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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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2026/05/01 14:45]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2026/06/23 15:28]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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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9: | 行 29: | ||
| 本條在引進時已大幅簡化,因此埋下一些易被誤解的伏筆。後來又經6次修正,加入一些我國的原生規定,現行條文的很多細節存在疑義,有些已經與法規原型大異其趣,有些甚至比日本嚴格甚多。 | 本條在引進時已大幅簡化,因此埋下一些易被誤解的伏筆。後來又經6次修正,加入一些我國的原生規定,現行條文的很多細節存在疑義,有些已經與法規原型大異其趣,有些甚至比日本嚴格甚多。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加以簡化。 | + | |
| - | * 民國64年修正,第三款增訂第(五)目,當時的面積標準為8%及3%,這也是參考自日本法令。其他條文酌修。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太平梯改稱為安全梯;增訂安全門開啟方向之要求;第2項增訂戶外安全梯的開口應大於2㎡,可能為我國原生規定或參考自日本消防法令;第三款第(五)目的面積標準降為5%及3%。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安全梯的四周牆壁改為「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牆」,但「外牆」的部分另依外牆的防火構造要求(特安梯除外);防火門增加「阻熱性」的要求,刪去與第76條重複的要求;鑲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窗改為「半小時防火時效防火設備」;刪去有關採光窗與其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屋頂距離的規定;因第110條已有防火間隔內的開窗規定,故刪去防火帶的相關開窗規定;防火門寬度由「不小於安全梯寬度」改為「不小於90cm」,且增加了「不得設置門檻」的規定;原第三款第(一)目的前段移至第1條第40款的用語定義;特安梯增訂「管道間維修門不得開向樓梯間」;建築物用途改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的用途分類。 | + | |
| - | * 民國94年修正,因92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增訂第2項及第3項,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民國96年修正,第三款特安梯的外牆也比照第一、二款的規定。 | + | |
| - | * 民國96年再修正,第一款的室內安全梯增訂「遮煙性能」的要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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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63年 | ^ 民國63年 | ||
| 行 60: | 行 63: | ||
| * 另外在1.5m「防火間隔」範圍內的外牆應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另詳第110條之筆記。 | * 另外在1.5m「防火間隔」範圍內的外牆應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另詳第110條之筆記。 | ||
| - | * 壁紙、壁布、地氈並不屬於「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故技術規則並未禁止使用於安全梯間(((9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 | + | * 壁紙、壁布、地氈並不屬於「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故技術規則並未禁止使用於安全梯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一、室內安全梯^^ | ^一、室內安全梯^^ | ||
| 行 96: | 行 99: | ||
| * 有關本款「**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以下簡稱2m距離限制)」的檢討方式有非常多的疑義,因為涉及公共安全,營建署歷年的解釋都偏向保守,但也使得法規的原理更晦澀不明:\\ | * 有關本款「**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以下簡稱2m距離限制)」的檢討方式有非常多的疑義,因為涉及公共安全,營建署歷年的解釋都偏向保守,但也使得法規的原理更晦澀不明:\\ | ||
| - | * **目的**:2m距離限制旨在阻絕火勢,防止延燒以利逃生(((70)台內營字第4663號))。\\ | + | * **目的**:2m距離限制旨在阻絕火勢,防止延燒以利逃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安全梯出入口的防火門具有防火及阻熱性,無延燒或輻射熱妨礙人員避難,故不受2m距離限制(((96)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95179號))。\\ | + | * 安全梯出入口的防火門具有防火及阻熱性,無延燒或輻射熱妨礙人員避難,故不受2m距離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戶外梯四周的牆壁也具有防火及阻熱性,被自動默認為不受2m距離限制。也因此,「**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實際上只需考慮「**戶外安全梯開口部**」至「建築物的其他開口」的距離。\\ | * 戶外梯四周的牆壁也具有防火及阻熱性,被自動默認為不受2m距離限制。也因此,「**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實際上只需考慮「**戶外安全梯開口部**」至「建築物的其他開口」的距離。\\ | ||
| - | * 本目之「距離」應以「直線距離」計算(((100)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109)營署建管字第1090083082號))。意即畫一個半徑200cm的圓形,在此圓範圍內皆不可有其他開口。\\ | + | * 本目之「距離」應以「直線距離」計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函釋認為相鄰併排的兩座戶外安全梯之間僅以突出外牆面50cm的袖壁區隔,或以牆面折線距離累計2m,皆不符合法規的目的(((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有「部份研究報告」顯示2m的距離「仍有不足之虞」,且煙流動的路徑並沒有經由模擬証明「折線距離加總」是安全的,故認為應維持以「直線距離」計算 (((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2493號(收錄於第97-1條)))。\\ | + | * 函釋認為相鄰併排的兩座戶外安全梯之間僅以突出外牆面50cm的袖壁區隔,或以牆面折線距離累計2m,皆不符合法規的目的(([[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不過如果袖壁直接突出達2m的情況,在許多地方是容許的樣態。 | * 不過如果袖壁直接突出達2m的情況,在許多地方是容許的樣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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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11: | 行 114: | ||
| * 「**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若戶外安全梯周邊的開口面積夠小、且為防火窗,在火災發生時噴出火焰妨礙逃生的可能性較低,就允許設在戶外安全梯的2m範圍內。不過我國引進時略去了幾個字,在日本法令的但書中只有防火「固定窗」可以放寬,因為窗戶通常沒有裝設在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裝置。 | * 「**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若戶外安全梯周邊的開口面積夠小、且為防火窗,在火災發生時噴出火焰妨礙逃生的可能性較低,就允許設在戶外安全梯的2m範圍內。不過我國引進時略去了幾個字,在日本法令的但書中只有防火「固定窗」可以放寬,因為窗戶通常沒有裝設在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裝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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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陽台外緣」是否屬於「建築物開口」**:「陽台」在定義上是位於「外牆」以外的平台,因此「陽台外緣」應該不屬於「外牆開口」才對。不過在檢討本目時,「陽台外緣」通常被視為一種「開口」,詳後文[執行疑義]。 | ||
| ^二、戶外安全梯^^ | ^二、戶外安全梯^^ | ||
| 行 128: | 行 133: | ||
| * 本目為民國71年增訂,可能是比照同編第101條排煙室的標準,也有可能參考自日本消防法令。在各函釋中對於對外開口有以下補充規定:\\ | * 本目為民國71年增訂,可能是比照同編第101條排煙室的標準,也有可能參考自日本消防法令。在各函釋中對於對外開口有以下補充規定:\\ | ||
| - | * **應設於當樓層**:對外開口的目的為使侵入梯間的高溫空氣及濃煙迅速逸散,函釋並補充了「各樓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的規定。至於地下層的戶外梯得否開向「天井」則持保留態度,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247號))。\\ | + | * **應設於當樓層**:對外開口的目的為使侵入梯間的高溫空氣及濃煙迅速逸散,函釋並補充了「各樓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的規定。至於地下層的戶外梯得否開向「天井」則持保留態度,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開向天井的疑義**: 111年函釋由104年函釋中的「各樓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再以文義解釋加以擴張,認為藉由「天井」導引熱氣及煙到「另一樓層」才能逸散,並不符合104年函釋的意旨(((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未收錄)))。結果導致地上層的天井(中庭)也受到牽連,執行標準急遽趨嚴,引起熱議(((111)府都建照字第1110236809號(桃園市111年度第3次法規執行疑義暨審查基準檢討會議會議紀錄)案由六之附件為該次請釋內容之附圖。))。 | + | * **開向天井的疑義**: 111年函釋由104年函釋中的「各樓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再以文義解釋加以擴張,認為藉由「天井」導引熱氣及煙到「另一樓層」才能逸散,並不符合104年函釋的意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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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單一開口**:營建署以函釋額外要求此2㎡的面積必須為「單一開口」的面積,不可以用多個開口合計(((1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如果在開口外加設格柵也不能認定為「單一開口」(((108)營署建管字第1080056705號))。然此解釋的理由不明,似乎過於保守。\\ | + | * **單一開口**:營建署以函釋額外要求此2㎡的面積必須為「單一開口」的面積,不可以用多個開口合計(([[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對外開口至地界線之距離**:儘管安全梯並無火災負荷、不會發生延燒,而且與會委員的意見相當分歧,最後函釋仍比照第110條「防火間隔」的標準,若開口面積在3㎡以下時,才可以設於距地界1.5~3m的範圍內(((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15304號)),意即距地界至少應為1.5m以上。相較於日本的標準而言相當保守,而且在研商會議中並未著墨於煙的有效逸散標準。 | + | * **對外開口至地界線之距離**:儘管安全梯並無火災負荷、不會發生延燒,而且與會委員的意見相當分歧,最後函釋仍比照第110條「防火間隔」的標準,若開口面積在3㎡以下時,才可以設於距地界1.5~3m的範圍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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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安全梯」的基本構造要求是「**自室內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始得進入**」。民國92年將此規定移到新增訂的第1條第40款作為「特別安全梯」的定義。 | * 「特別安全梯」的基本構造要求是「**自室內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始得進入**」。民國92年將此規定移到新增訂的第1條第40款作為「特別安全梯」的定義。 | ||
| - | * 一般的裝修材料限制只針對「面材」,但是特安梯間及排煙室的限制包括其「底材」,而且不能比照第88條的高度1.2m以下範圍等放寬規定,請特別留意。。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95)營署建管第0952920012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 + | * 一般的裝修材料限制只針對「面材」,但是特安梯間及排煙室的限制包括其「底材」,而且不能比照第88條的高度1.2m以下範圍等放寬規定,請特別留意。。至於角材或吊筋等「固定材」於內裝面材的耐燃時間內無被破壞之虞,得不受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92年同時增訂了禁止「**管道間維修孔**」開向特安梯間的規定,理由是「因為無法有效避免管道間產生火源,為防止管道間起火產生濃煙阻礙避難」。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92年同時增訂了禁止「**管道間維修孔**」開向特安梯間的規定,理由是「因為無法有效避免管道間產生火源,為防止管道間起火產生濃煙阻礙避難」。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行 162: | 行 167: | ||
| * **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防火設備**:樓梯間或排煙室的開窗符合此條件時,與其他開口之間的距離得不受限制。 | * **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防火設備**:樓梯間或排煙室的開窗符合此條件時,與其他開口之間的距離得不受限制。 | ||
| - | * **與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營建署函釋其量測方式比照戶外梯,以「直線距離」為準(((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05502號))。經由「陽台」連接樓梯間時,無須檢討採光窗與__同一陽台之外緣或其內側外牆開口__之距離(((109)營署建管字第1090083082號))。 | + | * **與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營建署函釋其量測方式比照戶外梯,以「直線距離」為準(((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05502號))。經由「陽台」連接樓梯間時,無須檢討採光窗與__同一陽台之外緣或其內側外牆開口__之距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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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73: | 行 178: | ||
| * 我國對於排煙室或陽台出入口、及特安梯出入口的防火門都未要求遮煙性。因為排煙室或陽台已經能將煙霧排除,理論上不會在樓梯間裡蓄積。 | * 我國對於排煙室或陽台出入口、及特安梯出入口的防火門都未要求遮煙性。因為排煙室或陽台已經能將煙霧排除,理論上不會在樓梯間裡蓄積。 | ||
| - | * 本款未規定陽台或排煙室防火門的最小寬度,營建署函釋比照室內及戶外安全梯的標準(((93)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30號))。 | + | * 本款未規定陽台或排煙室防火門的最小寬度,營建署函釋比照室內及戶外安全梯的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本款未規定「不得設置門檻」,理由不明。營建署認為若該特安梯為無障礙設施,才需依無障礙規範之規定(((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61793號))。 | + | * 本款未規定「不得設置門檻」,理由不明。營建署認為若該特安梯為無障礙設施,才需依無障礙規範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三、特別安全梯^^ | ^三、特別安全梯^^ | ||
| 行 214: | 行 219: | ||
| * 本項也是於民國94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後增訂。至少有一座安全梯應同時符合兩個要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本項也是於民國94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後增訂。至少有一座安全梯應同時符合兩個要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至少有一座**:未要求所有安全梯都提高標準,以免對小型建築物造成過度限制(((94)台內營字第0970081046號令(修正說明)))。 | + | * **至少有一座**:未要求所有安全梯都提高標準,以免對小型建築物造成過度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僅設一處出入口**:出入口愈多,防火門在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愈高。此外,如果安全梯有二處以上的出入口,很可能被當作主要的走廊動線,提高了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 | * **僅設一處出入口**:出入口愈多,防火門在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愈高。此外,如果安全梯有二處以上的出入口,很可能被當作主要的走廊動線,提高了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 | ||
| * **門止問題**:實務上有很多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在實際使用後才發現進出過於頻繁,而以各種型式的門止「卡住」門扇,導致火災時無法自動關閉。因此最好在規劃時就避免利用安全梯作為平時的主要動線。 | * **門止問題**:實務上有很多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在實際使用後才發現進出過於頻繁,而以各種型式的門止「卡住」門扇,導致火災時無法自動關閉。因此最好在規劃時就避免利用安全梯作為平時的主要動線。 | ||
| - | * **安全梯於夾層開設出入口**:法規並未限制安全梯不得設出入口連通夾層,但是由於「夾層」並不屬於一個獨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如果該安全梯是唯一「在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的安全梯,而且在「主要樓層」已設有出入口,就不能在夾層加開出入口,否則在該樓層會形成二處出入口(((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40695號))。 | + | * **安全梯於夾層開設出入口**:法規並未限制安全梯不得設出入口連通夾層,但是由於「夾層」並不屬於一個獨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如果該安全梯是唯一「在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的安全梯,而且在「主要樓層」已設有出入口,就不能在夾層加開出入口,否則在該樓層會形成二處出入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是為了增加一個「緩衝空間」,以避免居室起火時火煙直接漫入安全梯,或安全梯之火煙直接影響居室(((94)台內營字第0970081046號令(修正說明)))。緩衝空間可以是任何的非居室,例如走廊(含梯廳)、門廳等。法規並未強制規定該「緩衝空間」與「居室」之間必須以防火區劃構造加以分隔,但如果設有防火區劃,更能提昇避難的安全性。 | + | *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是為了增加一個「緩衝空間」,以避免居室起火時火煙直接漫入安全梯,或安全梯之火煙直接影響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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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26: | 行 231: | ||
| * **安全梯間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安全梯間可否設置電梯**:法規並無明文禁止,但由於涉及避難逃生,早期函釋較保守,近年函釋則較有彈性。 | ||
| -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但是若符合同編圖例89-(1)經由陽台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每層樓在240㎡以下、且於94年3月13日(前函發布日)前已領得建照,不受前函之限制(((94)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 | * 營建署93年函釋認為「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113年函釋(((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則認為如果昇降機道鄰接安全梯的樓梯間,兩者分別符合本條第1項的豎道區劃,其中昇降機道的出入口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的防火設備」作為二個豎道區劃間共用的區劃構件,亦符合本條第1項及93年函釋規定。但是該昇降道出入口對安全梯間而言也是一處出入口,必須注意同編第97條第3項「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規定。 | + | * 11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此函釋雖未排除「特別安全梯」的情況,但參酌特安梯對「管道間維修口」的限制,審查人員可能會傾向保守,請特別留意。 | ||
| * **陽台的外緣vs建築物的開口**: | * **陽台的外緣vs建築物的開口**: | ||
| - | * 「陽台」在定義上是位於外牆之外的平台,本質上是直接與外氣連接的空間,且不作室內之使用。但營建署的函釋傾向保守,認為本條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的「建築物任一開口」包括「陽台**外緣**」在內(((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109)營署建管字第1090083082號)),不可以落在戶外安全梯開口的2m距離範圍內。 | + | * 「陽台」在定義上是位於外牆之外的平台,本質上是直接與外氣連接的空間,且不作室內之使用。但營建署的函釋傾向保守,認為本條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的「建築物任一開口」包括「陽台**外緣**」在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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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伸閱讀**:[[延伸閱讀: | * **延伸閱讀**:[[延伸閱讀: | ||
| *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 | *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 | ||
| - | * **與緊急昇降機間之差別**:雖然「緊急昇降機間」也常被稱為「排煙室」,但兩者的規定有不小的差異。依同編第107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規定,緊急昇降機間除開向特安梯以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但是特安梯的排煙室卻無此限制,意即可以利用排煙室當作「走廊」來連接其他空間,以特安梯排煙室連接的一般昇降機出入口也可以免具遮煙性(((113)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961號)),而且也並未禁止採用防火捲門作為特安梯排煙室的防火區劃。 | + | * **與緊急昇降機間之差別**:雖然「緊急昇降機間」也常被稱為「排煙室」,但兩者的規定有不小的差異。依同編第107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規定,緊急昇降機間除開向特安梯以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但是特安梯的排煙室卻無此限制,意即可以利用排煙室當作「走廊」來連接其他空間,以特安梯排煙室連接的一般昇降機出入口也可以免具遮煙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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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煙室的排煙設備與陽台的開口**:特安梯排煙室的排煙設備標準另依同編第102條規定。但該條在略去了法條提示語以後變得沒頭沒尾,乍看會不知道在規定什麼。至於以陽台連接特安梯的情況,則完全沒有規定陽台的開口條件。 | * **排煙室的排煙設備與陽台的開口**:特安梯排煙室的排煙設備標準另依同編第102條規定。但該條在略去了法條提示語以後變得沒頭沒尾,乍看會不知道在規定什麼。至於以陽台連接特安梯的情況,則完全沒有規定陽台的開口條件。 | ||
| - | * **在避難層是否須設置排煙室**:除樓梯間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設置排煙室(((94)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6號)),以防避難層發生火災,煙流進入樓梯間。另外並請注意避難層的特安梯(排煙室)至建築物出入口之步行距離應符合同編第94條規定。 | + | * **在避難層是否須設置排煙室**:除樓梯間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設置排煙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在屋頂層是否須設置排煙室**:如果特安梯通達屋頂層,由屋頂突出物之室內仍應經由陽台、排煙室、或屋頂平台(戶外空間)始得進入特安梯(((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3524號))。這是為了避免萬一屋突失火,煙流入特安梯間向下蓄積。 | + | * **在屋頂層是否須設置排煙室**:如果特安梯通達屋頂層,由屋頂突出物之室內仍應經由陽台、排煙室、或屋頂平台(戶外空間)始得進入特安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排煙室通往露台的出入口**:法規並未禁止在特安梯排煙室設置出入口通往露台。不過營建署認為通往露台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理由是排煙室應為完整的防火區劃,且機械排煙設備的排煙量與空間大小有關,故不得任意開口(((91)營署建字第0912906833號,當時設計施工編第107條尚未限制緊急昇降機排煙室僅得設置一處出入口。))。 | + | * **排煙室通往露台的出入口**:法規並未禁止在特安梯排煙室設置出入口通往露台。不過營建署認為通往露台的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理由是排煙室應為完整的防火區劃,且機械排煙設備的排煙量與空間大小有關,故不得任意開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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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梯四周牆壁可否以防火捲門替代**: | * **安全梯四周牆壁可否以防火捲門替代**: | ||
| - | * 營建署認為CNS中防火捲門與牆壁之防火時效判定標準不同,且防火捲門的材料性質及構造穩定性也與牆壁不同,故不得以防火捲門替代安全梯四周的牆壁(((100)營署建字第1000084885號))。 | + | * 營建署認為CNS中防火捲門與牆壁之防火時效判定標準不同,且防火捲門的材料性質及構造穩定性也與牆壁不同,故不得以防火捲門替代安全梯四周的牆壁(([[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前述函釋僅禁止防火捲門用來替代牆壁,但並未禁止安全梯的**出入口**採用防火捲門。另請參照同編第76條(防火門窗構造)之解讀。 | * 前述函釋僅禁止防火捲門用來替代牆壁,但並未禁止安全梯的**出入口**採用防火捲門。另請參照同編第76條(防火門窗構造)之解讀。 | ||
| * 非屬安全梯的直通樓梯(參考第96條之解讀),其垂直防火區劃並未限用牆壁,可以採用防火捲門。 | * 非屬安全梯的直通樓梯(參考第96條之解讀),其垂直防火區劃並未限用牆壁,可以採用防火捲門。 | ||
| - | * **安全梯間內再設置門**:法規並沒有禁止,但應為符合規定的防火門,且樓梯的尺寸仍應符合規定(((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4600號))。 | + | * **安全梯間內再設置門**:法規並沒有禁止,但應為符合規定的防火門,且樓梯的尺寸仍應符合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旋轉梯**:旋轉梯易生危險,不得作為安全梯之用(((71)台內營字第91591號、(64)台內營字第639676號))。 | + | * **旋轉梯**:旋轉梯易生危險,不得作為安全梯之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瓦斯管**:瓦斯管不得設於安全梯內(((82)台內營字第8272064號))。至於其他管線則沒有限制,但管道間的維修孔不能朝向特安梯間。 | + | * **瓦斯管**:瓦斯管不得設於安全梯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部分為特別安全梯**: | * **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部分為特別安全梯**: | ||
| - | * 100年函釋認為當煙流入樓梯間,如果有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可能會妨礙該樓層之避難,而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另外94年函釋認為「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100)營署建管字第1002912493號(收錄於第97-1條)、(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 | + | * 100年函釋認為當煙流入樓梯間,如果有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可能會妨礙該樓層之避難,而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另外94年函釋認為「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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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1777646707.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