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4_步行距離_避難層樓梯口至屋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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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0: | 行 10: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原條文的標準定為30m,甚為嚴格,且略去了「在避難層的居室」的逃生步距規定。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考慮建築面積較大的建築物,配置於平面中央位置的直通樓梯至屋出出口的步距難以符合規定,故修正為依照第93條規定的步行距離。此標準與日本法令相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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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 | * **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 | ||
| - | * 一或複數建築物的多處樓梯口,可以用門廳連接通往屋外出口,例如第2條的圖例2-(2)所示。但**每一個樓梯口**至**最近一處屋外出口**的距離必須符合本條之規定(((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595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2號))。 | + | * 一或複數建築物的多處樓梯口,可以用門廳連接通往屋外出口,例如第2條的圖例2-(2)所示。但**每一個樓梯口**至**最近一處屋外出口**的距離必須符合本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依本條規定之「屋外出口」,還必須依第90條之規定連接「道路」或「避難通路」,請特別留意。 | * 依本條規定之「屋外出口」,還必須依第90條之規定連接「道路」或「避難通路」,請特別留意。 | ||
| 行 31: | 行 32: | ||
|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設計施工編第90條]](直通樓梯在避難層之屋外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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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 =====國外相關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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