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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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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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8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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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目的**:如果兩座特別安全梯共用一個排煙室,其功能與僅有一座無異,亦不符合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本意,故規定不得共用。 | + | * **目的**:如果兩座特別安全梯共用一個排煙室,其功能與僅有一座無異,亦不符合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本意,故規定不得共用。\\ |
| - | * **背景因素**:國內的集合住宅平面配置為追求公設比的最小化,各樓層的樓電梯通常會盡量集中,以縮短梯廳走廊的長度。集中的服務核也能讓出更多的採光面給住宅單元使用。在依法必須設置兩座特別安全梯的高層集合住宅,會造成曲折的動線、重覆的梯廳、而且浪費容積額度。所以設計上除了盡量將特安梯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排煙室,在98年以前還有另一招可行。因為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的排煙室**除開向特別安全梯以外,限設一處出入口**,卻沒有規定可以開向**幾座**特別安全梯。因此最緊湊、最節省面積的方案,就是以一個排煙室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和所有的電梯(含緊急昇降機)。只要能符合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的規定,就不違背任何法規。不過這種規避法規的設計手法常受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質疑,直到營建署增訂本條才終止這類型的設計。 | + | * **背景因素**:國內的集合住宅平面配置為追求公設比的最小化,各樓層的樓電梯通常會盡量集中,以縮短梯廳走廊的長度。集中的服務核也能讓出更多的採光面給住宅單元使用。在依法必須設置兩座特別安全梯的高層集合住宅,會造成曲折的動線、重覆的梯廳、而且浪費容積額度。所以設計上除了盡量將特安梯與緊急昇降機共用排煙室,在98年以前還有另一招可行。因為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昇降機的排煙室**除開向特別安全梯以外,限設一處出入口**,卻沒有規定可以開向**幾座**特別安全梯。因此最緊湊、最節省面積的方案,就是以一個排煙室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和所有的電梯(含緊急昇降機)。只要能符合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的規定,就不違背任何法規。不過這種規避法規的設計手法常受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質疑,直到營建署增訂本條才終止這類型的設計。\\ |
| - | * 本條增訂之後,實務上又衍生出其他變化形,例如以一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先連接兩個陽台,再間接地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如此一來還是可以符合規定。但由於第107條對於緊急昇降機間是否能開設通往陽台的出入口的見解並不一致,不同審查人員可能持不同的執行標準,存有疑義。 | + | * 本條增訂之後,實務上又衍生出其他變化形,例如以一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先連接兩個陽台,再間接地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如此一來還是可以符合規定。但由於第107條對於緊急昇降機間是否能開設通往陽台的出入口的見解並不一致,不同審查人員可能持不同的執行標準,存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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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 * [[107_緊急昇降機之構造|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 | * **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 + | * [[第12章_高層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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