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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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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2026/04/30 14:47] – [法規意義] l.arch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2026/06/14 03:35]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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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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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8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8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 內容與92年修正的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第1項後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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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7條** [[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page.png|}}]](安全梯之構造) +  * [[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107_緊急昇降機之構造|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之構造) 
-  * **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 [[第12章_高層建築:241_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tag>[特別安全梯 排煙室 陽台]}} {{tag>[特別安全梯 排煙室 陽台]}}
第4章_避難消防/97-1_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1777560454.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