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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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19: | 行 219: | ||
| * 本項也是於民國94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後增訂。至少有一座安全梯應同時符合兩個要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本項也是於民國94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後增訂。至少有一座安全梯應同時符合兩個要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至少有一座**:未要求所有安全梯都提高標準,以免對小型建築物造成過度限制(((94)台內營字第0970081046號令(修正說明)))。 | + | * **至少有一座**:未要求所有安全梯都提高標準,以免對小型建築物造成過度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僅設一處出入口**:出入口愈多,防火門在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愈高。此外,如果安全梯有二處以上的出入口,很可能被當作主要的走廊動線,提高了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 | * **僅設一處出入口**:出入口愈多,防火門在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愈高。此外,如果安全梯有二處以上的出入口,很可能被當作主要的走廊動線,提高了火災時未正確關閉的機率。 | ||
| 行 225: | 行 225: | ||
| * **安全梯於夾層開設出入口**:法規並未限制安全梯不得設出入口連通夾層,但是由於「夾層」並不屬於一個獨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如果該安全梯是唯一「在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的安全梯,而且在「主要樓層」已設有出入口,就不能在夾層加開出入口,否則在該樓層會形成二處出入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安全梯於夾層開設出入口**:法規並未限制安全梯不得設出入口連通夾層,但是由於「夾層」並不屬於一個獨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如果該安全梯是唯一「在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的安全梯,而且在「主要樓層」已設有出入口,就不能在夾層加開出入口,否則在該樓層會形成二處出入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是為了增加一個「緩衝空間」,以避免居室起火時火煙直接漫入安全梯,或安全梯之火煙直接影響居室(((94)台內營字第0970081046號令(修正說明)))。緩衝空間可以是任何的非居室,例如走廊(含梯廳)、門廳等。法規並未強制規定該「緩衝空間」與「居室」之間必須以防火區劃構造加以分隔,但如果設有防火區劃,更能提昇避難的安全性。 | + | * **不得直接連接居室**:是為了增加一個「緩衝空間」,以避免居室起火時火煙直接漫入安全梯,或安全梯之火煙直接影響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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