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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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2026/07/01 03:59] – l.arch |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 [2026/07/01 06:14] (目前版本) – [適用對象]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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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51: | 行 51: | ||
| * **建築物用途的舉例**:總則編第3-3條的類組定義文字相當精簡,未能完全代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各類組所做的使用項目舉例,請特別留意。此外,使用類組與第5章「**特定建築物**」列舉的適用對象也不完全一致。另參閱第90-1條之筆記。 | * **建築物用途的舉例**:總則編第3-3條的類組定義文字相當精簡,未能完全代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各類組所做的使用項目舉例,請特別留意。此外,使用類組與第5章「**特定建築物**」列舉的適用對象也不完全一致。另參閱第90-1條之筆記。 | ||
| - | * **對象物**:本條各款所規範的各種「走廊」屬性也不太一致:\\ | + | * **對象物**:本條各款所規範的各種**「走廊」屬性**也不太一致,有一些另有函釋補充說明:\\ |
| - | * **第一款第(一)目**只針對供D-3、D-4、D-5組的「教室」使用的走廊。但其中D-5組並沒有適用門檻或例外放寬的規定,對於小型的補教托育機構而言是非常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 * **第一款第(一)目**只針對供D-3、D-4、D-5組的「教室」使用的走廊。但其中D-5組並沒有適用門檻或例外放寬的規定,對於小型的補教托育機構而言是非常嚴格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
| - | * **第一款第(二)目**的對象包含F-1組的所有走廊,並未區分供病患(不特定少數人)或醫護人員(不特定少數人)使用,#同樂會觀點 有過度限制之虞。 | + | * **第一款第(二)目**的對象包含F-1組的所有走廊,並未區分供病患(不特定少數人)或醫護人員(不特定少數人)使用,#同樂會觀點 有過度限制之虞。\\ |
| - | * **第一款第(三)目**的對象較不明確,因為各種用途的各個走廊部分之使用特性各異,且「走廊」與「走道」常常沒有明確的區別,「走廊/走道部分」與「其他用途部分」之間也不一定有完整的牆壁分隔,因此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 + | * **第一款第(三)目**的對象較不明確,因為各種用途的各個走廊部分之使用特性各異,且「走廊」與「走道」常常沒有明確的區別,「走廊/走道部分」與「其他用途部分」之間也不一定有完整的牆壁分隔,因此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
| - | * 營建署函釋認為本條的走廊寬度規定於住宅或集合住宅用途的情況,係指「**連接各住宅單元與樓梯間或昇降機梯間之部分」,不包括「住宅單元內之走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住宅單元內的走道**:營建署函釋認為本條的走廊寬度規定於住宅或集合住宅用途的情況,係指「**連接各住宅單元與樓梯間或昇降機梯間之部分」,不包括「住宅單元內之走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在實務上,不論何種用途大多都比照93年函釋的精神,只檢討「分戶單元(防火區劃)」連接安全梯的「走廊」,而忽略「分戶單元」內部的「走廊」。 | + | * '' |
| - | * **第二款**的對象只針對A-1組的觀眾席外部的走廊。 | + | * **第二款**的對象只針對A-1組的觀眾席外部的走廊。\\ |
| - | * **第三款**適用於各種走廊,但並不適用於觀眾席的「通道」。觀眾席之「通道」另規定於同編第124條。 | + | * **第三款**適用於各種走廊,但並不適用於觀眾席的「通道」。觀眾席之「通道」另規定於同編第124條。\\ |
| * **第四款**適用於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第四款**適用於所有「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行 73: | 行 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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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各地方在審查實務上,如果「居室的門」有局部退縮,該退縮部分並不必然視為「走廊」。「局部退縮」經常發生在避免外開門的軌跡線影響走廊通行淨寬的情況,如以下附圖。 | + | *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各地方在審查實務上,如果「居室的門」有局部退縮,該退縮部分並不必然視為「走廊」。「局部退縮」經常發生在避免外開門的軌跡線影響走廊通行淨寬的情況,如以下新北市之附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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