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 [2026/06/12 07:06]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 [2026/06/12 09:40] (目前版本) l.arch
行 80: 行 80:
     * 請特別留意同編第241條規定,**高層建築物(16層以上或高度超過50m)**只能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採用改設戶外安全梯的方式來縮小樓梯寬度。另詳該條之筆記。     * 請特別留意同編第241條規定,**高層建築物(16層以上或高度超過50m)**只能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採用改設戶外安全梯的方式來縮小樓梯寬度。另詳該條之筆記。
  
-  * **地下層停車空間**:依同編第89條規定,本節所稱之「**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防空避難室、室內停車空間、機房、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空間。地下層空間如果僅供以上用途使用,其「樓地板面積」為0,只需設置一般安全梯(((85)營署建字第02454號))。+  * **地下層停車空間**:依同編第89條規定,本節所稱之「**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防空避難室、室內停車空間、機房、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空間。地下層空間如果僅供以上用途使用,其「樓地板面積」為0,只需設置一般安全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02454號|(85)營署建字第02454號]]))。
  
-  * **屋突層/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並不計入建築物層數,所以屋頂平台本來就沒有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除非依法設有「屋頂避難平台」。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特別安全梯」通達屋頂,由屋突內也必須經由排煙室、或陽台、或屋頂平台(室外)才能進入特別安全梯(((10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3252號、(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3524號))。+  * **屋突層/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並不計入建築物層數,所以屋頂平台本來就沒有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除非依法設有「屋頂避難平台」。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特別安全梯」通達屋頂,由屋突內也必須經由排煙室、或陽台、或屋頂平台(室外)才能進入特別安全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3252號|(10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325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1003524號|(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3524號]]))。
  
-  * **地下層設置戶外安全梯**:本款規定地下層可以設置「戶外安全梯」,而地下層勢必得設置天井,才能使戶外安全梯與外氣相連。不過104年函釋(((104)營署建管字1042906247號))對於地下層的戶外安全梯開口是否得開向天井持保留態度。而111年函釋(((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則認為如果戶外安全梯的對外開口開向「天井」,其高溫煙氣必須經由天井引導至另一樓層才能由天井上端逸散,不符合各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之規定意旨。此函釋導致地下層實際上無法設置戶外安全梯,請特別留意。另參閱第97條之筆記。+  * **地下層設置戶外安全梯**:本款規定地下層可以設置「戶外安全梯」,而地下層勢必得設置天井,才能使戶外安全梯與外氣相連。不過104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1042906247號|(104)營署建管字1042906247號]]))對於地下層的戶外安全梯開口是否得開向天井持保留態度。而111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則認為如果戶外安全梯的對外開口開向「天井」,其高溫煙氣必須經由天井引導至另一樓層才能由天井上端逸散,不符合各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之規定意旨。此函釋導致地下層實際上無法設置戶外安全梯,請特別留意。另參閱第97條之筆記。
  
   * **第1項第一、二款**的安全梯設置要件彙整如下表:   * **第1項第一、二款**的安全梯設置要件彙整如下表:
行 112: 行 112:
   * **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由於86年修正的第99條參考了東京的条例,規定「屋頂避難平台」應有特安梯通達。而本條直接把屋頂避難平台的設置要件「5層以上樓層供A-1、B-1、 B-2組使用者」當作應設特安梯的要件。使得安全梯的等級大幅提高。   * **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由於86年修正的第99條參考了東京的条例,規定「屋頂避難平台」應有特安梯通達。而本條直接把屋頂避難平台的設置要件「5層以上樓層供A-1、B-1、 B-2組使用者」當作應設特安梯的要件。使得安全梯的等級大幅提高。
     * ''#日本法令'' 在日本的法令中,「屋上広場」和「特別避難階段」這兩個設置義務是分開的規定。通達5層以上商場樓層的直通樓梯只需有一座提昇至特別避難階段即可(15層以上時才為全部);「屋上広場」應有2座直通樓梯通達,僅部分地方(例如東京都)要求應為特別避難階段。比我國寬鬆。     * ''#日本法令'' 在日本的法令中,「屋上広場」和「特別避難階段」這兩個設置義務是分開的規定。通達5層以上商場樓層的直通樓梯只需有一座提昇至特別避難階段即可(15層以上時才為全部);「屋上広場」應有2座直通樓梯通達,僅部分地方(例如東京都)要求應為特別避難階段。比我國寬鬆。
-    * **數量的疑義**:實務上,通達該用途樓層的各直通樓梯未必都在屋頂避難平台的投影範圍內,有些樓梯可能難以通達屋頂層。此外,要求**所有樓梯**都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在數量上的必要性也受到質疑;若「屋頂避難平台」採分層設置時,情況又更為複雜,目前尚未有定論(((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    * **數量的疑義**:實務上,通達該用途樓層的各直通樓梯未必都在屋頂避難平台的投影範圍內,有些樓梯可能難以通達屋頂層。此外,要求**所有樓梯**都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在數量上的必要性也受到質疑;若「屋頂避難平台」採分層設置時,情況又更為複雜,目前尚未有定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
  
 ^2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2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行 121: 行 121: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安全梯vs消防安全設備**:建築法規規定之「安全梯」不能以消防安全設備的「避難器具」替代(((79)台內營字第811747號))。+  * **安全梯vs消防安全設備**:建築法規規定之「安全梯」不能以消防安全設備的「避難器具」替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811747號|(79)台內營字第811747號]]))。
  
   * **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   * **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
-    * 本條是以樓層數來規定一座直通樓梯的安全等級,並非規定不同樓層「分段」設置不同等級的直通樓梯,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2493號))。+    * 本條是以樓層數來規定一座直通樓梯的安全等級,並非規定不同樓層「分段」設置不同等級的直通樓梯,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2912493號|(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2493號]]))。
     * **避難層以上及以下部分相連通**:「直通樓梯」的定義是「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至於避難層「以上」及「以下」的直通樓梯如果彼此連通,是否應視為「一整座」而均應為「同一種規定構造」,則存有疑義。本文就各種情況分述如下:     * **避難層以上及以下部分相連通**:「直通樓梯」的定義是「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至於避難層「以上」及「以下」的直通樓梯如果彼此連通,是否應視為「一整座」而均應為「同一種規定構造」,則存有疑義。本文就各種情況分述如下:
       * **地上層為特安梯的情況**:如果地下層為室內安全梯,則來自地下層的煙一旦進入安全梯,會向上移動而在地上層的特安梯內產成煙囪效應,妨礙地上層的逃生。所以與地上層特安梯相連通的地下層樓梯,也應為特安梯。       * **地上層為特安梯的情況**:如果地下層為室內安全梯,則來自地下層的煙一旦進入安全梯,會向上移動而在地上層的特安梯內產成煙囪效應,妨礙地上層的逃生。所以與地上層特安梯相連通的地下層樓梯,也應為特安梯。
行 132: 行 132:
  
   * **變更使用**:   * **變更使用**:
-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申請變更)時之法令辦理。所以變更使用時必須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安梯」(((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04923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17648號、(102)內授營建管字第020142135號))。 +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申請變更)時之法令辦理。所以變更使用時必須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安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2904923號|(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0492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10017648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1764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20142135號|(102)內授營建管字第020142135號]]))。 
-    * 若變更使用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僅在變更使用之樓層的安全梯增設排煙設備(((83)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如果無法將整座樓梯改為特安梯,就會對變更使用造成限制。+    * 若變更使用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僅在變更使用之樓層的安全梯增設排煙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83)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如果無法將整座樓梯改為特安梯,就會對變更使用造成限制。
  
   * **一照多棟**:   * **一照多棟**:
-    * 本節依同編第89條是以「**棟**」為對象單元,如果屬於「他棟」的部分,可以分別檢討(((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    * 本節依同編第89條是以「**棟**」為對象單元,如果屬於「他棟」的部分,可以分別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
       * 若各棟的地上層與共用的地下層之間有開口相連,即視為**同一棟**(多幢一棟),這使得低層棟的建築物有可能必須適用高層棟的避難標準,請特別留意。       * 若各棟的地上層與共用的地下層之間有開口相連,即視為**同一棟**(多幢一棟),這使得低層棟的建築物有可能必須適用高層棟的避難標準,請特別留意。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1781247988.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