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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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10/06 02:48] – [條文探討] l.arch | 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10/06 02:50]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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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
| - | * **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 vs 防火性能的放寬條件**:國土署115年函釋認為,基地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側,已具有6m以上的防火間隔功能,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免自該側境界線檢討同編第84-1條及第110-1條之規 | + | * **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 vs 防火性能的放寬條件**:國土署115年函釋認為,基地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側,已具有6m以上的防火間隔功能,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免自該側境界線檢討同編第84-1條及第110-1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定(((115)國署建管字第1150090817號))。 | + | * '' |
| - | * '' | + | |
|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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