟間隔」指的並不是「防火間隔」,而是採光上的距離,故仍應依第110條及本條檢討(((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443號))。+    * 第55條第2項「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所稱之「鄰棟間隔」指的並不是「防火間隔」,而是採光上的距離,故仍應依第110條及本條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443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443號]]))。
  
 ---- ----
行 80: 行 80:
 |**準耐火ロ-2**\\ (不燃ロ準耐)|柱樑為不燃材料\\ 其他主要構造為準不燃材料\\ 屋頂為不燃材料|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外牆為防火構造|令109条の3第2号| |**準耐火ロ-2**\\ (不燃ロ準耐)|柱樑為不燃材料\\ 其他主要構造為準不燃材料\\ 屋頂為不燃材料|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外牆為防火構造|令109条の3第2号|
  
- +{{tag>[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防火間隔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永久性空地]}}
- +
-{{tag>[]}}+
  
 ~~DISCUSSION~~ ~~DISCUSSION~~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1777648459.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