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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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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2026/04/30 14:47] – 建立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2026/06/14 03:35]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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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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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8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8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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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目的**:如果兩座特別安全梯共用一個排煙室,其功能與僅有一座無異,亦不符合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本意,故規定不得共用。 +  * **目的**:如果兩座特別安全梯共用一個排煙室,其功能與僅有一座無異,亦不符合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本意,故規定不得共用。\\   
-    * **背景因素**:國內的集合住宅平面配置為追求公設比的最小化,各樓層的樓電梯通常會盡量集中,以縮短梯廳走廊的長度。集中的服務核也能讓出更多的採光面給住宅單元使用。在依法必須設置兩座特別安全梯的高層集合住宅,會造成曲折的動線、重覆的梯廳、而且浪費容積額度。所以設計上除了盡量將特安梯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排煙室,在98年以前還有另一招可行。因為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的排煙室**除開向特別安全梯以外,限設一處出入口**,卻沒有規定可以開向**幾座**特別安全梯。因此最緊湊、最節省面積的方案,就是以一個排煙室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和所有的電梯(含緊急昇降機)。只要能符合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的規定,就不違背任何法規。不過這種規避法規的設計手法常受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質疑,直到營建署增訂本條才終止這類型的設計。 +    * **背景因素**:國內的集合住宅平面配置為追求公設比的最小化,各樓層的樓電梯通常會盡量集中,以縮短梯廳走廊的長度。集中的服務核也能讓出更多的採光面給住宅單元使用。在依法必須設置兩座特別安全梯的高層集合住宅,會造成曲折的動線、重覆的梯廳、而且浪費容積額度。所以設計上除了盡量將特安梯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排煙室,在98年以前還有另一招可行。因為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的排煙室**除開向特別安全梯以外,限設一處出入口**,卻沒有規定可以開向**幾座**特別安全梯。因此最緊湊、最節省面積的方案,就是以一個排煙室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和所有的電梯(含緊急昇降機)。只要能符合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的規定,就不違背任何法規。不過這種規避法規的設計手法常受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質疑,直到營建署增訂本條才終止這類型的設計。\\   
-    * 本條增訂之後,實務上又衍生出其他變化形,例如以一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先連接兩個陽台,再間接地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如此一來還是可以符合規定。但由於第107條對於緊急昇降機間是否能開設通往陽台的出入口的見解並不一致,不同審查人員可能持不同的執行標準,存有疑義。+    * 本條增訂之後,實務上又衍生出其他變化形,例如以一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先連接兩個陽台,再間接地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如此一來還是可以符合規定。但由於第107條對於緊急昇降機間是否能開設通往陽台的出入口的見解並不一致,不同審查人員可能持不同的執行標準,存有疑義。\\  
     * ''#同樂會觀點'' 事實上,在追求低公設比的集合住宅設計中,高度集中的樓電梯核本質上已使得「二方向避難逃生」只是**徒具形式的巨大浪費**而已。在許多案例之中,兩座安全梯的出入口根本就左右相鄰。似乎應該重新審視國內的建築實態,在平面未達一定規模或尺寸的情況,容許其他能提高避難設施可靠度的替代方法。     * ''#同樂會觀點'' 事實上,在追求低公設比的集合住宅設計中,高度集中的樓電梯核本質上已使得「二方向避難逃生」只是**徒具形式的巨大浪費**而已。在許多案例之中,兩座安全梯的出入口根本就左右相鄰。似乎應該重新審視國內的建築實態,在平面未達一定規模或尺寸的情況,容許其他能提高避難設施可靠度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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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7條** [[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page.png|}}]](安全梯之構造) +  * [[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107_緊急昇降機之構造|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 [[第12章_高層建築:241_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tag>[特別安全梯 排煙室 陽台]}} {{tag>[特別安全梯 排煙室 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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