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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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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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10/06 02:48] – [條文探討]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110-1_防火間隔_非防火構 [2026/10/06 02:50]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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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不可配置  |  外牆、屋頂及開窗\\ F(30)  | 開口必須設門窗(((102)[[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  |  開口無限制\\ 外牆及屋頂無限制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不可配置  |  外牆、屋頂及開窗\\ F(30)  | 開口必須設門窗(((102)[[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  |  開口無限制\\ 外牆及屋頂無限制  |
  
-  * **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 vs 防火性能的放寬條件**:國土署115年函釋認為,基地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側,已具有6m以上的防火間隔功能,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免自該側境界線檢討同編第84-1條及第110-1條之規 +  * **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 vs 防火性能的放寬條件**:國土署115年函釋認為,基地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側,已具有6m以上的防火間隔功能,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免自該側境界線檢討同編第84-1條及第110-1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5年:國署建管字第1150090817號|(115)國署建管字第1150090817號]]))。 
-定(((115)國署建管字第1150090817號))。 +    * ''#同樂會觀點'' 第84-1條及第110-1條其實都包含了兩種不同性質的防火性能規定,一個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另一個是「防火時效」。兩者的防火原理不同,放寬的條件也不一樣,在本條第2項中防火間隔要達到**12m**才能放寬「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的限制。但是上函卻以「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已具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6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之功能而放寬了第84-1條及第110-1條的「全部」限制,實質上踰越了法規的規定,存有疑義。
-    * ''#同樂會觀點'' 第84-1條及第110-1條其實都包含了兩種不同性質的防火性能規定,一個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另一個是「防火時效」。兩者的防火原理不同,放寬的條件也不一樣,在本條第2項中防火間隔要達到12m才能放寬「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的限制。但是上函卻以「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已具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6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之功能而放寬了第84-1條及第110-1條的「全部」限制,實質上踰越了法規的規定,存有疑義。+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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