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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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2026/04/30 08:34] – [適用對象] l.arch |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2026/07/01 06:14] (目前版本) – [適用對象]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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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2: | 行 22: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其中第一款參考自日本法令;第二、三款參考自東京的条例。 | + | |
| - | * 民國84年修正,第一款對醫院等用途提高寬度標準;增訂第四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民國85年修正,第一款中,因醫院的使用者的逃生避難能力較差,所以與其他用途分開規定,並略為調降寬度標準;較小規模的其他用途再調降標準。 | + | |
| - | * 民國86年修正,因應小型戲院及電影院的需求,第三段前段(三邊走廊)增訂例外但書。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第一款之寬度標準略微提高;適用之用途改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的用途分類;第四款「防火建築物」改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並將樓地板及裝修材料的限制納入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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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二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避難通行的流暢。 | * 第一~二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避難通行的流暢。 | ||
| - | * **第一次安全區劃**:第四款是為了形成「第一次安全區劃」 ,這個新名詞可能是來自日本的「防災評定」。\\ | + | * **第一次安全區劃**:第四款是為了形成「第一次安全區劃」(((84)台內營字第8472384號令(修正說明))),這個新名詞可能是來自日本的「防災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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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內政部在民國84年的修正說明中提到「第一次安全區劃」這個新觀念,但是在條文中並沒有落實。首先本條並沒有規定「用途空間(居室)」通往「直通樓梯」必須經由「走廊」,缺乏設置要件。此外,「直通樓梯」未必是「安全梯」,通往走廊的出入口也不見得是防火門,實際上並沒有形成「區劃」,也沒有排防煙能力,只能說是略為提高了走廊的防火性能。只有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情況才可能會要求「安全區劃」。\\ | * 雖然內政部在民國84年的修正說明中提到「第一次安全區劃」這個新觀念,但是在條文中並沒有落實。首先本條並沒有規定「用途空間(居室)」通往「直通樓梯」必須經由「走廊」,缺乏設置要件。此外,「直通樓梯」未必是「安全梯」,通往走廊的出入口也不見得是防火門,實際上並沒有形成「區劃」,也沒有排防煙能力,只能說是略為提高了走廊的防火性能。只有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情況才可能會要求「安全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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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物用途的舉例**:總則編第3-3條的類組定義文字相當精簡,未能完全代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各類組所做的使用項目舉例,請特別留意。此外,使用類組與第5章「**特定建築物**」列舉的適用對象也不完全一致。另參閱第90-1條之筆記。 | * **建築物用途的舉例**:總則編第3-3條的類組定義文字相當精簡,未能完全代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各類組所做的使用項目舉例,請特別留意。此外,使用類組與第5章「**特定建築物**」列舉的適用對象也不完全一致。另參閱第90-1條之筆記。 | ||
| - | * **對象物**:本條各款所規範的各種「走廊」屬性也不太一致:\\ | + | * **對象物**:本條各款所規範的各種**「走廊」屬性**也不太一致,有一些另有函釋補充說明:\\ |
| - | * **第一款第(一)目**只針對供D-3、D-4、D-5組的「教室」使用的走廊。但其中D-5組並沒有適用門檻或例外放寬的規定,對於小型的補教托育機構而言是非常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 * **第一款第(一)目**只針對供D-3、D-4、D-5組的「教室」使用的走廊。但其中D-5組並沒有適用門檻或例外放寬的規定,對於小型的補教托育機構而言是非常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 | * **第一款第(二)目**的對象包含F-1組的所有走廊,並未區分供病患(不特定少數人)或醫護人員(不特定少數人)使用,#同樂會觀點 有過度限制之虞。 | + | * **第一款第(二)目**的對象包含F-1組的所有走廊,並未區分供病患(不特定少數人)或醫護人員(不特定少數人)使用,#同樂會觀點 有過度限制之虞。\\ |
| - | * **第一款第(三)目**的對象較不明確,因為各種用途的各個走廊部分之使用特性各異,且「走廊」與「走道」常常沒有明確的區別,「走廊/走道部分」與「其他用途部分」之間也不一定有完整的牆壁分隔,因此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 + | * **第一款第(三)目**的對象較不明確,因為各種用途的各個走廊部分之使用特性各異,且「走廊」與「走道」常常沒有明確的區別,「走廊/走道部分」與「其他用途部分」之間也不一定有完整的牆壁分隔,因此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
| - | * 營建署函釋認為本條的走廊寬度規定於住宅或集合住宅用途的情況,係指「**連接各住宅單元與樓梯間或昇降機梯間之部分」,不包括「住宅單元內之走道」**(((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4號))。至於其他用途則未有明釋。 | + | * **住宅單元內的走道**:營建署函釋認為本條的走廊寬度規定於住宅或集合住宅用途的情況,係指「**連接各住宅單元與樓梯間或昇降機梯間之部分」,不包括「住宅單元內之走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在實務上,不論何種用途大多都比照93年函釋的精神,只檢討「分戶單元(防火區劃)」連接安全梯的「走廊」,而忽略「分戶單元」內部的「走廊」。 | + | * '' |
| - | * **第二款**的對象只針對A-1組的觀眾席外部的走廊。 | + | * **第二款**的對象只針對A-1組的觀眾席外部的走廊。\\ |
| - | * **第三款**適用於各種走廊,但並不適用於觀眾席的「通道」。觀眾席之「通道」另規定於同編第124條。 | + | * **第三款**適用於各種走廊,但並不適用於觀眾席的「通道」。觀眾席之「通道」另規定於同編第124條。\\ |
| - | * **第四款**適用於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由於沒有適用門檻或例外條件,在某些情況仍可能有過度限制或比例失當之虞。 | + | * **第四款**適用於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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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標準來自日本法令,以走廊的**左右兩側是否有居室**來決定走廊的寬度等級,而非以**避難的人流量**來決定。僅有A-1組(集會表演場)另依第二款的標準,與空間規模成比例關係。 | * 此標準來自日本法令,以走廊的**左右兩側是否有居室**來決定走廊的寬度等級,而非以**避難的人流量**來決定。僅有A-1組(集會表演場)另依第二款的標準,與空間規模成比例關係。 | ||
| - | * #同樂會觀點 由於寬度標準與避難人數無關,所以常有過於保守或過於寬鬆的疑慮。設計上宜特別留意。 | + | * '' |
| - | * #美國法規 美國的IBC則是依「**使用者負荷**(occupant load)」來計算各類用途的走廊、樓梯、出入口寬度((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 10 Means of Egress)),比較符合避難需求且具有彈性。至於是單側或兩側有居室並不影響走廊寬度。 | + | * '' |
| - | *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並不限於居室的門是否**直接面向**走廊。 | + | *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各地方在審查實務上,如果「居室的門」有局部退縮,該退縮部分並不必然視為「走廊」。「局部退縮」經常發生在避免外開門的軌跡線影響走廊通行淨寬的情況,如以下新北市之附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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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走廊末端的居室**:國內有些審查者對此種情況從嚴認定為走廊的另一側也有居室,因此要求適用「走廊二側有居室」的標準。 | + | * **走廊末端的居室**:過去有的審查者會從嚴認定,但現在已有若干地方的室裝審查補充了較詳細的認定標準,「走廊末端的門」通常不視為「走廊二側有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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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北市113年度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法規說明會 | ||
| ^居室樓地板面積^ | ^居室樓地板面積^ | ||
| 行 79: | 行 86: | ||
| * 「居室」的定義依同編第1條第19款之規定。 | * 「居室」的定義依同編第1條第19款之規定。 | ||
| - | * 本節的樓地板面積計算都不包括第89條第五款的用途部分在內(((89)台內營字第8984243號))。不過該款規定的用途部分本來就不是居室。 | + | * 本節的樓地板面積計算都不包括第89條第五款的用途部分在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行 98: | 行 105: | ||
| * **放寬規定**:若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在150㎡以下的**小型觀眾席**得不受此限。若觀眾席位在避難層,可以再放寬到300㎡。 | * **放寬規定**:若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在150㎡以下的**小型觀眾席**得不受此限。若觀眾席位在避難層,可以再放寬到300㎡。 | ||
| - | * **兩廳併鄰的情況**:「三邊走廊」的適用門檻是以**同一樓層的觀眾席合計面積**為準,所以當兩廳合計面積超過上述放寬標準時,也必須設置「三邊走廊」。不過若**各廳個別的面積均小於上述放寬標準**時,兩廳可以併鄰設置(意即併鄰的一側免設走廊),但其他側走廊的寬度應以兩廳觀眾席之面積合計來計算(((86)台內營字第8673249號))。 | + | * **兩廳併鄰的情況**:「三邊走廊」的適用門檻是以**同一樓層的觀眾席合計面積**為準,所以當兩廳合計面積超過上述放寬標準時,也必須設置「三邊走廊」。不過若**各廳個別的面積均小於上述放寬標準**時,兩廳可以併鄰設置(意即併鄰的一側免設走廊),但其他側走廊的寬度應以兩廳觀眾席之面積合計來計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兩廳之間共用走廊**:共用走廊的寬度以較大廳的面積計算,不必合併計算(((86)台內營字第8673249號))。 | + | * **兩廳之間共用走廊**:共用走廊的寬度以較大廳的面積計算,不必合併計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陽台、露台、外廊vs室內走廊**:本款規定的走廊可以用符合同編第127條規定的陽台、露台、或外廊取代。 | * **陽台、露台、外廊vs室內走廊**:本款規定的走廊可以用符合同編第127條規定的陽台、露台、或外廊取代。 | ||
| 行 133: | 行 140: | ||
| * **開向走廊的防火門**: | * **開向走廊的防火門**: | ||
| - | * 開向走廊的防火門不得妨礙避難路徑的暢通,故門的迴轉半徑不得與法規規定的走廊最小寬度範圍重疊(((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14248號))。 | + | * 開向走廊的防火門不得妨礙避難路徑的暢通,故門的迴轉半徑不得與法規規定的走廊最小寬度範圍重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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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40: | 行 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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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露天觀眾席**: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 + | * **露天觀眾席**: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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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78: | 行 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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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tag>[走廊 第一次安全區劃 直通樓梯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坡度 耐燃一級 防火構造建築物 裝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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