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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4_步行距離_避難層樓梯口至屋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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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4_步行距離_避難層樓梯口至屋外出口 [2026/04/30 08:58] – 建立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94_步行距離_避難層樓梯口至屋外出口 [2026/06/12 05:44]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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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原條文的標準定為30m,甚為嚴格,且略去了「在避難層的居室」的逃生步距規定。 +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原條文的標準定為30m,甚為嚴格,且略去了「在避難層的居室」的逃生步距規定。 
-  * 民國92年修正,考慮建築面積較大的建築物,配置於平面中央位置的直通樓梯至屋出出口的步距難以符合規定,故修正為依照第93條規定的步行距離。此標準與日本法令相同。+ 
 +  * **民國92年**修正,考慮建築面積較大的建築物,配置於平面中央位置的直通樓梯至屋出出口的步距難以符合規定,故修正為依照第93條規定的步行距離。此標準與日本法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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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   * **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
-    * 一或複數建築物的多處樓梯口,可以用門廳連接通往屋外出口,例如第2條的圖例2-(2)所示。但**每一個樓梯口**至**最近一處屋外出口**的距離必須符合本條之規定(((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595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2號))。+    * 一或複數建築物的多處樓梯口,可以用門廳連接通往屋外出口,例如第2條的圖例2-(2)所示。但**每一個樓梯口**至**最近一處屋外出口**的距離必須符合本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595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595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2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2號]]))。
     * 依本條規定之「屋外出口」,還必須依第90條之規定連接「道路」或「避難通路」,請特別留意。     * 依本條規定之「屋外出口」,還必須依第90條之規定連接「道路」或「避難通路」,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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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0條** [[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page.png|}}]](直通樓梯在避難層之屋外出口)+  * [[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設計施工編第90條]](直通樓梯在避難層之屋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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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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