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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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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2026/05/02 02:18] – [執行疑義] l.arch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2026/06/14 16:55]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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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本章雖然參考了東京都的法規架構,但兩國的標準差異甚大,可以說本章的標準大部份都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第1項規定前條之基地都必須直接臨接「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 +  * **民國63年**初訂,本章雖然參考了東京都的法規架構,但兩國的標準差異甚大,可以說本章的標準大部份都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第1項規定前條之基地都必須直接臨接「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 
-  * 民國71年修正,原第1項刪除;原第2項序文增訂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之規定;因為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故原第2項第2款增訂放寬但書,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 +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 **民國71年**修正,原第1項刪除;原第2項序文增訂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之規定;因為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故原第2項第2款增訂放寬但書,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 
-  * 民國82年修正圖例。 + 
-  * 民國98年修正,因應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基地經常有未臨接道路的情況,增訂第3款,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 民國108年修正,因為本條的限制常造成土地無法興建特定建築物,結果限制了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發展,增訂第2項,在地方政府審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本條、第121、129條的面前道路寬度限制。+  * **民國82年**修正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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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98年**修正,因應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基地經常有未臨接道路的情況,增訂第3款,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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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108年**修正,因為本條的限制常造成土地無法興建特定建築物,結果限制了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發展,增訂第2項,在地方政府審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本條、第121、129條的面前道路寬度限制。
  
 ---- ----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消防、及交通的順暢,因此規定面前道路的最小寬度。+  * **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消防、及交通**的順暢,因此規定面前道路的最小寬度。意即重點是道路的「**交通**」和「**絕對空地**」功能,與「間隔」功能的關係比較小。\\  
     * 但由於第117條的分類邏輯不甚明確,其中許多用途並非供多數人或車輛使用,提高面前道路寬度標準的必要性常受到質疑。     * 但由於第117條的分類邏輯不甚明確,其中許多用途並非供多數人或車輛使用,提高面前道路寬度標準的必要性常受到質疑。
  
行 66: 行 70:
   * 這是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為因應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對興建特定建築物造成限制,本條所做出的第一次放寬。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這是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為因應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對興建特定建築物造成限制,本條所做出的第一次放寬。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 原則上是**向申請基地的方向單向退縮**至達到規定寬度(((75)台內營字第450586號))。+  * 原則上是**向申請基地的方向單向退縮**至達到規定寬度(([[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50586號|(75)台內營字第450586號]]))。
  
-  * 舊有都市計畫在制定時未必充份參酌建築法規,常有工業區之路寬不足8m,導致無法興建工廠。若道路兩側均為工業區土地時,允許**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合計達8m寬度。若僅單側為工業區,則必均**單向退縮**(((64)台內字第642970號、(70)台內營字第017945號))。+  * 舊有都市計畫在制定時未必充份參酌建築法規,常有工業區之路寬不足8m,導致無法興建工廠。若道路兩側均為工業區土地時,允許**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合計達8m寬度。若僅單側為工業區,則必均**單向退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字第642970號|(64)台內營字第642970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0年:台內營字第017945號|(70)台內營字第017945號]]))。
  
 ^二、……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二、……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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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為因應工業區土地多以大街廓方式規劃,以保留最大使用彈性,但也因此缺乏細部計畫道路。又工廠屬於本章規定的「特定建築物」,原規定必須直接面臨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因此對於工業用地造成過度限制。民國98年增訂本款,是本條所做出的第二次放寬,並不限於工業區土地,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主要為因應工業區土地多以大街廓方式規劃,以保留最大使用彈性,但也因此缺乏細部計畫道路。又工廠屬於本章規定的「特定建築物」,原規定必須直接面臨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因此對於工業用地造成過度限制。民國98年增訂本款,是本條所做出的第二次放寬,並不限於工業區土地,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 **基地外之私設通路vs鄰地的基地內通路**:A基地的「基地外私設通路」對B基地來說就是「基地內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一般而言B基地的「基地內通路」是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的。但是國土署函釋認為,依本條所設置的「私設通路」是A基地的面前道路,與其他「私設通路」有別,所以B基地申請建照時,不得將A基地使照上依本條所留設的私設通路計入B基地的法定空地(((110) 營署建管字第1101062326號))。+  * **基地外之私設通路vs鄰地的基地內通路**:A基地的「基地外私設通路」對B基地來說就是「基地內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一般而言B基地的「基地內通路」是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的。但是國土署函釋認為,依本條所設置的「私設通路」是A基地的面前道路,與其他「私設通路」有別,所以B基地申請建照時,不得將A基地使照上依本條所留設的私設通路計入B基地的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1062326號|(110)營署建管字第1101062326號]]))。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乍看之下,對於B基地的權利造成不合理的損害,究竟「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指的是誰的法定空地?但如果考慮A、B基地可能屬於同一所有權人的情況(或曾經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似乎又沒有那麼不合理了。這個案例突顯出本款只是因應缺乏細部計畫道路的一種簡便的權宜作法,但是在整個法規體系裡會產生一些矛盾。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乍看之下,對於B基地的權利造成不合理的損害,究竟「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指的是誰的法定空地?但如果考慮A、B基地可能屬於同一所有權人的情況(或曾經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似乎又沒有那麼不合理了。這個案例突顯出本款只是因應缺乏細部計畫道路的一種簡便的權宜作法,但是在整個法規體系裡會產生一些矛盾。
  
行 85: 行 89:
   * 上述修正仍不足以解決實際上的問題,因此民國108年本條做出第三次放寬。修正理由為「有關道路系統係屬土地使用管制範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並已考量土地允許使用、交通人車影響及防災等事項。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之規定,恐限制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發展,導致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用途之建築物,因本條之限制,而無法興建或改建,影響安全或都市景觀……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回歸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區域計畫範疇,以避免影響土地之合理使用(((108)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號令(修正說明)))」。   * 上述修正仍不足以解決實際上的問題,因此民國108年本條做出第三次放寬。修正理由為「有關道路系統係屬土地使用管制範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並已考量土地允許使用、交通人車影響及防災等事項。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之規定,恐限制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發展,導致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用途之建築物,因本條之限制,而無法興建或改建,影響安全或都市景觀……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回歸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區域計畫範疇,以避免影響土地之合理使用(((108)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號令(修正說明)))」。
  
-  * ''#同樂會觀點'' 這次修正貌似解決了把原本適用在都市地區的法規套用在非都市土地所產生的問題,但是並沒有探討原本各種限制的必要性,以及該限制與規模的關聯性。在修正草案的版本甚至要求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就「土地使用、交通影響評估、防災」等事項加以審查(((108)台內營字第1080801584號)),實際上各地方政府的態度及放寬效果有待觀察。以112年函釋來看,執行上似乎仍存在不確定性(((112)營署建管字第1121189611號))。+  * ''#同樂會觀點'' 這次修正貌似解決了把原本適用在都市地區的法規套用在非都市土地所產生的問題,但是並沒有探討原本各種限制的必要性,以及該限制與規模的關聯性。在修正草案的版本甚至要求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就「土地使用、交通影響評估、防災」等事項加以審查(((108)台內營字第1080801584號(修正草案總說明))),實際上各地方政府的態度及放寬效果有待觀察。以112年函釋來看,執行上似乎仍存在不確定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1189611號|(112)營署建管字第1121189611號]]))。
  
 ^圖例118^ ^圖例118^
行 93: 行 97:
   * 民國72年增訂此圖例,如果「私設通路」的寬度不小於本章規定的寬度,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該「私設通路」。注意圖例中的私設通路之兩端需分別連接兩條「道路」。   * 民國72年增訂此圖例,如果「私設通路」的寬度不小於本章規定的寬度,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該「私設通路」。注意圖例中的私設通路之兩端需分別連接兩條「道路」。
  
-  * 民國82年此圖例的條件再略為放寬,如果「私設通路」的長度在一定長度以內(面前道路寬度的2倍以內且未超過30m),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寬度6m的「私設通路」(((82)台內營字第8272346號))。+  * 民國82年此圖例的條件再略為放寬,如果「私設通路」的長度在一定長度以內(面前道路寬度的2倍以內且未超過30m),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寬度6m的「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346號|(82)台內營字第827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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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02: 行 106:
   * **都市計畫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都市計畫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例如工業區路寬不足,請參閱前文說明。     * 例如工業區路寬不足,請參閱前文說明。
-    * 例如「公車調度站」多半設於路線的終點,通常是在市區的邊緣地帶,未必有12m道路可通達。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非供旅客使用的汽車站房可以免受本條第1款限制,但仍須臨接8m以上道路(((87)台內營字第8770043號))。+    * 例如「公車調度站」多半設於路線的終點,通常是在市區的邊緣地帶,未必有12m道路可通達。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非供旅客使用的汽車站房可以免受本條第1款限制,但仍須臨接8m以上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2043號|(87)台內營字第8772043號]]))。
  
   * **非都市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非都市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 例如山地鄉受限於地形,鮮有寬度12m的道路,會導致無法興建加油站。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可以用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87)台內營字第87711360號))。 +    * 例如山地鄉受限於地形,鮮有寬度12m的道路,會導致無法興建加油站。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可以用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11360號|(87)台內營字第87711360號]]))。 
-    * 例如某礦業公司擬申請火藥庫建築物,但是礦區之聯外道路路寬不足,縱使在礦區內自闢8m的私設通路也無法符合本條規定,導致無法建造平房式火藥庫(((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    * 例如某礦業公司擬申請火藥庫建築物,但是礦區之聯外道路路寬不足,縱使在礦區內自闢8m的私設通路也無法符合本條規定,導致無法建造平房式火藥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
  
   * **雖然面前道路的路寬符合規定,但該道路連接的其他道路路寬不足**:   * **雖然面前道路的路寬符合規定,但該道路連接的其他道路路寬不足**:
-    * 建築法規只規範面前道路的寬度,但對於其他道路沒有限制(((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這種狀況在非都市土地並不罕見,因為道路系統並非整體整備,而且同一條現有巷道也未必等寬,可能無法達到本章的法規目的。+    * 建築法規只規範面前道路的寬度,但對於其他道路沒有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這種狀況在非都市土地並不罕見,因為道路系統並非整體整備,而且同一條現有巷道也未必等寬,可能無法達到本章的法規目的。
  
   * **用途的認定**:如果被認定屬於本章列舉的「特定建築物」,就會受限於本章的路寬規定。   * **用途的認定**:如果被認定屬於本章列舉的「特定建築物」,就會受限於本章的路寬規定。
-    * **農業加工設施及倉庫**:例如碾米設備、稻穀倉庫皆被歸類於工廠的一種(C-2類)(((90)營署建管字第074061號))。故受到本條限制。 +    * **農業加工設施及倉庫**:例如碾米設備、稻穀倉庫皆被歸類於工廠的一種(C-2類)(([[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營署建管字第074061號|(90)營署建管字第074061號]]))。故受到本條限制。 
-    * **民宿**:屬於住宅(H類),而非旅館(B類)(((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25987號))。故不受本條限制。 +    * **民宿**:屬於住宅(H類),而非旅館(B類)(([[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營署建管字第1050025987號|(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25987號]]))。故不受本條限制。 
-    * **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以實際供集會堂使用的空間面積是否達200㎡來認定是否屬本章的特定建築物。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若受限於地形,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補足路寬(((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434號))。 +    * **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以實際供集會堂使用的空間面積是否達200㎡來認定是否屬本章的特定建築物。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若受限於地形,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434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434號]]))。 
-    * **「市場用地」的立體多目標使用**:「公設用地多目標使用」是種特例,道路寬度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不能依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路寬(((69)台內營字第040611號))。 +    * **「市場用地」的立體多目標使用**:「公設用地多目標使用」是種特例,道路寬度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不能依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9年:台內營字第040611號|(69)台內營字第040611號]]))。 
-    * **工業區土地的非工廠類建築物**:不受本章第一節及第14章的限制(((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    * **工業區土地的非工廠類建築物**:不受本章第一節及第14章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
  
   * **退縮部份不可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 **退縮部份不可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    * 依本條第2款退縮建築補足路寬的空地,並不等同於真的增加了路寬,僅為本章的放寬規定。故檢討其他法條涉及「面前道路寬度」時,並不能將退縮空地計入寬度,仍應依同編第14條規定(((76)台內營字第471660號、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項))。+    * 依本條第2款退縮建築補足路寬的空地,並不等同於真的增加了路寬,僅為本章的放寬規定。故檢討其他法條涉及「面前道路寬度」時,並不能將退縮空地計入寬度,仍應依同編第14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471660號|(76)台內營字第471660號]]、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項))。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時間為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建築物高度依同編第164條(街影法)檢討,退縮之空地對於增加建築物高度仍有助益。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時間為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建築物高度依同編第164條(街影法)檢討,退縮之空地對於增加建築物高度仍有助益。
  
-{{ .:pasted:20260501-171421.png?150}}+{{ .:pasted:20260501-171421.png?120}}
  
   * **一照多戶的工廠**:   * **一照多戶的工廠**:
-    * 在民國98年增訂第3款以前,為解決許多工業區土地未臨接道路的問題,而有以「一照多戶工廠」申請的替代作法(((96)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在法規允許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後已無此必要。+    * 在民國98年增訂第3款以前,為解決許多工業區土地未臨接道路的問題,而有以「一照多戶工廠」申請的替代作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96)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在法規允許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後已無此必要。
  
   * **道路盡頭的面前道路寬度認定**:   * **道路盡頭的面前道路寬度認定**:
-    * 以該盡頭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仍得適用第2款的但書退縮補足,其應退縮之「長度」範圍如函釋之圖例所示(((73)台內營字第202533號))。+    * 以該盡頭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仍得適用第2款的但書退縮補足,其應退縮之「長度」範圍如函釋之圖例所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02533號|(73)台內營字第202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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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119條**(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 +  * [[119_臨接道路長度|設計施工編第119條]](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 
-  * **設計施工編第121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 [[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1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 **設計施工編第129條**(商場、餐廳、市場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129_商場等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9條]](商場、餐廳、市場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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